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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33:00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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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1999年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四川省联合召开了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下称营业税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四川会议”)。会议总结了1998年营业税调查情况,研究、布置了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现
将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范围:一是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纳入调查;二是在选定其他调查企业时,进一步调整调查样本结构,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并适当增加调查户数。
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应按照《关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企业范围、代码编制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代码编制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即除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企业名称可以从1998年度转换外,其他部分的代码均应重新进行
编制,并对1999年度内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变更,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的企业,以及原企业代码中不够准确的部分也一并进行修订。
企业代码库的编制,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终审负责制度,同时上报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备份。上报方式为通过税务系统的广域网进行,Lotus Notes邮件地址为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
二、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度具体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按照“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和“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项目代码表”执行。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要合并填报下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的企业表(01表),同时,企业集团本部及其所有下属调查企业还应填报企业表(01表)和项目表(02表)。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关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企业范围、代码编制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说明》、《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项目代码表》、《1999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表填表说明》三个文件已在“四川会议”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不再另发。
三、填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的编制、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并做好参加全国汇审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8月底以前对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
分析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各一份。
四、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营业税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对各地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1999年度的营业税调查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函字〔1999〕127号文通过各地财政厅(局)下拨给了各地地方税务局。
五、表彰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8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从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应用和工作总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考核和评比,有17个省、区、市的地方税务局被评为1998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即:山西、内蒙、辽宁、大连、江苏
、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特此予以表彰。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税政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此项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深入调查,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圆满完成1999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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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住宅小区的业主、居住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小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业主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镇社区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服务责任的个人和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明确人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时通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住宅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等内容纳入小区自治管理章程。

  住宅小区业主、居住人员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住宅小区聘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联系会议制度。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研究、解决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建立、完善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制度。推行物业登记、居住登记、房屋租赁备案、计划生育家庭人口信息收集和信息互通制度,实行实时通报,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自业主或者居住人员入住之日起10日内,将入住情况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收集入住人员家庭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30日内纳入信息化实时通报管理服务系统,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住宅小区免费开展下列服务:

  (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随访;

  (三)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

  (四)对已实施避孕措施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应当出示证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并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下列事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理程序;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的协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的姓名、联系电话;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制度。对下列行为应当进行举报: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的;

  (三)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四)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五)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宅小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明示举报程序、兑现奖励承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的;

  (二)不公布有关事项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

  (二)不明确人员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不如实提供入住人口相关信息的;

  (四)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五)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