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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5:33:02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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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 等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1981年12月23日,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商业部(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下达后,促进了废油回收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较明显的效果。
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利用,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每年从废油再生中得到的好润滑油约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月的供应量,缓和了供需矛盾。同时,它也是化害为利,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有力措施,各地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搞好废油回收工作。
废润滑油回收主要应当坚持做好“交旧供新”工作,但对回收废油的有关人员也要辅以必要的奖励,并给代收单位适当的手续费,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回收废润滑油。根据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81)商燃联字14号文件有关奖励和提取手续费中存在的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将14号文件第四条修订如下: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除去明水明杂后交给废油再生厂的,按收购总值提取10-20%的手续费;对分散、收量少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回收点,可按收购总值提取20-30%的手续费。
“各用油单位,可以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署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废油回收有关人员和集体福利。”
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规定中第四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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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罚没款收入缴库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罚没款收入缴库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预〔20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对国家统计局罚没款收入缴库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罚没款,应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国家统计局根据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代收。
二、委托银行代收的国家统计局罚没款,由被处罚单位(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代收银行缴纳。
被处罚单位(人)向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时,代收银行应向被处罚单位(人)开具“代收罚款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的管理,按《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三、委托银行代收的国家统计局罚没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缴库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其中:预算科目名称应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列,“类”填写“罚没收入”,“款”填写“其他罚没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国家统计局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二、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