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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7:12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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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境外赌博业对我渗透加剧,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在一些地区泛滥成灾,到境外赌博和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日益增多,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赌人数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赌博之风蔓延,危害是多方面的、长期的。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三个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部署,协同作战,坚决打击赌博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赌博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赌博网站,查破一批赌博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赌博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无论其是否参与赌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无论其是否实际营利,也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在中国领域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散发广告等形式,招揽、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具有教唆他人赌博、组织未成年人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赌博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充分运用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赌博的本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赌博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当前,赌博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组织严密,参与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正确认识此类犯罪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枝末节,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赌博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门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侦查工作。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后均应依法立即立案侦查,全力查清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要切实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工作,为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配合和制约,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四、广泛宣传发动,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向广大群众表明党和政府及政法机关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和信心。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守法意识,自觉远离、坚决抵制赌博活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址,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查破赌博大案要案的群众给予奖励,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形成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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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能源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能源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你司(90)人组便字第48号函收悉。关于煤炭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核工业行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复查登记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系指政府的职能部门。按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能源部是国务院统管全国能源工业的职能部门。由其归口管理的能源方面的几大公司,虽然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计划单列,并负有对本公司范围的管理职能
,但它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代表政府对社会团体行使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只有能源部才能作为能源工业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这类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及今后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



1990年11月6日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出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指导2010年和2011年全国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采购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以下简称《2010-2011年推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制定
  (一)《关于推荐201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69号)下发后,共有508家图书出版社选送图书6351种,142家音像和电子出版社选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41种。鉴于制定《2009年推荐目录》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间隔时间短,因此,《2009年推荐目录》中的3600种图书和345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一并参与评审,参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评审的图书共计9951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086种。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根据新出厅字〔2010〕36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对以上出版物进行了评审,共评选出图书4048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25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622种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7种。报刊在《2009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基础上做适当调整,确定报纸41种、期刊148种。
  (二)鉴于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已经同时下达,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总署决定,将此次制定的推荐目录作为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不再另行制定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如确有必要,总署将视情况于2011年适当时间制定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补充推荐目录。
  (三)《2010-2011年推荐目录》图书部分按政经、科技、生活、文化、少儿、其他分为6类,每类中按照出版者前缀排序,一种书号的图书计为1种;报纸、期刊按照刊号排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按社科、文艺、教育、科技分为4类,每类中按照汉语拼音排序。为方便各地采购,《2010-2011年推荐目录》还附有出版单位发行部门的联系方式。(推荐目录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国农家书屋网查询下载)
  二、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执行
  (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充分认识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出版物选配关,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本地区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对照总署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确保高质量完成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
  (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总署的规定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得少于1500册,品种不得少于1200种;报刊20-3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在总署规定的农家书屋配备标准中,《2010-2011年推荐目录》列入的出版物品种和数量所占比例均不得低于70%,同时本省(区、市)版出版物总体比例不得超过30%。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农家书屋配备民族文字出版物,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审查把关,确保农家书屋配书质量,坚决不允许用库存书、图书馆下架的旧书以及质次价高的低劣图书充抵农家书屋图书数量。一旦发现此类问题,总署将坚决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国。
  (三)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将《2010-2011年推荐目录》下发至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情况,结合县、乡、村的自然条件、产业结构、人口状况等,选择符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的出版物,以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阅读需求。
  (四)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将拟定的出版物采购目录在中国农家书屋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采购一周前将采购目录报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备案。在采购中不得擅自变更已列入采购目录的品种。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科学制定政府采购方案,以合理的图书印张价格作为依据,避免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在采购列入《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出版物时,对出版单位存在涨价、降低质量标准、不供货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报告。
  (六)出版物配送到村后,应由县级或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报《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一式4份),此表将作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农家书屋进行验收督查的重要依据。
  (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出版物的采购情况和使用情况,将对《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
  (八)新闻出版总署将随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按标准、规定配备出版物的省(区、市),总署将通报批评;对出版物配备当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署将通报其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附件:1. 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05301598447688.doc
   2.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图书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1404237614.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报纸期刊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5987993721.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7624675456.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50457508992.xls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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