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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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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城区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农村改水改厕和创建卫生城市等内容。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有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统一下,管理、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为爱卫会办公室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按照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城区、单位、个人的竞赛评比活动和命名、表彰;
(五)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委会、居(家)委会应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本地区爱卫会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规划部署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区(县)、乡(镇)、村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村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及居民楼院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使卫生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机场、车站、大中型商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科学卫生知识普及,有计划地建立健康教育专业网络。
各单位都应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档案,做好健康教育评价。
第十四条 全市应定期统一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村委会应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品、药械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灭害毒饵必须有警示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十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每月至少一次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其聘任条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授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法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法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罚的,市、区(县)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罚;对拒不依法处罚的部门,爱卫会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爱卫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或居民楼院的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致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物场所的卫生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先进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爱国卫生监督员或检查员的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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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信息化专家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规划论证、信息化专题讨论、信息化项目论证或评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专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并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信息化专家由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下称市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无锡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有从事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无锡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工作,并接受无锡市信息办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凡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专家,即成为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由市信息办为其颁发《无锡市信息化专家聘书》,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信息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减专家库成员。

  第七条 市信息办对所聘信息化专家的任职条件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信息化专家名单通过无锡市信息办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告。

  第九条 对在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信息化专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信息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信息化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咨询项目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项目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参与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论证或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二)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或者纪检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参加无锡市信息办组织的专家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我部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任务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以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水平和能力。

附件1: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附件2: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的工作。科技基础性工作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体现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科技进步、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是国家科技发展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科技工作。"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国家科教专项规划总体要求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战略意义和较高科技内涵的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性工作。集成优势,突出重点,为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提供科技基础保障和服务,并推动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服务体系。
一、现状与需求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性、系统性、原始性、不可间断性和社会共享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向。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并不断增加投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机构,使科学数据的采集、管理、综合分析、咨询服务形成有机整体。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经过长期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形成了以研究院所为主体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的格局;一系列常规科学技术数据、资料和信息得到了丰富和积累;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源、环境和病虫害疫情的观测与监测网络;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生物种源、化石标本和岩矿标本,并建立起相应的种源库和标本库;编撰了比较齐全的动物志、植物志和孢子植物志;信息数据的数字化处理及相关网络的建立已初具规模;制定了一系列的科技标准;建设了一批科技图书馆、信息中心和博物馆;在一些领域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专家决策体系的框架。近年来,我们实施的相关科技计划也对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培养了一支从事科技基础工作的队伍,建立了部分科技基础工作基地。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虽然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
1.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尚未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特别是在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对国家整体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还相当薄弱,不能适应科技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2.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整体布局。目前,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基本上延续着过去因部门分割而形成的分散状况,科技基础性工作分散在各个科技计划之中,由各计划主管部门分头投入,分头管理,缺乏总体布局,零散而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突出,没有形成协调统一、长期、稳定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此外,原来由各产业部门承担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政府机构改革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急需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
3.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有效而稳定的投资渠道,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应该开展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缺少投入而未开展,取得的成果难以得到良好的保存,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队伍因缺少工作经费和客观的评价而难以稳定,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设施陈旧,技术手段和方法落后。
4.资源、数据、资料、信息缺乏共建共享机制和相应的传播手段,导致社会无法共享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成果。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作为我国科技条件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对国家科技能力的持续、稳定、长久地发展与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进行重点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建设基地、凝聚队伍"的指导思想,突出国家目标,根据国家科技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战略需求,进行重点布局和安排,对重点领域的工作给予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配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十五"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实施,对相关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安排,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和集成科研院所的现有优势,建立适应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和条件的共享。
(二)发展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十五"计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国家专项的稳定投入和支持,使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显著提高,基本适应科技发展和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需求。重点解决科技基础数据库、种质资源库和科技基础标准建设的主要问题,初步形成一支国家的骨干队伍和基地,构筑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和科学体系。
--择优布局,初步构建科技发展和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国家层次的科技基础数据库系统;
--重点支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形成种质资源、标本的收集、保藏与服务体系;
--支持一批紧迫的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以及具有中国特色及世界意义的立典保护工作,提高科技基础标准的整体水平并与世界接轨;
--建设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规范以及共享、共建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培养和造就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队伍;带动形成一批具有科技优势的基础性工作基地和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1.科学技术数据的采(收)集、加工处理与服务
通过观测(监测)、探测、调查、测试实验等手段,重点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进行系统地、连续不断地采集、加工处理,并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突出数据资料服务。
2.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的长期积累与保藏
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资源。"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我国自然资源特色的农作物及其它重要生物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保存和服务工作;支持有中国特色且具有国际重大意义的古生物、古人类化石标本和国家标准物质样品的收集、整理。
3.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
重点做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科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立、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在国家层面加强面向全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基础标准和高科技产业发展急需配套的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国家计量、检测技术体系维护更新和与国际接轨、国际公认的分析方法的建立。
四、实施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原则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和优先领域,做好顶层设计,实现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
--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分层实施。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集中80%以上的经费,对重大项目进行集中、连续的支持。同时对相关院所有优势的项目进行面上扶持。
--定点支持与竞争相结合,以中央级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集成联合相关科技力量。结合院所工作基础和业务方向定点支持,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研究类项目加大招投标力度。
--推动成果共享,建立和完善共享机制。
(二)项目分类及遴选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核心,要切实体现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迫切需求,增强科技发展的基础和实力。
选项原则
--与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结合紧密,服务于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目标明确,集成度高,各工作之间构成有机的整体,在某一领域能够逐步形成较完整的资源支撑系统和服务体系,并形成我国一定优势。
--现有工作基础较好,与承担单位改革方向相适应。
2.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重点项目的有限补充和扩展,主要支持对某些科学领域或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潜在保障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
选项原则
--与重点项目和其它相关的科技计划衔接、配合,并成为有机补充。
--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三)实施管理
1.以中央重点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联合社会其它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支持公益类
研究院所的发展,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2.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采取3+X的支持方式,对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3-5年连续支持,可分项目、课题两级实施。
3.面上项目的立项与评审每年组织一次,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分年度增加和调整。
4.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5.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跟踪,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动机制。
6.健全和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资源和成果的共享机制,保证社会共享的实现。

