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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5:50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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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7月7日,商业部

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联合发出的(89)商五联字第2号关于印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通知发下后,有的省、市、区和部(局)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有关条款和问题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1.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问题。《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七大类”。鉴於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在报批中。为此,目前仍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铁道部1972年试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品名编号、分类规定办理。待与GB6944-86配套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正式颁发后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2.关于物资、医药系统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定问题。为了明确责任,简化手续,确定对《发放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订为:“商业局(包括物资、医药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会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于十五日内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物资、医药厅(局)分别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定,由商业厅(局)(上海市由物资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3.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设在地方的企业(不含北京市)均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申报,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设在北京的、其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直属企业(包括各部直属的公司),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核发手续,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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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中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中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办建[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

  最近,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鲁班奖同时是国家优质工程奖。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

  二、为了做好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确保鲁班奖的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鲁班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严格、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监督有关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之前,听取拟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情况的汇报,保证申报的工程和相关施工企业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主管司局对鲁班奖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告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1997年1月28日,财政部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科目。
三、企业应在“损益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第3行)下增列“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