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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15:12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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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17日,煤炭工业部

安全第一是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方针,搞好顶板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的重要环节。煤矿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持安全生产。矿井采煤、掘进、巷修工作面顶板(片帮)事故较多,伤亡量大,严重影响煤炭生产持续和健康的发展。为了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作业,促进煤矿正常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掘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典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矿务局(矿)对顶板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部、省局(公司)每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现场会议,矿务局(矿)每半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会议,及时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事故分析,提高顶板管理工作水平,表彰、奖励顶板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每个矿务局(矿)都要确定年度顶板死亡率控制指标,顶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1的局矿,每年降低幅度不少于5~10%;低于1的,也要每年下降不少于5%。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须必安排一定的顶板管理技术措施项目和资金。
各省(区)局、公司、矿务局都要选择顶板事故多,顶板死亡率高的单位做为工作重点的突破口,帮助分析解决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七五”期间降低顶板事故的规划和针对性措施。要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使这些单位顶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以下。
第二条 矿务局(矿)长,对本企业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听取总工程师和分管副局(矿)长及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执行机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和资金、顶板死亡率指标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改善顶板管理、技术措施资金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局、矿长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条 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由矿务局(矿)长批准实施)。
第四条 分管副局(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和领导实施局长以下各级干部和机构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监察局长、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监察条例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站)主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负技术监察责任。安全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以及本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住安全监察关,不安全不准生产。对监察工作失职者要追查责任。
没有操作规程或不完善的,由矿务局负责尽快制定和修订。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人都必须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省(区)局(厅)、公司、矿务局、矿要在加强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的同时,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管理。省(区)局(厅)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要设置专人负责抓好顶板管理工作。
各局,矿生产技术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必须设有稳定的顶板管理小组。局、矿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
局、矿科研部门,要把顶板管理纳入科研课题的重要内容。
局、矿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采掘面和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
各级干部和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干部跟班上岗制;其他各工种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顶板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矿务局、矿每季至少开一次局、矿长办公会议,听取顶板管理专题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顶板管理工作计划,检查顶板管理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 各矿务局(矿)每年要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一次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分层开采的工作面也必须有每个分层的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作业和沿用、套用老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作业规程要向井(区)、队(段)干部工人贯彻后才能作为施工依据;如遇情况变化时,要及时写出补充措施,并要重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说明书。顶板管理说明书中对于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坚硬和复合顶板;分层开采人工假顶或煤皮假顶;过老(巷)空区或构造变化带,回柱放顶、工作面收尾等情况的顶板管理措施。
巷修工作必须制订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定临时支护方式,特别对片帮要加强管理。
矿务局要每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优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落实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定期分析支护质量存在问题,制定改进的具体措施。衡量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优劣的主要依据是支架能否做到对顶板和围岩进行有效的支护。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纳入生产承包合同。矿质量检查验收员不得与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实行经济挂钩。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要逐步达到规格化、标准化。
第十条 矿务局、矿都要建立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档案,严格实行日常的事故分析制度。井(区)还要建立采掘工作面动态图(例如:地质变化状况、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状况、悬顶情况、顶板变化情况、支护方式、支护密度的变化情况等),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十一条 矿务局、矿要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具体要做到:
根据本矿区的井型大小和顶板管理需要,局要成立矿压观测站,矿要成立观测组,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及观测工,建立健全观测组织和队伍,安排矿压观测资金,配备相应仪器仪表。
2.矿压观测是煤矿的一项新的技术工作,观测工是煤矿一个新的工种,各单位必须承认这一工种,其待遇不得低于采掘一线辅助工。
3.矿压观测工作对观测人员的技术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要对观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观测工作质量。
4.矿务局、矿每年要提出观测计划。观测成果要上报部和省(区)局(厅)、公司主管部门。观测资料要存档保管。
5.各矿务局要通过矿压观测,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对开采的主采煤层进行顶板分类,制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对来压明显的二级以上顶板进行来压顶测预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上下安全出口、机道、炮道、放顶线等部位的观测及冒顶(片帮)事故的分析和防治工作。要逐步做到作业规程中无矿压观测数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的冲击地压防治队伍,充分利用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积极与煤炭院校、研究所结合开展冲击地压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支护手段和防治措施。有关矿务局要组织制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的安全开采规定。
