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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2:50:02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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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缓解建筑物对不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压力,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湘潭市辖区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工程实施、设备供应和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应用管理。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临江、临湖和污水厂附近民用建筑工程,应优先选用江河湖水(污水)源热泵。
(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原能耗系统进行改造。
(四)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及验收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执行。
(五)利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六)对暂无国家规范参照执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适合湘潭实际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的编制。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环保等部门,结合我市气候、环境特点,研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序发展。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超过20万平米住宅小区可再生能源利用占建筑能耗比例不低于30%。
第九条 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太阳能热水。
第十条 已建居民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安装人应在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安装的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外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实行资金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节能材料、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可研、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施工质量和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并安装能耗采集设施,纳入全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工业与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推广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凡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中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实施或降低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理。对项目虚假申报材料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和技术骗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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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财政局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重要组成部分。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的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二章 预算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根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收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分级编制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市本级企业年度赢利情况、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按轻重缓急排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次年1月为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印发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于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初审工作,并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 条市本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本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年度预算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市本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四)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交。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市本级企业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应每月末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合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布置市本级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市本级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1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应定期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监管(或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欠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2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1年实现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各直属基建、地质、制造、院校、科研、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于1996年8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将于199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煤炭法》的颁布实施,是煤炭工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真正走上了法制轨道,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国家对煤炭工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实现了法制化。《煤炭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各类煤炭企业和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煤炭资源统筹规划、办矿审查、生产和安全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以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严厉制裁违法行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煤炭法》,是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为抓好《煤炭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领导,立即掀起一个学习、宣传《煤炭法》的热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专门抓,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习法律的全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深刻领会《煤炭法》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煤炭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法律制度。在通读《煤炭法》原文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特别要在掌握《煤炭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学深学透,把学习引向深入。
三、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煤炭法》。各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讲座和培训等手段,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以形成学法、讲法和用法的强大声势,为《煤炭法》的贯彻实施大造舆论。部将尽快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单行本,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专家统一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释义》等材料,供广大职工学习使用,各单位要做好订购工作。
四、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实施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煤炭法》生效前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并研究整改措施。对涉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五、各煤管局(厅、公司)要按此通知要求,制定学习、宣传、贯彻《煤炭法》的规划和具体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取得实效。请于1996年10月10日前将本省(区)学习、宣传、贯彻《煤炭法》的规划及落实情况书面报部政策法规司。
此通知可在各级煤炭报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