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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1:01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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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贸厅(局):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援朝 电话:66095445、66095676)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以下简称电子网)是由全国重点食品、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食品类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成,以信息及电子商务服务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三条 组建电子网,旨在依照市场信息既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服务,又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原则,促进食品生产和经营向现代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电子网受国内贸易部领导,由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组织和承办。
电子计算机网络总站设在商业信息中心。
第五条 电子网的主要功能是:
(一)为用户及时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减少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二)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产销见面,互通信息以及直接交易,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为政府监控市场、稳定食品、副食品供应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食品电子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电子网络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电子网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各部委有关食品、副食品生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介绍;
(二)全国各地粮油、肉、蛋、菜及加工食品、副食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
(三)全国100多家重点批发、零售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的销售统计月报和市场分析;
(四)全国各省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肉、蛋、糖副食品价格月报表及价格分析;
(五)全国大中城市主要牌号名酒、名烟价格月报及分析。
第八条 电子网为网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网员可每日上网登录本单位商品供求信息和商情;
(二)为每个网员建立电子信箱,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三)建立网员企业和产品的电子档案,为网员和客户提供查询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代理购销、代理结算等电子商务服务。

第三章 网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遵守本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电子网络总站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十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网员的权利是:
(一)参加电子网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电子网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电子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电子网提供的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 网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电子网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电子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入网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市场指导部承担电子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电子网的运行方式和内容并负责实施和运行;
(二)负责网员入网及退网的具体事宜;
(三)起草电子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四)出版发行网刊《食品经营导刊》;
(五)收集有关食品市场的国家法规和市场行情,加工处理有关食品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员工作会议,研讨电子网的工作内容,评比网员工作业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在网上通报表扬;对工作有问题的,提出改正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及有损电子网行为的网员,在网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第一批成员名单
1、北京市清真公司
2、北京市东城区糖业烟酒公司
3、北京市宣武区糖业烟酒公司
4、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
5、北京市西郊食品冷冻厂
6、北京西单购物中心
7、北京西单菜市场
8、北京地安门副食商场
9、北京北太平庄副食商场
10、北京鑫帝大厦
11、北京银地大厦
12、天津市食品公司
13、天津市糖业食品公司
14、天津市贵阳路副食商场
15、天津河西区佟楼副食综合商场
16、天津市宏海商贸总公司三号路菜市场
17、天津大天津食品商厦
18、天津市宝林祥食品公司
19、天津市东海食品商厦
20、天津市官银号副食商
21、山西省糖酒副食公司
22、山西太原市副食市场
23、内蒙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
24、内蒙包头食品世界
25、辽宁大连糖酒副食品集团公司
26、辽宁沈阳皇姑副食商场
27、吉林长春市糖酒集团公司
28、吉林白山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29、吉林长春市副食品集团公司桂林商场
30、吉林长春市永昌副食品公司永昌商场
31、吉林吉林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龙华副食品市场
