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16:19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1995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为了加强救灾装备,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一笔救灾装备补助专款,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现将今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救灾专用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分配给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总数为200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曾经重点扶持过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的原则:摩托车部分配备给多灾贫困县的最基层民政部门,作为检查灾情用车,购车经费自行解决;汽车部分仍按1991年民政部与财政部与财
政部控办(原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的要求执行,即:购车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助1万元外,其余部分在各地民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这批车辆的分配和购置办法:民政部和财政部控办将分配计划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民政厅;各民政厅持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统一向当地控购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
三、各地的控购管理机关要根据财力、原有配车情况及有关规定掌握审批。这批车辆不作为行政用车,不占各地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
四、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和控购管理机关,要密切联系,共同合作,加强对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在年底(12月31日)前,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民政部一九九五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计划表》(略)



1995年9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金为何减半?



日前有媒体报道,浙江某地政府修改对于驰名商标的奖励政策:对2008年度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只(件)奖励金额50万元;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只(件)奖励25万元。

看完该报道后惊讶不已:如此政策调整依据何在?政府政策导向难道是要让民众质疑我们的司法机关?本来已经够乱的司法认定还要继续乱下去?本来应当是由市场来评价的商标或者服务,现在竟然要因为出身不同而有不同标价?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本来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象其他民事侵权争议一样: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件事情有了争议,来法院做个裁决。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对于争议作以裁决,当事各方履行该裁决,则该案终结。本来只限于当事各方的“私事”只需要私下解决即可。涉及驰名商标的争议一方在具体案件里主张驰名商标的权利,另一方不认可。法院裁决有了结论后,各方自行执行,争议应该画上句号。联系到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应该也是样,可事情的实际情形却变明显不同。



先是1982年法律规定,随后十几年的冷冻期,随后是1996年的行政认定一统天下;接着出现2001年、2002年的两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5年起,部分中级法院首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先河,社会众说纷纭。从不屑、抵制、到接受、到首选,期间不过短短三年。驰名商标也忽然之变成了一种荣誉称号,企业不惜重金广告宣传、政府不惜代价奖励。有些地区还以驰名商标拥有量为评价标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从被不少执法机构否认质疑到得到政府奖励到现在的奖励缩水似乎又感慨法治普及迅速时感到有些倒退。





最早有法律条文的是1982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可见,有关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是要保护那些长期使用、已经达到公众熟知的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获得注册证的商标,因此驰名商标实际上应当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作为国内商标事务的管理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了一个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于2003年6月1日起被修改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得以确立。各类企业纷纷涌向工商机关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其实,行政与司法相同,都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如果裁定出来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也仅是在既定案件里的一个“状态”而非现在普遍理解的“荣誉”。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由此正式揭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2002年10月16日,又一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又多了一个法律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短暂沉寂到2005年10月开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全面“提速”,在其后的一年时间内,激增了115件,总量达到187件。至于目前,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又增加了多少,尚无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相关新闻的见报频率分析,“奔跑”在司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6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市州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市州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巡查方法
(一)根据巡查内容,确定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二)巡查组听取被巡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人谈话。
(四)查看有关资料和原始台帐。
(五)抽查相关单位。
第六条巡查组在巡查中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八条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