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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8:03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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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6〕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业:
  《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规划区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弃置,由城市卫生管理责任单位组织清运到垃圾填埋场。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具体范围:东起双水,西至德坞沙子坡,南到柏杨坡窑上及南编组站南侧一线,北抵水钢石灰石矿至大丫口和月照乡政府。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要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不得在街道、公共场所堆放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将垃圾、废水污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地、河道。
  (三)不得在市区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
  (四)不得从建筑物内、车辆内向外抛撒垃圾。
  (五)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垃圾设施和阻挠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
  (六)水果、饮食摊点要自备垃圾袋,收集所产生的垃圾,袋装置于垃圾容器。
  (七)举办户外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场所活动产生的垃圾清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沿街单位、经营场所装卸货物,要自行清除遗留的垃圾;公交车辆要将车内垃圾装袋置于垃圾容器内,不得将车内垃圾扫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七条 道路开挖或建设工地妨碍清运生活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协商,保证生活垃圾的清运。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单位厕所、住宅楼化粪池的粪便,统一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运,并由产权人缴纳清运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管理,由钟山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水城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一)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居民住宅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都要配套建设垃圾堆放中转设施或自设垃圾容器。
  (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设施配置、改造、更换、维护的责任单位: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行负责;
  2.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城市道路两旁、机关办公场所由区、县政府负责;
  4.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写字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袋装生活垃圾置放和清运:
  1.单位、工商户、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袋装扎口,集中置放。
  2.置放垃圾时间为每日19时至24时;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次日8时前清运完毕,日产日清。
  (四)垃圾袋装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在市中心城规划区拒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
  2.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3.使用破损袋致使垃圾外泄,故意损坏已置放的垃圾袋;
  4.擅自启用已被封闭的生活垃圾通道。
  第十条 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单位统一处置。医疗垃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废弃物和动物遗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从事垃圾清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专用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相应的清运能力,参与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经营权。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无主建筑垃圾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一)在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协议,并落实清运单位。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倾倒在指定地点。
  (三)建筑垃圾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建筑垃圾倒入各类生活垃圾容器内。
  (四)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要设置围栏,硬化出入口,不能让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天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理,并经城市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市民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垃圾的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水城县及各大企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责任不清和跨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3日发布的《六盘水市城区垃圾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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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


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许多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如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山东省济南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探索了“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经验,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提高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各级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借鉴济南市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中央关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济南经验的显著特点是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济南的经验,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公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在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暂住证、依法查处妨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具体支持,同时,借助计划生育系统的管理网络,了解治安线索,促进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情况。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到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部门要积极研究、协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 ○ ○ 一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
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告
国务院:
2000年9月7日,国务委员王忠禹同志到山东省考察计划生育工作时,对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经验非常可贵,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创举,可以在全国公安、计生系统推广。据此,我们对济南市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辖5区5县(市),人口557万。改革开放以来,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居民生活明显改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自1991年起即下降到6‰以下,并一直保持稳定。与此同时,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济南市区,流动人口年流量均在60万人以上。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在给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快。自1995年以来以年均15%左右的幅度剧增,流动主体由农业人口为主向多种成份变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二是流动人口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由以男性壮劳力为主向低龄、女性比重逐渐增加的方向发展。三是流动人口来自全国各地,流动区域由市内流动向跨地区、跨省份甚至跨国界流动。四是流动人口的情况难以掌握,从业由主要从事服务性行业向各行各业延伸。这种趋势,使原本就难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1996年以前,济南市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占到全市的70%以上。五是部门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缺乏经常性的配合机制,形不成合力。面对流动人口量大面广、变化快及其管理的复杂性,济南市把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从转变观念着眼,从完善管理体制入手,立足优质服务,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近几年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计生、公安两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协作配合,互通情况,资源共享,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走出了一条综合治理的新路子。1998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计生委联合在天桥区新城派出所进行试点,随后,又在历下区、历城区扩大了试点范围,1999年在全市推广。2000年,全省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济南市召开,他们的这一做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通过调查,济南市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政府领导,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各方共同参与综合治理”模式,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综合治理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效措施。