32、吉林通化市新华副食品商场
33、吉林白山市副食品商场
34、吉林延吉市解放路副食品商场
35、黑龙江哈尔滨市第一食品商场
36、黑龙江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37、黑龙江哈尔滨奋斗副食品商场
38、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副食品中市场
39、黑龙江佳木斯市茶菜公司佳西商店
40、黑龙江大庆市龙凤购物中心
41、上海龙华食品公司
42、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沪东蛋品公司
43、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连锁公司
44、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45、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46、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绿苑配销公司
47、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
49、上海市第三食品商店
50、上海市第六食品商店
51、上海市第八食品商店
52、上海大祥食品(集团)公司大祥分公司
53、上海市老西门冠生园食品公司
54、上海星火日夜实业公司
55、上海长春(集团)燎原食品公司
56、上海愚园食品经营公司
57、上海市虹口区三角地菜场
58、上海绿鹿实业公司
59、上海市八仙桥副食品商场
60、上海崂山副食品商场
61、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菜场陕北超市
62、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
63、上海家乐超市连锁公司
64、上海宁东食品分公司
65、上海四季情商厦
66、上海北斗星商苑
67、江苏南京市糖烟酒公司
68、江苏常州市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69、江苏南京市鼓楼食品商场
70、江苏徐州市副食品大楼
71、浙江宁波市糖业烟酒批发公司
72、浙江杭州市采之斋食品有限公司
73、浙江杭州市永安商厦(原食品商店)
74、安徽马鞍山市糖业烟酒公司
75、安徽安庆市糖业烟酒采购供应站
76、安徽宿县地区食品公司
77、安徽宿县地区糖酒公司
78、安徽六安地区糖酒采购供应站
79、福建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0、福建厦门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1、福建漳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82、福建福州市台江副食品公司
83、江西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4、江西新余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5、山东烟台糖酒茶副食品总公司
86、山东淄博糖酒茶副食吕公司
87、山东莒南县食品总公司
88、河南安阳市糖业烟酒公司
89、河南南阳市副食品公司
90、河南郑州市花园春有限公司
91、河南郑州市刘胡兰有限公司
92、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93、湖北荆门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94、湖北武汉市毓华商厦(原建新公司)
95、湖南长沙市食品公司
96、湖南株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97、湖南湘潭市南北特产食品总公司
98、湖南岳阳市副食品公司批发公司
99、湖南郴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0、湖南益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1、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国风商场
102、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怡丰商
103、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沙星食品店
104、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
105、广东佛山市食品企业集团
106、广东湛江市糖烟酒总公司
107、广东东莞市食品公司
108、广东广州市副食品公司十甫商店
109、广西柳州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110、广西柳州市柳州自选商场
111、海南省食品公司
112、海南省糖烟酒公司
113、四川宜宾县糖酒公司
114、四川成都市红旗商场
115、贵州省糖业烟酒总公司
116、贵州贵阳市食品商场
117、云南省食品公司
118、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
119、云南玉溪地区糖业烟酒副食品公司
120、云南昆明副食品大楼
121、陕西咸阳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122、陕西延安地区副食品公司
123、陕西商洛地区糖酒副食品公司
124、陕西西安市食品店
125、甘肃省食品公司
126、甘肃兰州市食品公司
127、甘肃兰州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8、甘肃天水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9、甘肃省食品购物中心
130、甘肃省糖酒副食公司商场
131、甘肃兰州市蔬菜公司酒泉路副食商场
132、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
133、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4、青海西宁市解放副食品商场
135、宁夏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6、宁夏银川丽华商场
137、新疆区食品总公司
138、新疆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9、新疆乌鲁木齐市食品公司
140、新疆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
141、新疆阿克苏地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42、新疆石河子市糖业烟酒公司
143、新疆乌鲁木齐市大十字糖酒商厦
144、新疆兵团糖酒副食品公司
145、新疆兵团农四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146、新疆兵团农七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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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2〕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其中: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含平价商店建设)不低于30%。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符合《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