要继续开展松软岩层地压与支护的研究。
第十三条 各局、矿必须严格执行摩擦式金属支柱定期升井检修和区(队)验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修和验收标准。对达不到性能标准的支柱,区队有权拒绝接受和使用。
1.凡下井投产的金属支柱,入井前必须棵棵检修试压,不合格不准入井。对检修厂房、人员、设备必须落实。
2.每个回采面结束后或金属支柱使用(或存放)超过八个月,必须升井检修试压,否则不准使用。使用中发现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3.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采高低于1.0m的除外),其初撑力不得小于2t。要加快推广使用5t液压升柱器,进一步提高支柱初撑力,保证基本支柱有效支撑作用。
4.采煤工作面要坚持金属支柱和铰接顶染配套使用,如配套使用有困难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禁止不同性能的支柱混合使用。
5.回采面倾角大于25°时,金属支柱间须有连接设施,防止倒柱伤人。
6.单体液压支柱要严格按照《单体液压支柱维修暂行规定》内容,加强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 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要加强特殊支架支护;靠煤壁要根据需要支设贴帮柱或临时支柱。严格执行开工前和工作中的敲帮问顶制度,清理浮石伞檐。放顶线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积极推广切顶墩柱。采煤工作的开工和收尾期间必须注意保证工程质量,认真落实顶板管理具体措施,绝不能麻痹大意,酿成冒顶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技术培训。矿长、总工程师一直到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矿务局负责培训区(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局、矿要认真安排年度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区(队)长、班(组)长、采掘工人的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基本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金属支柱、铰接顶梁的结构和性能,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培训人员必须经矿务局统一考试合格方可发给证书,考试结果纳入档案,作为考核依据。不合格者必须补考。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各局、矿要制订顶板管理科研计划,难度较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同科研部门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七条 各省(区)局(厅)、公司、矿务局、矿要积极推广国内外有关加强顶板管理的新技术、新装备。“七五”期间摩擦支柱机采工作面全部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机采工作面,实现普采高档化。炮采工作面要继续试验和逐步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放顶墩柱。回采工作面应积极试验推广十字顶梁端头支护。有条件的单位进行坚硬顶板软化,松软岩层固化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省每年、矿务局每半年、矿每季要进行一次采煤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评比。要按部《关于开展采煤工作面优质顶板管理竞赛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竞赛办法。分管的副局、矿长亲自抓竞赛抓检查评比,优者重奖,劣者重罚。奖惩细则由各省局、公司与矿务局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各矿务局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的开展,并报部备案。
基建单位和地方煤矿、乡镇煤矿以及露天煤矿也要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生产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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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是具体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方法,实现全面、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挥其才智与经验,实现民主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与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好办法。为了加强管理,促进全国化工QC小组活动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QC小组的组建原则
第一条 凡在化工企业各种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的职工,为了实现企业的工作方针和奋斗目标,围绕生产建设和工作现场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起来,群策群力,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科学程序,不断地进行研究改善活动,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作质量,增强企业素质、增加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活动小组,均可称为QC小组。
第二条 提倡由群众自主自发地组织QC小组,也可由各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引导;可按班组、工序、工种、部门组织,也可按所要解决问题的需要跨部门组织。对于那些涉及面广、综合性较强的课题,可以成立厂或车间一级的QC协调小组,下按不同专题和侧重成立若干QC小组。协调小组除直接负责某项专题活动外,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其它各专题小组的活动。
第三条 QC小组的活动时间,可视其课题大小和实际需要而定,既可组织短期的、单一课题的小组,也可组织较长期的、虽课题变化而小组基本成员不变的小组。长期存在的小组必须经常坚持活动,停止活动半年以上的,应予注销。
第四条 实行工人、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三结合的方式组建QC小组。对于涉及某一职能部门的管理课题,也可全部由管理和技术人员组建小组。
第五条 QC小组组长应该民主选举产生,并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开展活动。QC小组可以聘请顾问辅导小组活动。
第六条 QC小组以三至十人组成为宜,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小组成员应对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勤于学习,热心于小组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QC小组实行分级注册登记的管理办法。QC小组一经成立,必须逐级向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正式资格,以享受各级规定的合法权利。

二、小组的活动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QC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1、不断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状和职工的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消耗,增加经济收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财富;
2、经常结合研究和攻关的课题,组织小组成员学习文化知识、技术业务;培养小组成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预防为主”、“数据说话”的思想,并确立工作质量、专业技术、管理技术三位一体的意识,不断增长才干,提高小组的自身素质;
3、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来余活动,促进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培养互助互谅,团结战斗,勇挑重担,关心集体的精神,始终保持和不断增强小组内热烈、紧张、愉快的工作气氛,为加强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九条 QC小组活动的基本要求是:
1、QC小组的每项活动,必须认真、如实、及时记录,并注重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小组取得成果,应写出成果报告书。
2、小组每年至少选定一个课题开展活动,课题难度要适当,一般以半年之内能结束为好。小课题可分解为若干小专题,力求一年能完成一个专题。
3、小组活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成员的各种意见,并建立小组活动标准化的工作制度,确保正常活动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4、小组每开展一项专题研究、改善活动,都应严格遵循“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科学程序。注重数据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处理和数莱计工具等各项科学方法的应用。
5、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的各类课题,QC小组都要本着“赶超先进,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勇于攀登”的精神,提出明确的活动计划和目标值,规定时间,积极开展活动,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补充计划和目标值,努力做出成果。

三、QC小组的分级管理
