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6:24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财预[2008]3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财政预算信息是财政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预算管理信息。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加大财政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

  (一)政府预算。要逐步细化、规范和完善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体系。2009年,中央政府预算的重点支出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列示。地方财政也要争取在2009年将报送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主要收支按“款”级科目细化,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先对政府预算的重点支出按“款”级科目细化。在目前向人大报送审批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收支和预算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预算。2009年,中央财政要继续扩大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范围,除个别涉密程度较高的部门外,最终实现将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全部报送人大审批。地方财政也要扩大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范围和数量。省级和地市级财政2009年报送人大审查的部门预算要基本涵盖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并逐步扩大到一级预算单位。县级财政也要积极推进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工作。

  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认真研究本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加强涉密信息的管理,积极稳妥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三)预算执行。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月度数字、累计数字及简要分析和说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并向政府门户网站、年鉴、杂志等有关方面提供年度决算的相关数据、文字和图表资料。

  (四)财政转移支付。要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中央财政在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同时,要重点研究完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体系和支出成本差异体系,科学量化各地支出需求。并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内容、口径、技术方法的基础上,适时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据来源、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研究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规范化、透明化的法制框架。地方财政要提高转移支付预算编报的完整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454号)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补充通知》(财预[2006]457号)的要求,全面反映本级预算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向人大报送分地区、分项目的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新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安排、分配以及执行效果的透明度。2009年,中央财政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三农”、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重大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下一步,要适时主动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要逐渐建立和完善对重点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考评制度。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要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利益关系、社会公众能感受得到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作为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开,向直接受益对象、受益群体公开。重点公开资金补助(或救助)标准、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考核反馈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托“金财工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三、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不断推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沟通,做好协调。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涉及到方方面面,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审计及预算部门的沟通,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要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64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府[2008]51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制定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2008年8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消费者,按以下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 (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军警、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乡镇摩托车、三轮汽车免征基金)。

  二、基金管理主体

  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管委会)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房产、旅游、审计、交通(海峡办)、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基金征收方式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方式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对新购买和外地转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金,否则车辆管理所不给予办理车辆登记业务。车辆管理所凭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并将缴款书存入档案。对外地转入机动车按年限收取,购置入户不满1年(含1年)转入的按新购买机动车标准征收,购置入户满1以上至3年(含3年)转入的按60%征收,3年以上至5年(含5年)转入的按30%征收,5年以上转入的不征收基金。

  基金按日征收,次月15日之前,由征收和代收代缴部门与单位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四、基金管理方式

  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基金收支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一)统一管理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 “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二)征收票据

  基金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征收和代收代缴部门与单位缴入市财政专户票据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资金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四)项目验收

  基金使用项目验收,由市价调办牵头,会同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基金使用

  (一)基金使用范围

  1、政策性补偿。主要用于对执行政府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相关政策造成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主要用于当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因素造成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4 、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主要用于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5、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主要用于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支持生产基地建设;补贴肉蛋等重要商品生产成本及种畜、种禽生产企业;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副食品生产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及推广;扶持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6、用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二)基金使用方式

  1、对生产经营者的补贴。申请补贴的单位向市价调办进行申报,统一使用市价调办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文本。由市价调办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根据市政府《海口市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本市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情况,由市民政部门提供城乡低保人员人数,市价调办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管委会批准,通过民政部门实施。市价调办、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3、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三)基金支出方式

  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特困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储备及项目建设补贴。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六、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一)代征手续费

  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5%计提,年终结算。对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只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改善代征单位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二)工作经费

  市价调办的工作经费按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分段提取并核拨。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按4%提取;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5000万元以上按2%提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购买票据、设备维护、制作告示牌、印刷册表、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表彰及其他费用支出。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缴纳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部门责令限期30日内缴纳。

  (二)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三)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征收部门及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有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防止虎的灭绝,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缔结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偷猎虎、走私和贩卖虎、虎体任何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开展国内和国际宣传活动,以杜绝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虎体任何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为科学地保护虎及其栖息地,双方将制定在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开展人员交流、科学调查和教育培训的计划。

  第四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有关取缔和打击从事虎、虎的任何部位及其衍生物非法活动的信息。

  第五条 双方将定期对共同采取的保护虎的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邦                卡拉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