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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59:13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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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杭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三)当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诉。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规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八条 由企事业单位支付学习费用且脱产学习或半脱产1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九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企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它条件。
  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或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可采取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时间计为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可,可承担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并接受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师资由专职和兼职教师组成。兼职受聘师资人员应当由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列支,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比例提取。不足部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法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三)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严格监督继续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五)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在单位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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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先进集体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先进集体的决定


201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坚持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完成基层检察院建设各项任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班子团结、队伍过硬、执法规范、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集体。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掀起基层创先争优新高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等200个检察院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授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50个检察院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全国检察机关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以崭新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为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第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名单(200个)




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临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

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苍山县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郧县人民检察院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渠县人民检察院

名山县人民检察院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盘县人民检察院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弥勒县人民检察院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安多县人民检察院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华亭县人民检察院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

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

武警部队拉萨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监所检察院

辽宁沈阳城郊地区检察院

福建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




“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名单(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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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办市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1年第1季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紧紧围绕为建党90周年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的大局,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计划性地加强日常市场监管,全面提升文化市场监管能力,切实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第1季度恰逢元旦、寒假、春节和“两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经营场所安全,为“两节”、“两会”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一、深入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要求,针对当地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查缴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各地要重点清理取缔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站,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要协调通讯管理部门至少各取缔20家违法网络文化网站;重点查处违法动漫产品及侵权盗版等违法出版物。各地查处的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在内的重大案件请在查处后3日内报送至我部文化市场司。
  二、切实加大网吧市场、游艺娱乐场所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合理调配执法人员,加大对网吧、游艺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力度,严防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特别是超时营业并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期间,县区级对辖区内所有网吧的检查次数不得低于6次,地市级对辖区内网吧的抽查家数不得低于总家数的10%。对多次被举报的网吧,要加大执法频度和次数,实施重点监控;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者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网吧及游艺娱乐场所,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文化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网吧、游艺娱乐等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和督促检查。
  三、协助进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网吧、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防范发生火灾等恶性事故。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要责令场所立即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消防安全部门。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到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力度。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信息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曲目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及涉及参与违法演出活动的演艺人员的名单通报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及其它大型组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或备案组织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严禁擅自变更营业性演出团组名称,或者采取虚假手段进行营业性演出宣传,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五、全面推广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为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文化部已组织研发了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等,提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使用。尚未开发本省(区、市)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的省份,要按照文化部的统一安排,组织辖区内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安装使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正式启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报送系统,自2011年1月起所有综合执法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报送系统上报。文化部将举办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数据信息工作培训班,对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综合执法数据、信息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六、组织开展全国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集中宣传活动。2011年3月18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集中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制作展板、在线答疑、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着力打造以12318为标志、为品牌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文化部将适时开通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接受网上举报,进一步拓宽文化市场举报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