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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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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所从事的合法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六条 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其中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量才录用,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侨务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规划。
对鳏寡孤独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和照顾。
第九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条 归侨、侨眷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国(境)外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的字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其项目用途和命名应当得到尊重,其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参加普通高考、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其总分增加十分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参加劳动就业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参加招录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大专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参加分配的,在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前提下,根据本人要求,可以分配到家庭所在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安置归侨、侨眷待业青年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五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信贷、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除自愿提前离岗、下岗者外,一般不提前离岗、下岗或待工。对离岗、下岗或待工的归侨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或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归侨、侨眷在住房、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中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夫妻两地分居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联系接收单位,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其他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其中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按照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银行应当及时予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冒领、克扣、延迟支付、非法冻结、没收,不得向归侨、侨眷摊派和强行借贷。
第十九条 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依法保护其产权和使用权。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租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必须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可以适当予以照顾,也可以用相当于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质量的房屋与产权人进行产权等价调换。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华侨、归侨的祖坟予以保护,未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和迁移,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办理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财产和处分境外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选派人员出国留学、考察、交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归侨、侨眷。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应当予以支持和照顾。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退职或者退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者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回国要求分配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偏僻、交通不便地区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
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假期、旅费、工资待遇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亲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以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定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定居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获准再回本省定居并恢复工作的,应当全部返还离职补助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分期返还或者予以减免。其出境前的工龄和入境后重新工作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原单位提供一份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其直系亲属可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如无人居住,可以与原单位签订一至二年的承租保留协议。租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公证证明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往来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不得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省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定居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和居住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归侨、侨眷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国(境)外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几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的字样。”
二、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除自愿提前离岗、下岗者外,一般不提前离岗、下岗或待工。对离岗、下岗或待工的归侨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
其实现再就业,或予以妥善安置”。
三、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侨务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规划”。
四、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参加劳动就业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参加招录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原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原第十四条增加了一项:“(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六、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定居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和居住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将原第七条前移作为第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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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增补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增补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民族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郁文
委员 田富达(高山族)李桂英(女,彝族)
张子斋(白族) 张杰(回族)
赵鹏飞(满族) 曹龙浩(朝鲜族)
二、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委员 邓家泰 刘有光 刘瑞龙 李一清
谷景生 宋承志 周子健 郑伯克
段苏权 黄玉昆 彭清源
三、财经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王谦
委员 马万祺 史来贺 任新民 刘秉彦
孙敬文 宋劭文 张贤约 张秉贵
林一山 潘焱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委员 孔从洲 许涤新 孙梅英(女)
武衡 林月琴(女) 林雨(女)
莫文骅 黄志刚
五、外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程思远 王国权
委员 丁光训 刘伟 宋一平 欧阳毅
梅益 谢怀德
六、华侨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高登榜
委员 杨立功 陈鹤桥 林丽韫(女)
免去王国权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免去许涤新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




