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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07:27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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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月13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遵循宪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在市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
㈡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㈢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㈣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
㈤有管理制度;
㈥有合法的维持本场所正常开支的经济收入。
第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向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资料和证件。
第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宗教规定予以登记、临时登记或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事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时应同时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须按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教教规、教义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
(二)依照管理制度管理本场所的人员和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财产和收入;
(四)申请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自养企业;
(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本场所内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教育场所的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
(四)按规定申报办理本场所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征得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专项庆典、法会等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的30日前报市宗教事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传递、散发和销售非法入境、非法印制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
第十九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算命、看相、测字、跳神、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条 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应由该场所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与国(境)外宗教界开展友好往来,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互不隶属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因对外交往需要,邀请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或者应邀出访,应当报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山林、房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寺院、教堂、清真寺、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与被拆迁人协商,按照原规模、性质、用途就近予以重建,或者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位于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和居士的出入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或者进行商品销售、展览等活动,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和新闻采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宗教传统习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非法的宗教书刊和宗教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而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由侵害方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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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五月九日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2000年5月9日)

  为了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保护跨世纪的战略目标,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和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查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各级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工作。实行常规监测民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规划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充实规划力量,明确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划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要严格奖惩制度。对在规划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6年春节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十一五”开局之年的第一个黄金周。为切实做好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和组织接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春节黄金周工作的重要意义
  此次春节黄金周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开启之年的首个黄金周,加上春节是全国人民十分重视的传统节日,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黄金周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有序、欢乐祥和、丰富多彩的春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早启动假日旅游协调机制并召开相应会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精心组织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定和完善春节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要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要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春节旅游市场供应,并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1月19日之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重点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春节黄金周平安顺利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的要求,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各项工作程序,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要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种公共突发事件、旅游交通、重大设备设施、重大聚集性活动和重点景区、重点地段的安全监控和安全保护措施。要高度重视境外旅游团队安全问题;近年来,春节黄金周期间出境旅游增长很快,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对境外旅游团队的安全问题有研究有防范,并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同时,要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切实履行报告制度。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密切注视和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2006年1月19日之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查找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安全。坚持通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直接表现。各级旅游假日协调机构要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旅游质量为内容,结合“旅游诚信活动”,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春节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保证黄金周旅游市场健康有序。
  大力整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整顿虚假旅游广告,打击旅游购物欺诈;积极开展旅游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净化旅游消费环境;要认真处理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治理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城市周边和短线旅游市场,净化旅游景区的游览环境;加强对出国(境)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滞留、偷渡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2006年1月19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科学统筹黄金周工作,提高假日旅游协调管理水平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把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科学统筹黄金周旅游工作。要根据春节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统计预报、宣传促销、消费引导、制度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服务,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假日旅游协调管理水平。要在总结以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切实提高驾驭假日旅游工作全局的能力,促进黄金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春节黄金周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6年春节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促进理性消费;注重宣传各地的假日气氛和节庆活动,营造欢乐祥和的舆论环境。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成员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2006年1月19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即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010-65201721,65201724,传真:010-65201700)。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