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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6:28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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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含领取抚养金的,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 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工资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其月伤残抚恤金( 或抚
养金)标准计发。



199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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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1987年8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不落实和来源不正当是当前基本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地方机动财力,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必须首先保证各项正常性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确有多余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
4.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如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组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建的专项基金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1986〕74号文件要求存足半年再用。
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和监督。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超过了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存足半年时间部分)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并抄送主管部门,经统一调整平衡后,国家计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那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按隶属关系直接从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计划指标中收回。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存款已经用完时,开户银行应停止拨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凡未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均不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任何企业、单位、部门都不能借技术改造的名义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加强审计机关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和再监督职能。
各级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同时,各级审计部门还要督促财政、银行、计划部门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审计部门应提出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执行。对重大问题,报上级审计机关和计划部门。
四、加强计划管理。
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的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主管建设的部门不发建设许可证;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凡用不正当资金来源搞自筹基本建设,或违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原则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05〕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建立健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关于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及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规定,按照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该机制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

  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中心,以贯彻实施外贸法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以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为基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工作目标是2006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覆盖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通畅、准确、快捷的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反应灵敏、有效的预警应对体系;建设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包括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体系。

  二、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已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功能,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作用;尚未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起步阶段,选择监测产品或服务应量力而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主要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监测与综合分析相结合,预警模型分析与专家分析相结合,预警信息日常发布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工作步骤为:

  (一)确定重点监测目录

  确定监测产品或服务目录应主要考虑:
  1、本地区、本行业在全国占相当重要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的主导产品或服务。
  2、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且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或服务。
  3、规模虽较小,但涉及国计民生,且可能受国际市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
  4、本地区、本行业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产业的产品或服务。

  (二)建立监测指标体系

  选择监测指标应突出以下要素:
  1、客观描述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2、准确反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3、兼顾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产业损害的指标。
  4、充分考虑与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的衔接。

  (三)收集预警信息

  1、收集渠道
  预警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数据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数据提供机构;抽样调查等其它渠道。
  预警信息的获得应尽可能利用公开或商业信息渠道。如有必要,可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通过监测重点企业等方式加以补充。

  2、收集方式
  预警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采集公开信息;购买商业数据;抽样调查;监测企业自愿填报。

  3、抽样调查中重点监测企业样本的确定
  对监测产品或服务,可确定若干重点监测企业,通过企业定期(如每季、每月)报送相关数据,获取信息。监测企业的选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二是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三是出口量较大;四是与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有关的主要流通企业、港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与监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监测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主动向预警监测部门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预警监测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1、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对监测产品或服务中异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产业专家、贸易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分析专家等。
  
  2、加强分析评估
  对进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对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发现进口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迹象,为国内产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有效保护自己提供信息支撑。
  对出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与国内相关产业结构的关系及对调整产业、产品或服务结构的影响。
  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自行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模型,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产业损害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五)建立预警应急机制
  根据对预警数据的分析评估,各地区、各行业应按现有分工模式或工作机制制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一般预警信息,包括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变化情况、产业国际竞争力资讯以及相关预警动态信息,可通过商务部网站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相关媒体对外发布。也可以适时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研究报告发布会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反馈给相关行业和企业。
  对重要的预警信息,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预案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通报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对敏感商品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分工与合作机制

  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中,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共建共享。

  (一)商务部

  1、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工作安排,负责编制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企业编制本地、本行业、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
  3、负责建立或合作建立重点敏感产品、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4、指导或组织跨省市的区域性重点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
  5、指导有关科研院所、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
  6、培训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相关人员,组织预警机制建设经验交流。
  7、对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例如,提供参考指标体系范例、产业损害预警模型编制的方法范例、产业损害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范例和相关产业损害预警信息等。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

  1、在商务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负责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4、受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5、及时向商务部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作用。
  6、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针对涉及多省市的同类敏感产品开展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7、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可开展与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WTO事务相关研究机构

  1、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2、接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3、接受商务部委托,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试点建设工作。
  4、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研究成果。

  四、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条件保障

  中央财政对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作了专项经费安排。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同时,在原有业务经费中适当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专项费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五、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