第十条 全国化工QC小组实行企业、省、(区、市)化工厅(局)和同级化工质协、化工部和中国化工质量管理协会三级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省辖市级的管理可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一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企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作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爱护群众参加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关心质量管理小组的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援助,并随时掌握QC小组活动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分析QC小组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选题、活动方式、
工具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小组克服困难,必要时可按人划片,落实责任。对小组的积极分子和优秀成果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促使小组活动健康发展。
2、企业对QC小组的组建、注册登记、选题、活动计划、成果核定、成果发表和奖励以及小组的权利、义务等应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并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切实贯彻实施。
3、企业应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提出全厂性的重点攻关项目,引导、帮助QC小组选好活动课题。QC小组活动应尽可能纳入企业推行方针目标管理的工作范畴。
4、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QC小组外界(厂内、厂外)的协调工作,确保小组活动的顺利进行。
5、大型企业每年应组织两次厂级成果发表会,中小型企业每年于少组织一次厂级成果发表会,从中评选参加上一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并对推荐参加上一级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活动课题、活动时间、计划目标值、完成目标值、成果效益及企业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成果效益按金额计算时,需企业财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签署核定意见)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6、企业每年五月二十日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填报一次QC小组基本情况统计表并经主管部门综合后逐级上报。
7、企业应有计划的对QC小组组长、小组骨干组织轮训,普及和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召开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开展QC小组活动纪录、活动方式、基础资料、成果报告书等内容的观摩活动;组织有关质量管理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竞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同级化工质量管理协会一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综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系统QC小组活动的发展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扶植先进典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各种新问题,对面上的活动给予正确指导,并经常深入基层,抓点带面,推动QC小组的不断发展。
2、负责制订和不断完善本地区化工QC小组活动的不断发展。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系统的成果发表会,从中评选出参加省、部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
4、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部和协会填报一次本省(区、市)化工系统QC小组基本情况表。
5、对参加省、部、国家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负责其活动及资格的审查,并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6点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实向上反映情况,填报和签署审查意见。
6、负责组织本系统QC小组骨干的培训提高工作和组织宣讲活动。
第十三条 部和中国化工质量管理协会一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和不断完善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
2、负责综合、分析全国化工QC小组活动的发展情况,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并组织交流。针对小组活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作出指导性的决策,推动QC小组活动的开展,并不断提高水平。
3、负责组织召开每年的化工QC小组成果发表会,从中选拔参加全国优秀QC小组代表大会的化工QC小组代表。
4、负责组织QC小组普及读物及活动资料的编辑发行工作。
5、对参加部、国家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进行注册登记、小组资格审查和成果的抽查。
6、对全国化工QC小组的发展情况,组织调研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指导。

四、成果发表、评比及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化工QC小组成果发表、评比及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见《全国化工优秀及先进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必须按要求填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若干份成果报告书。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小组概况,包括人员组成、接受QC教育的平均时数、本课题累计活动人次及时数等。
2、发表课题名称及发表人。
3、选题理由(尽可能给予定量的表述)。
4、现状分析,找出主要问题,分析原因。
5、制订对策及实施情况。
6、效果检查及标准化措施。
7、完成课题的主要体会及下一步活动目标设想。
第十六条 各级优秀成果和优秀、先进小组的奖励,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部下发的有关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办法。但同一成果不能同时从两种或两种以上渠道重复申请奖金,对已从其它渠道获得物质奖励的优秀QC小组,仍应给予荣誉奖。
第十七条 QC小组奖必须用于奖励小组成员,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五、QC小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凡注册登记的小组,有被优先推荐发表成果,参加各种质量管理学习班,索取有关资料的权利。活动成果突出的,有享受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凡经注册登记的小组,必须遵守各级注册部门的管理条例,按规定要求,坚持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QC小组成员必须努力学习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积极宣传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为质量工作的积极分子和骨干力量。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要求填报的各种表格的格式另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同级化工质量管理协会以及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化工部和中国化工质量管理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宋变与宋红系孪生姐妹,在平顶山郊区农村某小学五年级上学,两人同班;宋红于2004年9月1日通过学校投保泰康人寿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00元,年交保险费20元。
2004年10月10日宋红的学校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声称该学校学生宋红在10月4日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后事已经处理完毕,2004年10月11日受益人持相关资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宋红的事故保险金理赔。
案件调查经过:
接到报案后平顶山中支的理赔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展开调查,首先在交警队事故科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是宋红,并对该此事故无责任;在殡仪馆查看火化记录,火化的人是宋红;在学校询问老师,老师们躲藏着不与理赔员见面,在找到班主任时其讲述是宋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宋红的情况也是吞吞吐吐,对老师的反常行为引起了理赔员的注意,(将宋红与宋边是孪生姐妹,在同一个班上学给予隐瞒);在到宋红居住的村中进行调查时询问多人,了解到宋红与宋变是孪生姐妹,家庭很穷,姊妹俩人经常在放学、放假后在公路边拣废品卖,对发生车祸是姊妹两人中何人,被询问的人有说是宋红有说是宋变,因此还不能确定是宋红还是宋变出险,随后理赔员询问针对同宋红同龄的人进行调查,经询问多人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理赔员又到学校进行调查查看了学生花名册,确认是宋变与宋红是同班,对该班的学生进行了逐一的询问,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查看保险名单中宋变没有投保。
理赔结论:
对于宋变死亡后顶替妹妹宋红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查清事实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予了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理赔分析:
保险诈骗的手段荫蔽性很强,事实的真相是无法掩盖的,以诚相待才能受到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