电子商务与公证

广东省潮阳市公证处 肖仲杰


随着互联网的遍及应用,不仅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也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很快形成了热点,应用大潮一浪高过一浪,波澜壮阔滚滚向前发展。据联合国发表的报告显示: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3770亿美元,2010预计可达到1万亿美元,未来10年全球贸易的三分之一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71.6亿元,增长势头迅猛。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发展的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朱?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逐步推行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电子商务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根据《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电子商务涉及方方面面,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维护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合法性,使其规范有序发展是各界努力方向。公证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开发适合本行业特点的法律?
?裥问剑?么?车墓?ひ滴窠槿氲缱由涛瘢??さ缱由涛竦慕灰缀戏ㄐ浴?踩?裕??槿氲闹饕?问绞前炖淼缱由涛窆?ぁ?
一、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可能性
1、电子商务是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将引发一系列重要变革。1998年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制定了未来APEC推动电子商务的行动框架,提出了发达成员于2005年、发展中成员于2010年实现无纸贸易的工作目标。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公证行业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
3、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4、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网络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电子商务公证概念
1. 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公证呢?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电子公证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电子商务公证属合同公证的范畴。
2、电子商务公证的概念包括三层涵义:
(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国家公证机构方面主要是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通过网络平台依法证明来担当。而当事人则是经电子公证员电子摄像,核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有关主体资格的资料,并录入公证网络平台数据库,已取得电子签名的自然人、企业。
(二)、公证的客体对象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当事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三)、公证的内容是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电子商务公证的概念,办理电子商务公证必须具备作为国家公证机构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以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公证网络平台.办证程序规则等要素。
三、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与公证网络平台
1、成立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目前,我国的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然而,这些CA认证机构仅认证电子商务的签约真实性,具有如下不足之处:(一)、都是行业认证机构或区域认证机构,有不统一性和不协调性,(二)、不具备审查交易者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定职能,(三)、不具备审查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职业水平,(三)、CA认证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非行使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而解决前述问题却是公证机构的强项。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成立能起到取代CA 认证机构,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服务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当然,CA 认证、电子商务公证网络机构的建立、权限、职责、工作范围等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待《电子商务CA认证(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台,通过立法预以明确。
2.设立公证网络平台。组织专门力量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使之成为双(或多)方交易,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受理、审查、出证的工作平台。
3、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方面。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公证网络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等。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才能保证电子交易公证能顺利进行,
首先要求公证网络平台要稳定可靠、不中断地提供服务。这对网络安全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任何系统的中断,如硬件、软件错误、网络故障、错误操作、病毒都可能导致电子商务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从而使电子商务数据在确定的时刻和地点的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在保证网络安全上,软硬件设备的冗余、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等是经常采用的技术。应开发研制自主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信息系统审计、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实行二十四小时在线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数据定时备份;建立完善的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电子商务运营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系统管理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电子商务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其次是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安全方面已有较详细的立法规范:《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四.电子签名
1.身份的确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约、承诺具有可信赖性,当债务与合同义务发生不履行时,又如何有效使违约方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到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电子签名的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
2、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对此,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第二章(B)中的表述:电子签名是指那种可以通过应用安全程序或与安全程序的结合,证明其如(生成)(之时一样)的电子签名,该程序保证这类签名: 1,(就其应用的目的),(在其语境中)对签署者是独一无二的; 2,可以用于客观地辨别数据信息的签署人; 3,由签署人制造并附加于数据信息上,或使用了只有签署人可以控制的方式; 4,生成并与数据存在这样的联系,数据的任何改动都会被揭示。新加坡《电子交易法案》对"电子签名"作了详细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
3、电子签名的取得。为确保电子签名行为者的身份资料真实性,由自然人、企业所在管辖区的电子公证员电子摄像,核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资证等有关资料,录入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公证网络平台数据库,从而取得电子签名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身份与电子签名问题。当自然人、企业的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如果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或交易内容有所质疑,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电子商务公证机构即可作为公证人提供有关身份确认的资料与证据。自然人、企业的资料录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今后的公证质量,必须详细、慎重,马虎不得。这方面工作与CA认证机构基本相同。
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存在于电脑硬盘的数码化电子数据记录,它的有效性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并未规定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由此所产生与书面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六条规定数字签名的效力:一份经根据第十六条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应被视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或印鉴,除非另有规定。德国政府于去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案,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电子签章条例》,规范电子签名程序,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五、电子公证员
1、电子公证员的概念。电子公证员是已取得公证员资格,成为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成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独立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电子公证员既是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同时也是各公证处的公证员。
2、电子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一)、已是公证员,具备公证员应有的素质,能独立办理公证事务。
(二)、掌握电脑网络基本知识,熟悉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在公证网络平台上独立操作,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
(四)、电子签名章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备案。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贸易协议之后,登录公证网络平台,将经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加密后传送到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提出公证申请,由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予以证据保全确认,指定电子公证员办理,交易各方就成为公证当事人。电子公证员受理后,开始初步审查,与当事人就双方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各方面在公证网络平台系统聊天密室交谈,将交谈内容制作电子谈话记录,由当事人加具电子签名后予以证据保全确认。
2、审查。审查是指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电子商务公证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所进行的全面调查、核实工作。审查是电子商务公证的最重要、最基本环节,也是区别于CA认证机构的关键所在。审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公证文书的质量、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电子公证员监督当事人将电子签名提交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验证。从而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拥有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应的资证。
(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权利。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有无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
(三)、审查电子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无歧义,模糊字眼,多重解释。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是否完善、合法。
3、公证调查。公证调查是指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为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到网络中心以外实地核实.查证.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重要职权,也是公证机构收集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调查方式有(1).自行调查,凡承办电子公证员力所能及调查的,由承办电子公证员直接调查。(2).委托调查,需调查事项不在所属公证处辖区,不便自行调查时,通过网络中心,委托需调查事项所在公证处电子公证员调查,电子公证员通过调查取证之后,将调查结果通过网络平台传送到网络中心,交承办电子公证员。
(二)、调查方法有(1).通过网络查证,至今已有很多行业.部门设立电子查询系统,方便查询。(2).查找和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3).寻找.查阅.索取.复制书证.视听资料。(4).寻找.复制.提取或封存有关物证,进行现场勘验。(5).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
4、出证。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电子商务公证,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
5、公证书的送达.备份。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出具的电子公证书除通过网络平台送达当事人外,还应保存于网络平台,允许当事人凭电子签名自由查询。并备份防止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