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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关于深化传统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0:06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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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关于深化传统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关于深化传统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萨利·贝里沙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会见了贝里沙总理,温家宝总理和贝里沙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两国建交六十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就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阿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一、阿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来取得的发展成就,赞赏中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的贡献。中方真诚感谢阿方在各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支持。

  二、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建交六十年来各领域互利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强调中阿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是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的坚实基础。双方指出,两国关系六十年的经验证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发展模式的差异不会成为发展国家关系的障碍。双方商定将举行一系列活动纪念两国建交六十周年。

  三、双方认为,深化两国传统友好关系有着坚实的民意基础,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将继续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各领域开展更具战略性的互利合作,全面推进两国关系。

  四、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和充实包括两国高层在内的各级别对话,增进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往与合作,加深相互理解,扩大共识,增进互信。

  五、双方强调,将全力推动两国经贸合作,扩大相互投资,在发展中尽快实现双边贸易平衡。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及中阿政府经贸混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支持双方企业增加往来,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方式。中方将支持有实力的本国企业赴阿投资,参与阿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和矿产开发,欢迎更多的阿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政府为阿经济发展提供的援助。

  六、双方愿继续扩大在文化、教育、广电领域的传统合作,重点拓展旅游、农业、卫生、科技等各领域的交流,认真落实各项合作协议,同时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团体扩大友好交往。

  七、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尊重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中方高度赞赏阿方上述立场。

  八、中方尊重阿尔巴尼亚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理解阿方为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所做的努力,赞赏阿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促进巴尔干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合作。

  九、双方表示,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与权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及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与磋商,共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双方强调,恐怖主义是威胁人类共同安全的国际公害。国际社会应本着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精神,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双方将认真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尊重彼此在安全领域的关切。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深化金融监管合作,遏制金融危机扩散和蔓延,尽量减少危机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害,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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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参与网吧管理,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黑网吧不断被取缔的同时又不断滋生,并呈现出从城市公开场所向居民楼、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的态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视。近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网吧管理特别是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强网吧管理和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网吧的执法力度。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强化市场巡查,动员社会举报,对黑网吧早发现快取缔




现阶段部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黑网吧出现了反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网吧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向这些易发多发地区,精心布控,细心严查。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广泛深入地宣传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做到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当即取缔,对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及时查处取缔,不得贻误拖延、失职渎职。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经营,教育社会群众。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职责到位、执法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是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黑网吧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包括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留后患。二是要严厉打击变相黑网吧。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洗浴中心、娱乐中心和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三是要通过询问笔录等,摸清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并及时书面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四是要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近年来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结合当前网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治本之策,努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文化、公安、通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密切关注动向,掌握工作主动权。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市场巡查制和工作责任制,把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确保网吧管理工作收到实际效果。




暑期即将到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保证广大青少年学生暑假期间参加安全健康的社会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网吧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发文情况)和统计表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今年已经参与当地开展的网吧集中整治工作的,也请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




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28437。







二○○六年七月五日

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田永东


  因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与成年人的有所区别。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主要特点是:(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二)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诉讼程序的设计表现得更为灵活多样、缓和、宽松。(三)对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还要证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四)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更多的保证实施的措施。具体而言,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案阶段,还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都必须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需具体到“日”,因为年龄因素很可能决定着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一)《高检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二)必须首先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并且具体到“日”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高法规定》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一)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三)有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文件也有规定,如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注意,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些措施都是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以利于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这些未成年人。对此:1、《高检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2、《高法规定》第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3、《高法规定》第8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三、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公安部规定》第10条、《高检规定》第16条和第18条、《高法规定》第21条均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必须完成与成年人案件同样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确认犯罪人等各项工作,而且诉讼活动还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必须更注意案件细节问题的调查取证和确认。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人员除了应当在文书上载明案件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况。这些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全面。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除了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例如:(一)《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三)《高检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四)《高法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
  五、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高检规定》:(一)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三)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六、区别对等的起诉政策
  《高检规定》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等的刑事政策,《高检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七、使用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使用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一)《公安部规定》第13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第22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二)《高检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 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29条规定,公诉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应当遵守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要求,发言时应当语调温和,并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三)《高法规定》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第2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时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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