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龙泉市滩坑移民建房若干规定
为切实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滩坑移民建房全面、扎实、有序地进行,根据省政府、丽水市政府关于滩坑移民建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滩坑移民建房,坚持“四统一”、“四自主”原则。即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报批,统一标准,统一落实宅基地;由移民户自主实施,自行选择施工队伍,自行签订建房合同,自行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市政府建立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滩坑移民建房政策制定、方案出台、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进度以及解决一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和困难。安置街道建立相应的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帮助滩坑移民建房,做好滩坑移民建房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过渡房落实、设计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推荐、介绍提供有关部门审批登记的建材供应商及市场价格信息,建材物质检测和储备、协助建房合同签订、配合组织规划管理实施、协助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施工组织协调以及解决其它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等事项。迁出地乡镇政府负责分配落实宅基地,帮助筹措建房资金,组织滩坑移民到安置点建房,配合选好临时组织负责人和幢楼长,协助签订建房合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建房报批程序。滩坑移民建房由安置街道办事处按农村村民联建房程序报土地、建设等部门审批。
四、规划及要求。滩坑移民建房基础建设、建筑檐高、标高、层高要求及外墙装饰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1、房屋堪力 基埋置深度及砌体尺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的要求施工,基槽开挖好后,通过相关专业部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堪力 基砌筑。
2、建筑檐高、层高、外墙、屋顶的要求。建筑檐高:9.4米;层高:第一层为3.4米,第二、三层为3米。外墙应选用统一的中档材料装饰,建筑屋顶为坡屋顶。
3、配套设施布局的要求。安置点垃圾箱、化粪池、绿化带、消防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布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各移民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做好配合和协助。安置点(村)预留公共设施用地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安置点移民临时组织共同管理。
五、配套工程建设。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作,由市滩坑办统一组织实施,临时施工用电和用水统一由市滩坑办安排接线处和取水点,由移民户自行接线和取水,所需水电费用由移民户自理。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宅基地平整公建项目严格限于现行政策标准和设计方案范围,表内(含表)等户内分担的项目一律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排水、排污主管道由市滩坑办统一负责建设,化粪池(一户一个)以及接通主管道的排水、排污分支管道由移民户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自行负责建设。
六、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移民是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整个建房过程中,移民户必须始终在工地监督建房,严格监督检查基础工程、钢筋砼浇灌、墙体砌筑、管线埋设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质量。市建设部门要围绕这一原则,负责做好移民建房规划实施,落实移民建房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移民建房规划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并且牵头组织移民和施工队伍做好分阶段的建筑质量检查、确认和验收工作,切实把好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市滩坑办、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资金管理。在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和建房的滩坑移民户,迁出地必须按照不低于2.7万元/植的标准将建房资金在建房前拨付到我市滩坑移民安置资金专户。滩坑移民建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滩坑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其它。
1、移民可以选择推荐的施工队伍或施工员,也可以自己聘请农村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建筑材料采购由移民户根据提供的建材信息,与供应商自主商定供货方式、具体价格、付款方式等。
2、移民户不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滩坑办、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移民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九、遇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滩坑移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确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推进本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包括专利产业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商标产业化)和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州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授予将知识产权运用于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随时发现,随时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主体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1993年9月20日颁发的《黔东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府发(199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