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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24:58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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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委托人在办理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和有争议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鉴证机构

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必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七条 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中央驻滇机构和省级单位委托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地、州、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地、州、市级单位委托的和跨县、市、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级单位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八条 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

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地、州、市价格鉴证机构,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质证。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鉴证人员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鉴证人员,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鉴证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证人员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证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证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委托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鉴证程序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勘测、鉴定、计算、论证;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鉴证时,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如实提供鉴证财物及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人印章或者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和委托鉴定的财物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物品,如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价格鉴证机构接收鉴证物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鉴证物品。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价格鉴证,并应当将价格鉴证人员的名单告知委托人。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涉案财物在鉴证基准日的新旧及完损程度、性能、技术参数及其重置价格和预期获利能力等状态进行价格鉴证:

(一)涉案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鉴证;

(二)涉案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鉴证;

(三)涉案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中准价格鉴证。

第十七条 对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委托有关法定机构,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组织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并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价格鉴证目的;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价格鉴证依据;

(五)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六)价格鉴证结论;

(七)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八)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委托人应当在价格鉴证结论送达书上盖章或者签字,并由送达人和收件人签名。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结论书转送涉案财物当事人。

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

委托人应当自涉案财物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向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要求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负责价格鉴证的机构或者复核裁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并将结论书送达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证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或者价格鉴证机构越权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鉴证程序进行鉴证,或者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重新进行价格鉴证;拒不重新进行价格鉴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的。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涉案财物及有关情况和资料,导致价格鉴证结论无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

第二十八条 涉案服务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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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
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
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实践证明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科研、教学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加强联系,进行人才信息交流,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上形成合力。积极深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可以密切企业与设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逐步形成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合作机制,加快产、学、研结合的步伐。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博士后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渠道。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
研的关系,既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经营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新的渠道。同时,通过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还可以为企业带出一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和
造就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所需要的新型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
二、坚持正确方向,明确工作重点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科技和管理人才作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优先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提供人才服
务。同时,要积极利用企业博士后工作为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和高技术农业企业服务,为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服务。
要在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每年优先选择60家左右建有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具有较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逐步使其成为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三、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在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充足、研究课题与生产经营实际结合紧密、易于出成果、出效益的优势,又要充分发挥高等
学校和科研院所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科学实验设备,科研资料齐全,信息灵敏的优势。要积极促进双方密切合作,使之相互渗透和融合,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科技进步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
间应主动联系,互相沟通,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工作。
四、探索发展模式,完善运作机制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逐渐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要解放思想,积极创新,不断拓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领域。在建立、完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地区,依托当地高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集中设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沟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当地企
业在技术开发进步方面的相互联系,成为当地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
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发,积极探索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各种具体办法措施。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支持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使其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
”。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运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五、加强工作指导,促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正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使企业博士后工作积极稳步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博士后工作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副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有博士
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形成工作管理体系。各地要把企业博士后工作作为整个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企业博士后工作有序进行,取
得实效。
要重视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评估工作,全面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企业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对搞得好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予以表彰,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帮助改进;对设站后两年内未有进站人员的企业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要撤消其设站资格。要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确保这项新的事业稳步、健康、顺利发展。



1999年11月1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以班组长为重点的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班组长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线的直接指挥者和组织者。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班组安全管理仍然薄弱,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三违”现象大量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提高班组长和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以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三违”为目的,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提高质量,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培训的基础作用,大力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依法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相互配合、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开展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

2.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把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以班组长培训带动班组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做到应知应会,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

4.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坚持从班组生产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学用结合,针对班组长岗位要求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编选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确保每个企业每年将本企业班组长轮训一遍;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到2011年底,形成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体系,建立一支能够胜任培训工作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培训要求,规范培训管理

(一)制定培训计划。各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要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纳入班组长安全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对新进员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岗前“三级”(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二)规范培训内容。根据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班组长的特点,确定培训内容,保证培训实效。

班组长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班组长的职责和作用;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与员工沟通的方式和技巧;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及“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先进的班组安全管理经验等。

(三)细化工作措施。班组长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企业委托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各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培训责任。要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妥善处理工作与培训的关系,确保培训时间,保障培训经费。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或设立班组长学习室,配备班组长安全教育视频与相关设施设备,为班组长安全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四)加强培训考核。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由企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要本着有效、管用、简便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考核合格的班组长,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要完善班组长安全培训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激发班组长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培训档案。各企业或培训机构要建立班组长安全培训档案,对班组长培训考核情况实行单位与个人签字管理,真实记录培训内容、技能训练科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及考核情况等。要规范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流程,加强对培训考核全程的监督管理,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培训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公示、部门参与监督。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一)培养师资队伍。各企业要结合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际,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重点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班组长安全培训教师一般应在具有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教师中选聘。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培养和优化班组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培训教师跟班劳动、现场调研等制度,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开发适用的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组织编写班组长安全培训适用教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工矿商贸企业班组长师资培训教材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并向社会推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导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班组安全培训适用教材。

(三)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或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要针对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长的特点,通过开设安全宣传栏,利用多媒体、企业内部网站、电视、报刊、板报等平台以及安全讲座、班前班后会、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时机,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反事故演习、现场安全自检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班组长和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五、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班组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各企业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所辖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班组长安全培训要求;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班组长安全培训中的实际困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班组长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和推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