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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53:11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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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 一、原则和要求
(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四)高新区要加快建立和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及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五)高新区应加强与境内境外高新区和科技工业园区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向境内境外输出技术,进行国内经济联合和开展跨国生产经营,加快高新区的国际化进程。
(六)高新区应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制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入区标准。生产企业或所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七)高新区及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环境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高新区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体制
高新区按照体制创新、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按省的有关规定,所设立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各级政府要安排高素质、年富力强、有创新精神的干部担任高新区的领导职务。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制定区内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申报各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经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高新区内的财政、计划、规划、土地(不含审批权)、基本建设、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劳动人事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组织、协调区内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事宜。
(四)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区内涉外事务。审核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商务人员,以及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五)负责高新区的有关统计工作。
(六)行使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四、服务体系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经认定的孵化器,省、高新区所在市应给予扶持。
(二)高新区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高新区开展业务。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和考核办法。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由原认定机关负责考核;不合格者,应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四)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区进行考核评审,对未能达到目标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两年内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报批准部门取销其资格。
五、科技投入
(一)高新区的收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实行单列,设立独立的高新区财政。按照财政年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二)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后,其余部分原则上全部留给高新区;属市一级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高新区内征收的各项规定费用,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外,其余全额返还高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开发和作为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金。
(三)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建立高新区发展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规模化发展。
(四)鼓励境内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依法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五)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六)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资助。
六、扶持政策
(一)高新区内经国家批准、核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和计划单列市市直属以上科学研究开发机构等,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用品,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扶持措施。
(二)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中达到或超过5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扶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批准,可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符合规定的,海关按保税货物监管。
(四)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程序允许享有进出口自营权,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五)对高新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有关行政部门优先办理落户手续。调入或分配进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和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凡户口和人事工资关系不在广东,来我省工作两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和就读等,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所成的人,在区内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均保证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出入境自由,个人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
(七)高新区的企业和组成市场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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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7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7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7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4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7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35170.files/n15334928.wps


2013年4月10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铜陵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
(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铜陵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
(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
(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针、政策;
(二)规划建设期的主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三)规划建设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其作用;
(四)规划建设期内土地需用总量,分阶段需用量计划;
(五)规划建设期房屋拆迁总量、分阶段拆迁量以及基本拆迁安置方案;
(六)规划建设期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估算,分阶段投资需用量以及主要筹资措施;
(七)规划建设期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建设进度;
(八)需要阐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二)年度计划建设的总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量和资金主要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季、半年和全年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各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七)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应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确定重要项目的项目法人、审定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收支预算、协调城市建设中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实行科学决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四)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扩初设计;
(五)依据批准的扩初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投资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确定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
(二)具备承担组织建设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分步完成项目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五条 成立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建设、计委、财政、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全程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设备购置、材料供应以及工程服务等,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按规定可不公开招标的城市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建设协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相关文件是项目法人、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和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投资额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必须实行竣工报告制。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单项验收,抓紧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由建设、财政、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城建资金的各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收入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经费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标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由项目法人报城市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须按确定的筹资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对建成的城建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中有收益的,其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执行“四按”原则,即按年度预算、按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管理费支出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须由项目法人参照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标准和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法人在核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内按规定开支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支。
第二十五条 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法人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评审。
市财政部门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后移交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投审办”)审计。市财政部门据市投审办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六条 城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财政评审。未经财政部门评审,预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资金管理混乱、手续不全、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资金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办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