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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3:47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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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11号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基金管理,明确提取、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基金指从我市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的交通项目建设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遵照本办法进行交通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基金的管理与核算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合同相关问题的审核及土地出让金数额统计工作。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基金提取、专户管理和上缴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交通建设基金收缴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提取范围和比例
  第五条 提取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七区”,含高新区)及五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行政划拨)并收取出让金的,从该出让金中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二)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范围:七区五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六条 提取比例:
  七区五市在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6%提取交通建设基金。
  第七条 按照“原则不免提、免提属特例”的原则,对确需免提交通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市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一次性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审查土地批复、出让合同等资料,确认应缴基金数额,向土地受让人出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在出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时,应当注明土地总价款、交通建设基金等内容。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交通建设基金,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入市级非税收入专户,并按规定统一缴入市级国库“交通建设基金”预算科目,拨付交通建设基金专门账户。
  第九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和五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后,交通建设基金按下列程序管理: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统计确定合同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市财政局每年1月份和7月份,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核定的应计提交通建设基金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对确定三区五市应上缴交通建设基金总额后出具《交通建设基金缴款函》(以下简称“《缴款函》”)。
  三区五市接到《缴款函》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将交通建设基金上缴市级非税收入专户。
  市财政局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交通建设基金”预算科目,统一纳入市级土地基金预算管理,拨付交通建设基金专门账户。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按季度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交通建设基金征缴情况进行对账。市财政局根据对账情况及时将提取的交通建设基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普通公路项目、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偿还公路建设债务和交通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交通建设基金,并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有保障,工作有分工,流程有安排。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瞒报、谎报土地出让情况,不按规定上缴、使用交通建设基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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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做好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科研业务特点,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6月25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经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实施的目的是充分调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力量,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技问题,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预算、拨付、使用、监督、决算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二)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严格按照专项项目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经费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科研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专项的业务管理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相关办法;


  (二)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组织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四)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五)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财务问题;


  (六)组织对项目的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工作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义务;


  (二)按照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落实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


  (四)接受并配合监督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预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分别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工作量;


  (二)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三)项目明细预算及测算依据;


  (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五)承诺书。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制定预算评审细则,建立和完善预算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中报送年度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需要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项目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测绘地信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由各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分解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项目需要,必须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与权利;


  (二)按照项目预算格式编制明细支出预算,支出结构应与承担单位预算书相符;


  (三)将委托合同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的调整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应当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


  (三)项目预算和项目年度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支出。严禁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财务决算中反映。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清查工作,收回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加强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验收审计和绩效考评,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须及时全额上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结合项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工作,逐步建立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予以暂停或核减拨款、终止项目、取消承担专项资格等处理。


  对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预算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李 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和谐相处和安居乐业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着眼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经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则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秩序比较混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所以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当今社会的公正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社会关系来说,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实现,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将公平当作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紧迫任务。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具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它是社会广大成员普遍能够接受的价值目标,能够为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提供强大的道义动力,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应当承认,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之一就是要协调好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当前,公平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构建一套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问题,协调好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这既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通过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增长、科技进步以及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促进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才能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当前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社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与多种所有制成份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框架,逐步扩大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在分配领域所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可低估的。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存在大量贫困人口,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1、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权威部门测算,如果考虑城乡在收入指标统计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异,目前城乡居民实际的收入差距已经进一步扩大到6倍左右。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已经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影响。综合各种调查研究,目前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程度相当高,一些不满情绪已开始转为对政府以及改革的不认同。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开始显现。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矛盾突出是重要诱因之一。
2、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不规范以及非法收入较为严重。从机关事业单位看,各地、各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之外,自行发放津贴的问题比较普遍,补贴项目较多、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不规范。从国有企业看,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者“自卖自买”国企股权、不按规定评估或者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个人等侵犯国家权益的行为。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透明度低,工资外收入管理失控。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无序增长,与一般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从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看,各种权力因素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仍在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寻租设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转型时期的市场秩序混乱直接引发分配的不公,而某些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膨胀又直接推动和助长分配秩序的混乱,借助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而实现暴富,既是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剥夺与侵害,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
3、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体系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仍有待于继续完善,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然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目前,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4、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一是对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缺乏全面掌握,尚未形成对社会收入状况的基本监控体系和能力。各部门和地方对居民收入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宏观调控中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税收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存在制度缺陷。一方面,偏低的个税起征点对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造成事实上的逆向调节,而利息税的开征也降低和影响了居民正常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既可以利用收入申报和征管中的漏洞大肆偷税漏税,也可以通过财产的代际转移等手段逃脱税收监管。遗产税等财产调节税的缺位既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也使得当前的贫富财产差距逐步失控。
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对策思考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及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必须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具体来说,当前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有效功能,提高政府为民服务意识
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而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在收入再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逆向再分配”(即“抽瘦补肥”)的现象;同时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率、提高普通居民收入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增强政府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为居民创业增收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等环境。制定符合本市特点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使经济增长变得真正能够给普通百姓带来收益和福利。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
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带来了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改涉及收入分配的法规,是重要的对策。在目前情况下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要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进行合理调控,既能避免企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能限制政府干预的过宽。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通过具体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次,是关于税收与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近年来发展不太适应,需要通过法规巩固成绩、改革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保证。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缺失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机制,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甚至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阻碍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和谐结构,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因此,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建设和谐社会,就不能遗忘“弱势群体”这个角落。要尽快建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立真正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证社会的整体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四)积极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进一步动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
所谓社会第三次分配即实行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实行财富第二次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尽管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也可想而知。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讲爱心。基于自愿的民间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因此,民间自愿捐赠实现财富的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大有所为。
民间捐赠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不仅要有公司、企业以组织的形式捐赠,也要有个人的捐赠。不仅要有富人的捐赠,更要有普通公众的捐赠。应加大宣传教育,培育符合中国特色的公益文化与公益市场,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努力营造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制定为企业和个人捐赠减免税的政策;通过落实对慈善机构的监督评估,提高民间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形成公众自愿捐赠的社会风气。


参考资料:
1、孟 鑫:《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2、张燕喜:《对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几点再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
3、中央党校省部班学员“收入分配问题”课题组:《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收入分配问题》,《理论前沿》2006年第7期
4、冯书泉:《关注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理论前沿》2005年第22期
5、本书编写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学习导读》,《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