二、主要做法
济南市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实行计生、公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是,借助公安部门牵头管理流动人口的职能优势,依托暂住户口登记这个重要环节,发挥两支队伍(基层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合力作用。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公安部门主管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与计生部门主管的村(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经常性联合办公和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公安部门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每200名流动人口配备一名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每200名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配备一名计生专管员。所需人员从下岗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区级财政拨款和暂住人口管理费解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在履行治安、户籍管理等主要职责的同时,从提供底数、通报信息、查验证件、依法保障四个方面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即通过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协助计生部门摸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底数,并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此证明的,及时通知计生部门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日常进行治安调查中,随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及时向计生专家员通报信息,不参与非警务活动。同时,对殴打、阻挠、报复、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危及计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治安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和追究。计生专管员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同时,发挥其走门串户、细致入微的工作特点,及时发现未办理暂住证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及时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民警和协管员通报,协助提高《暂住证》的办证率,做好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围绕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计生、公安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办理《暂住证》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计生专管员工作纪律”等十多项管理制度,以规范其执法行为。在管理中围绕加强租房、用工这些关键环节,按照“抓房主,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的工作思路,对租赁房屋户进行预先登记,实行挂牌出租和房客登记制度。管理服务站定期对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劳务团体负责人、出租房屋户和流动人口分别进行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签订治安、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对暂住人口治安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采取每周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分别对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两部门分别对协管员和专管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以人为本,热情服务。济南市在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既重视管理,更重视服务。济南市委、市政府强调,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他们不仅要管理好,更要服务好,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视泉城为第二故乡。公安、计生部门始终把服务放在一个突出位置,在工作中主动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实行登门办证,流动办证,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及时办理务工、经营等证件; 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入托等实际问题。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经济纠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治安案件,及时处理。通过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她们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党政重视,提供保障。济南市在建立这一管理协作模式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非常重视。济南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有公安、计生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统一思想,调度情况,并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 区、街(镇)两级领导更是亲自靠上现场调度指挥,为建立完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保障在基层的落实,济南市自上而下建起了“三三三”的组织机构,即市、区、街(镇)三级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三级分别成立了暂住人口管理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工作。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各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此外,济南市各级政府还从人、财、物等方面为基层落实这一管理模式提供了大量的支持。仅济南市天桥区1999年度就投资200多万元,为公安、计生配备车辆、微机等办公设备,保障了基层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初步成效

(一)把中央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到实处。这一管理协作模式初步构筑起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加快城市化要求的管理机制,把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实到位。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多头管理,相互分割,形不成合力的矛盾,也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力度。这种管理协作模式把流动人口基层治安协管和计划生育专管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借助户政管理的优势,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基础和保障,工作好做了,难度小了,使流动人口依法规范婚育行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安部门借助计生系统的管理网络,提供治安线索,多了一条依靠群众力量的渠道,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三)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这种协作管理模式,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到管理服务站办理审验手续和暂住证,可一次性审结,同时按规定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既方便了群众,又简化了工作程序。暂住人口协管员和计生专管员必要时可一起上门进行登记、验证、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满意度。通过实施政务、警务公开,服务承诺、群众评议等制度,树立了计生干部和责任区民警、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良好形象。

(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行这种管理协作模式以来,济南市流动人口的就业、生活、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安全感明显增强。流动人口遍布商贸、城建、餐饮、环卫、家政、绿化等十几个领域,加强了城市的服务功能,特别是一批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对推动济南的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密、有效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计划外怀孕大幅度下降,《婚育证明》的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连续三年位居全省的先进行列。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的核查。该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成绩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科100元;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汇总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三、成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务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规范核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请全国考办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各级考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成绩核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有关条款和全国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考生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成绩核查工作。
本试行办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1年12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