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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3:05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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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题注:(2002年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条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公共消防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城镇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划预留并无偿划拨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电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通信线路的维修和保养,保障火警电话畅通。
第八条城镇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安全畅通。
第九条城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被损设施,保证消防供水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修建道路、开挖各种管线施工中影响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时,应当提前3日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应当保证消防站和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系统达到二级供电负荷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供水、供电、燃气、急救和交通等部门建立火警调度通信系统。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
重要港口应当规划建设水上消防站。
第十五条新建、改造城镇供水系统时应同时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具有利用天然水体条件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设施。
第十六条城镇消防供水应保证城镇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压力不小于0.1MPa,消防专用供水管的直径应不小于100毫米。
第十七条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市政消火栓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以建设地上消火栓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建地下消火栓。
第十九条城镇街区消防车通道的间距和宽度、转弯半径、限高、承载力及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区设置道路栏杆应预留消防车扑救火灾时的快捷通道,不得设置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
第二十一条消防通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中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供水设施,其修复费用应当由损坏或者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运转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损坏或者占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维修消防设施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通过设计审核、验收,不按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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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第三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移交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上的;
(四)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需要照顾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
(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
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一)立战功和在平时工作中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
(二)在边防、海岛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省会石家庄市进行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在石家庄市有满二年常住户口);
(三)父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确无人照顾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须系独生子女);
(四)转业军官夫妇均系现役军官,一方转业要求进省会安排的,须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部分转业军官到艰苦地区去工作。
第十五条 对转业军官,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和专业培训情况,分配适当工作。未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教师由教育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报到通知。
第十七条 军转安置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给。转业军官的行政事业费、建房补助费、培训费等项费用专款专用,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定位
第十八条 各地、市和中、省直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应按省规定的时限做好转业军官的定位工作,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填写定位报告表,报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军转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抓紧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除职工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鼓励和支持转业军官自建和购买住房。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军官报到后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转业军官参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其他参训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计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转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或阻拦转业军官参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军转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其档案退回部队。
(三)对违反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以及文职干部的转业安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成建制转业的军官的安置另行规定;就地改办转业的军官,由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9年3月5日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现将《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和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和“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充分调动临床一线广大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改善患者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二、工作目标

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确保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2011年的工作目标是: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少50%的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其余50%的三级医院达到30%以上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争取到2011年底,全国有200所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80%以上的病房。

三、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中医医院护理工作指南》、《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护理质量,惠及广大患者。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目标,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措施、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等,加大《护士条例》贯彻落实力度,对辖区内三级医院、部属部管医院和二级医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提出工作要求。

2.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本辖区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导检查、交流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范等多种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要根据《护士条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医院护士配备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保证临床护士数量,保障履行护理职责。

3.指导县级医院推广。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在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稳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特别要推动县级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护理模式,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

4.加大指导考核力度。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和考核,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与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医院评审等工作相结合。

5.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自2011年3月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医院工作情况,在工作进度和实际效果方面,实施目标化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要求真务实,注重患者和社会的反映及评价,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

6.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实质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同时,要加强对医院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等各层级管理者的培训,进一步推广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以改革护理模式为核心,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的必然要求。医院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要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尽快享受到医改成果。

2.制订工作计划。各级各类医院要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组织分工、推进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加强医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责任,扎实开展工作。

3.落实重点工作。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要把握工作实质,突出重点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护理工作在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改革护理工作模式。病房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每名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整合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分配不同病情轻重、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的患者给责任护士,危重患者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2)全面落实护理职责。责任护士要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随时与患者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专科特色,丰富服务内涵,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倡导人性化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要能够体现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

(3)保证一线护士配备。要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病区)每张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合理调配护士人力,切实以患者为中心,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

(4)公示分级护理标准。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5)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关心护士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充分调动临床一线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一线护士福利待遇,保证同工同酬,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在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护士工作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4.积极稳步推进。医院要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作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患者体验,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的突破口,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与医院的长远建设相结合,根据自身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医院的引导、指导和督导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扎实推广优质护理服务,让人民群众得实惠,让医务人员受鼓舞。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要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各三级医院制定的工作计划要于4月30日前报送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注重工作实效,切忌“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召开会议,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三)积极稳妥,形成常态。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积极稳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将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坚定不移地落实在工作中,纠正对优质护理服务的片面认识,重视护理服务内涵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工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形成持续提高护理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长效机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11年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选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病房及个人,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护理工作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