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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介绍有利于增强代表性和议政能力/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34:08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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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介绍有利于增强代表性和议政能力

                 杨涛 


近日,全国人大调研组将来广东,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行调研。据悉,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旨在解决基层人大的任期和代表选举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提高透明度,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目前全国人大已分组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新快报》9月20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助理巡视员、选联委办公室主任杨成勇近日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观点,这些观点将作为广东省人大的部分意见汇报给全国人大以供参考。其中一条就是建议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和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笔者认为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不仅仅是简单的词句上的增加和变动,而是针对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有益的探索,对推动人大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因为,在笔者看来,在现阶段我们人大代表面临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问题,现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在所在选区,选民对其的了解相当有限,影响到选民对其的支持和拥护,很难为选民所认同,从而也就无法真正代表选民利益;二是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议政能力不高,因此在人大会议上只能充当“表决机器”,无法行使好选民所赋予的权力,代表选民当家作主。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很多,但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与我们目前人大代表选举机制中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宣传机制有关。代表候选人只是在选举前的若干天由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推荐该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自身缺乏主动性,不能充分向选民宣传、推荐自己,代表候选人之间也无法展开充分的竞争,而选民从廖廖数言的介绍中也无法对代表候选人有真正的了解。宣传的不到位就容易导致竞争的不充分,竞争的不充分就无法实现优胜劣汰。
  如果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上述局面。代表候选人通过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竞争就更为充分,也就能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从而真正得到选民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代表就更具有代表性。其次,代表候选人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竞争活动,选民对候选人有了直观的了解,能选出更强议政能力的代表,而代表候选人通过这些活动也在不断增强自身的议政能力,也增强自身行使好选民赋予权力的使命感,不再将自己当作一个人大会上的花瓶和“表决机器”。因此,“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推行在增加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议政能力两个方面都将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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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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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切实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蒙古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贸合作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外国公司驻内蒙古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外商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诉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外商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贸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外商投诉,并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二)对外商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外商投诉事宜的督办职能;
(四)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领导反映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被投诉和受理投诉的情况;
(五)接受外商的咨询,就有关政策、法规问题进行解答;
(六)依照外商的委托,协助外商进入仲裁及诉讼程序,为外商提供法律服务;
(七)指导自治区内各级开发区的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八)研究和策划组建自治区外商投诉受理工作的整体工作体系,使外商投诉咨询工作日趋完善。
第六条 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辖区、开发区及各直属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处理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诉事宜,并接受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的检查和指导,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
第七条 受诉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对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建立档案。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服务机构在行使职能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进行投诉: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协议,并给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实施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不合法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承诺的。
(四)有关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以权谋私的。
(五)与合伙、合作人之间形成矛盾和纠纷的。
(六)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其它侵犯外商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九条 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外商投诉专线电话和传真(4929014、6945795、6965385),投诉人可通过约见、电话、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委托授权他人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诉工作。
第十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涉及同一部门多个事项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一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应当属于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并附有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提供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务、所在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
(四)投诉内容应以中文书写或表述。
第十二条 投诉人已就投诉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约定申请仲裁的,受诉机构不再受理。
在受诉机构处理投诉期间出现前款情况的,投诉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将投诉转到有关的受诉机构或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由于投诉人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或具体行为误解而提出的投诉,由受诉机构或受诉机构委托的机构作出解释,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意见分歧产生的投诉,由受诉机构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确属被投诉人过错的,受诉机构应责成被投诉人限期解决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投诉,由受诉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督办,受诉机构应将督办情况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不能解决的投诉,可向有权处理该项投诉的部门或上级领导反映,应同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在收到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后,及时转告投诉人。
其他受诉机构遇到上述问题时也应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受诉机构对适用解释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适用其他处理方式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紧急的投诉事宜,应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再次进行协调,或引导投诉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投诉内容经受诉机构核实,如与事实不符的,受诉机构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协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对涉及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受诉机构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投诉人对有关投诉材料要求保密的,受诉机构不得转给被投诉人。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的处理意见,故意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可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受诉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诉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经贸合作活动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人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办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5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6] 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应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概念、分类与分级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1)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②周边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市境内无病例报告。
③霍乱病例在一个县(区)1周内发病5——1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发病30例以下,或市区内发生疫情。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在学校地区性或市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⑩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①在市区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②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继发病例发生。
③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⑤在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县(区)以外的地区。
⑥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⑦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⑧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⑨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⑩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闭型≥4×106,非密闭型≥4×105。
⑾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⑿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①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确诊后,两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肺炭疽在市区内发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一个县内的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多个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⑤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员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成员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 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 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 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7、物价部门 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1、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检验检疫部门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14、商务部门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5、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6、爱卫会、环卫部门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7、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8、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收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突发事件的确认。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县(区)政府接到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定,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市政府建议,使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事件地的县(区)政府,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区)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市卫生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市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三)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六、附则
(一)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