  (二)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应给予价差补贴、贷款贴息的;

  (四)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而给予临时补贴的;

  (六)对“菜篮子”建设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储备,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事项;

  (八)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基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为无偿和有偿两类。

  (一)无偿使用。指用于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各项资金扶持措施。

  支出方式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价格调控的限价差额补贴、商品储备补贴及“菜篮子”项目建设补贴等。

  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二)有偿使用。指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在一定时期内围绕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项目,其资金使用采取协议使用方式,使用单位应与市价调办签订使用协议书。

  第五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法人资质及生产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使用基金项目预算书;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项目单位的资质和信誉评估材料;

  (五)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应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属社会投资的应提交发改部门的备案资料。

  第六条 基金使用申请受理

  市价调办应在收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之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基金使用初审

  市价调办应当对申报条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市价调办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初审意见应包括是否符合使用范围、是否列入年度使用计划及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等。

  第八条 基金使用会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市价调办提交的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征求申请使用基金单位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基金使用审批

  (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专项基金审批程序,由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及分管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后转市价调办初审,市价调办初审后提交市价调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审批。如有必要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预备基金使用审批程序,即为应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或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项目的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由市价调办提出使用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从年初预留基金中安排。

  第十条 基金拨付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价调办开具使用提款计划通知单,由市财政部门拨款。

  (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由市价调办与使用单位签订偿还协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行业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

  1999年,原内贸局、财政部、铁道部、卫生部、原环保局、原质量技监局共同开展了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各地精心组织,大力推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效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提高食品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继续推进“三绿工程”。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食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基本稳定,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食品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卫生质量堪忧,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施“三绿工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扎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真正把“三绿工程”工作抓紧抓好。

  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新时期“三绿工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绿工程”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手段,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参照国际发展趋势和惯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近期以抓好肉、菜商品卫生质量为重点,逐步扩大到所有食品;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先在少数单位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争取在“十五”期间开通十条绿色通道,建设百家绿色批发市场,形成千家绿色零售门店,创出万种绿色品牌。具体要求是:

  (一)提倡绿色消费,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模式。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确立科学的、有益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

  1.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由过去食品消费中的“价格优先”,向质量、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人们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提倡消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2.通过科学普及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消费者感官鉴别力,使消费者能从形状、颜色等方面对食品安全做出简单的感官鉴别。

  3.通过引导,形成科学的膳食结构,讲究安全卫生、营养搭配、经济合理。

  4.引导消费者逐步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严禁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提倡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二)培育绿色市场,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销售网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市场,使之成为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

  1.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加强市场的硬件建设,逐步实现设施现代化。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肉类批发市场应配备冷藏设施,经营鲜活食品的零售店应配备保鲜设施。

  2.应用现代技术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完善食品进货索证制度、商品台账和经营者商品卫生质量跟踪系统。

  3.大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要配备简易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出机制。

  4.改进销售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加快建立无公害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柜、专区、专卖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推行竞拍方式和电子结算。

  (三)开辟绿色通道,形成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网络。

  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工具合理联接的食品运输网络,缩短食品流通时间,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流通。

  1.建立食品源头检测制度,对有害物超标的食品不得运输,严把运输关。

  2.大力改进运输方式,鲜活食品运输要采取保鲜措施,严防变质和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

  3.实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大力发展面向社会的物流配送中心,以市场为纽带,合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实现食品运输的有效联接与畅通。大力治理“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减少运输环节,降低运输成本。

  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卫生质量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对我国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评估,抓紧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品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级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物流设施标准、绿色通道和绿色市场标准以及作业流程等。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现有的执法队伍的优势,对食品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污染严重食品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做到“部门协调、社会监管、责任追究、严格执法”。

  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品牌等进行重点扶持,促进“三绿工程”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加大产品保鲜加工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力度,应用危险性分析理论,逐步推行“良好食品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

  2、建立食品卫生质量认证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争创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基地、绿色生产线、绿色品牌的单位,要按有关标准和办法科学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3、结合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大中城市要建立无公害食品卫生质量监测中心和多级市场检测站点,逐渐发展成全国的卫生质量检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有害物残留超标产品退出市场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等形式的产业化组织,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使生产者始终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进货,通过推行新的营销方式把住流通关。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广告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三绿工程”,使消费者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绿色消费时尚。建立食品卫生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发布食品质量卫生信息,对食品污染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三绿工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加强组织协调,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组成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三绿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关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部门优势,推动“三绿工程”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经贸委重点负责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工作;财政部重点负责国家对“三绿工程”的财政扶持政策;铁道部、交通部重点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工作,改进运输方式,提高运输效率;卫生部重点负责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并组织执行,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环保总局重点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有机食品的认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工商总局重点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质检总局重点负责建立、完善并实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的质量监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三绿工程”工作。

附件: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张志刚

  副组长:财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铁道部副部长         刘志军

      交通部副部长         胡希捷

      卫生部副部长         殷大奎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树德

      环保总局副局长        祝光耀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忠海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    黄 海

  副主任: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副局长   房爱卿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胡静林

      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       傅选义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彦武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副司长 刘小平

      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庄国泰

      质检总局标准化司副司长     裘庆军

  办公室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346,010-63193345

  传真:010-6319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