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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6:49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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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第一批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开展了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各地申报与推荐情况,经专家评审、考察等评选程序,确定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146家单位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现予公布。

  示范创建期为两年。第二批示范创建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 徐俊峰 孙朗

电 话:010—62086568 3685

传 真:010—62020895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doc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gz/201007/P0201007205720247653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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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2号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0]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