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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3:13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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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建[200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各方面高度关注,针对有关媒体及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汽车下乡实施力度,充分发挥汽车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三、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好、宣传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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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乡政府有无强制执行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乡政府有无强制执行权问题的复函

195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报告一件已悉。浙江省院关于区乡政府有无强制执行权问题所提供的意见,我们同意你院的认识,但省院原提意见中有谓:“……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区乡政府声请执行。但如在执行中发生异议……”,以改为:“经区乡政府调查成立的案件,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区乡政府声请督促履行,但如经督促而有异议……”为宜。因“执行”和“督促履行”是有区别的,前者有着强制的意义,而后者只赋予说服督促履行的责任,这样区别区乡政府的调解和法院的审判职权,既不削弱区乡政府在调解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又能防止其可能发生的滥扣滥押等侵权行为。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的请示报告
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制定“浙江省区乡政府调解民刑案件暂行办法”,于本年4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通令试行在案。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必须诚实履行,如不履行,得向区乡政府声请强制执行”。兹据该省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经区乡政府调解成立之案,一方不履行,他方可向区乡政府声请执行,但如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即移送由法院处理。管收和查封拍卖财产,因属限制人民自由和处理人民财产,为慎重起见,似亦应送由法院决定,但债务人显然有隐匿破坏或故意处分财产,妨碍执行者,亦得先为必要之制止”。我们同意他们所提的意见,如区乡政府对不履行调解之一方,有权强制执行,容易发生乱扣乱押现象。为防止此种现象发生,既有一方不履行调解,可再为调解,不协时,应撤销原调解,令其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有当?请示!


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对营运车辆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运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部分地区的运政管理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既严重影响了部门形象,也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经营许可证》问题。《经营许可证》并非一车一证,不可能也不需要随车携带。《营运证》是《经营许可证》的副本,经营者必须按要求随车携带。因此,各地在对运输车辆实施检查时,只检查《营运证》即可。而不得以未随车携带《经营许可证》为理由,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二、关于检查《非营运证》问题。发放《非营运证》,是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了区分运输车辆的性质,加强行业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各地可根据本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本省的运输车辆。不得以无《非营运证》为理由,查处外省的运输车辆。
三、关于检查客、货运附加费缴纳问题。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是部分省人民政府为改善本地运输基础设施而设立的地方性收费项目,且收费标准不一,有的省到目前尚未开征。因此,各地只能根据本省的有关规定检查本省的运输车辆和在本省配载或从事驻在运输的外省运输车辆。对还未开征客、货运附加费的省或虽已开征但费率标准低的省发往外地的运输车辆,相关省在检查时,不得以其未缴纳客、货运附加费或所缴费数额未达到本省标准为理由,要求经营者补缴费并对其进行处罚。
四、关于采用微机打印《运管费缴讫证》问题。为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部分省已根据我部原运管司《关于试用公路运输管理费微机专用缴讫证的通知》(运公字〔1992〕46号)精神,开始采用微机打印本地区的《运管费缴讫证》。在部未统一微机打印《运管费缴讫证》格式前,已采用微机打印《运管费缴讫证》的省份,应将启用通知及样本报部(公路管理司),并同时抄送各省。
微机打印的《运管费缴讫证》与手工填写的《运管费缴讫证》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运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检查相应形式的证件;不得以不符合本省规定为理由,对经营者乱罚款或重复征费。
五、为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近几年来,已有部分省实行了《二级维护卡》制度,对防止运输车辆失修和减少行车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部分运管人员在检查外省运输车辆时,对未实行此项制度的省的运输车辆,经常以其《道路运输证》中无《二级维护卡》为理由,对其进行处罚,经营者对此反映强烈。请已实行《二级维护卡》制度的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再发生类似事件。
根据各省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部发出了《关于增补公路运输营运证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245号),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道路运输证》中增加“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二级维护记录”两项内容,以替代《二级维护卡》。换证时间为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并规定对于已将《二级维护卡》作为《营运证》附页的省,其旧证的使用期限可延长至1997年3月31日。因各地换证进度不一,为避免换证期间发生混乱,对《道路运输证》中两项增补内容的检查,统一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故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对仍使用旧证的经营者,运政管理部门在检查时应视为有效证件,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我部关于治理公路上的“三乱”有关文件的精神,尽快制定征费稽查站(点)的工作规范,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不符合规定距离或设置过密的站卡,要坚决撤除。要教育全体运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在稽查站或现场执勤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正确行使监督检查权,杜绝任意歪曲、增加检查内容和超越职权范围检查等不当行为,以保障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