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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1:13:55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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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893号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加强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并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承担原则。我市水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按照“工作不重复、经费不重叠、标准统一”原则,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厉行节约原则。勤俭节约开展水务普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按照水务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水务局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市级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市级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按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与市水务局签订资金使用责任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水务局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务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审核、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市水普办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务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普查数据库建设、普查底图制作等。

(三)水务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叶绿素测定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四)水务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务普查市级培训、专项宣传、宣传品印制等。

(五)与水务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审计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保险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等其它水务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预算管理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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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实验用小型猪资源开发与研究应用”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内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调整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中国实验用小型猪资源开发与研究应用”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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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财函[2004]6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实验用小型猪资源开发与研究应用”已经列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并发布了“项目申报指南”(国科财函〔2004〕1号)。根据有关项目管理工作的安排,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的任意一方)所采用的小型猪资源进行了遗传和微生物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经研究决定,对“项目申报指南”的部分内容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将“总体目标”中,“实现我国实验用小型猪近交系和封闭群的实验动物化和资源保存”,调整为“实现我国特有小型猪资源的实验动物化和资源保存”;
2.取消“我国特有小型猪近交系通过鉴定”的考核指标;
3.在“攻关内容”中,增加“我国特有小型猪近交系的培育及遗传标准的研究”。
项目评审工作将按调整后的指南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要求,自行调整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并提供书面调整方案(原申报文件中保留内容可不重新申报)。请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调整方案(一式15份)报送到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100089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送达日期以签收之日为准。此过程中有何疑问,均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 100089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电话:010-68722057(FAX);010-68722982;010-68722983
电子邮件:68722982@sohu.com
联系人:荣瑞章 李根平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向日本出口并回收放射源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102号




关于向日本出口并回收放射源意见的复函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日本同位素协会出口铱-192工业探伤放射源并负责退役源回收的请示》(高通发〔2003〕0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拟与日本同位素协会合作,向其出口铱-192工业探伤放射源并负责退役源回收的商务条款,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在国务院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进行修订之前,请你公司按照海关现阶段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在退役放射源回收过程中,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全,并不得夹带不属于你公司生产的放射源。
  

  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