附件2: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财政支持科技公共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十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科技资金相互衔接和补充,以利于科技资源的统筹布局、合理配置。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结合公益类院所改革形成的新的布局,重点支持若干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建设,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服务事业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项目(任务)形式,为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稳定和壮大社会公益研究队伍,提高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服务水平。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与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相配合,通过科研院所改革绩效的考核评估,择优重点支持、引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方向,推动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布局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优化机制、建设基地、凝聚人才、推动改革"的指导思想,针对国家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安排和部署,与其它科技计划和其它层面科技工作进行有效衔接配合,实现国家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政策性资金支持环境,为科研机构(尤其是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及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发展目标
1.针对我国社会公益问题的迫切需求,集中安排一批公益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逐步形成对共性、经常性和服务性公益研究的稳定支持渠道,为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以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重点依托单位,形成20-30个社会公益研究基地;优化和稳定一批高水平的公益研究队伍,带动我国公益研究体系的形成。
3.建立健全竞争、开放、流动、协调的社会公益研究管理运行机制,以及社会公益研究成果网络化的社会共享机制,为社会公益研究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与相关改革措施相互配合,推动形成有利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支持体系和政策环境,提高社会公益研究可持续创新能力。
二、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对社会公益研究的需求分析,结合国家重点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考虑现有的工作、机构和队伍基础,基于国家财力可能,"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和安排以下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监测研究类
通过安排涉及到国家和人民安全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监测研究,为及时、准确掌握资源、环境变化情况,自然和人为灾害发生和发展状况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监测技术服务体系的形成。
(二)预警研究类
研究预防和降低各种人为和自然灾害的预警体系,为有效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预先部署,提高应变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三)公共安全体系研究
围绕促进社会安全和持续、稳定发展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人口健康与保障体系研究
围绕提高我国人口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坚实的生活保障。
(五)农业和社会发展
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支持具有科技内涵、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公益性科技工作的开展。
三、实施原则和管理
(一)实施原则
1.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以项目的实施,带动优势院所相关工作的开展,逐步形成相关公益领域的研究基地,并稳定一批高水平的社会公益研究队伍。
2.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公众方向,重点突出社会公益领域共性、基础性、服务性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3.以科研院所为主体,联合相关研究力量,分层实施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对具有系统性、优势集成的公益研究工作优先支持,对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单位优先支持。
4.坚持公益研究的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倡导和建立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吸纳国际资金和研究成果。对于战略性、全球性的社会公益研究,联合多渠道予以重点支持。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与管理中的作用,重点项目立项采取专家咨询和评估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6.实现公益研究资源和成果的社会共享,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益技术服务。
(二)项目管理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2.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实施。国家将集中专项经费的70%-80%左右用于支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支持强度为300万元左右。1年后,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再确定以后是否继续支持以及支持的强度。专项经费的20%-30%左右用于支持一般项目,支持强度为50-80万元。
3.实施课题制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加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中间检查、跟踪,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滚动机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网上公示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遴选的基本条件
1.重点项目的遴选条件
--符合国家目标,解决社会需求非常迫切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优先支持列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国家层次的社会公益研究基地。
--属于行业共性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项目。
--申报单位在本行业或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力。
2.一般项目遴选条件
--符合行业和地区发展目标,社会需求比较迫切。
--有一定预研基础,对申报单位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