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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1:02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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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区中宁县卫生局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河南省新乡市中原医药公司在中宁县设置药品销售点和擅自委托他人销售药品及中宁县农民不具备规定的药品经营条件而非法销售药品,均应依法严肃查处。



199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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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郊地区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各行政区域的边沿地区街道、乡镇、农村的农民、居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并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核准,取得《临时出租房屋证明》。
第三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租住房屋:
(一)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二)外地来市的民工、临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外地来穗从事经商、办服务业及其他公务人员,须持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需租屋作办公用房的,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穗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其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场的,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须有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宿登记,申领《暂住证》后方能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协议书》交回管理机构,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缴回《暂住证》。如需延长租赁期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屋转租、转让营利,不准利用承租屋从事刻字业、旧货收购业和旅业。
第七条 出租屋主每月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管理费(集体出租房屋管理费额度由各区确定)。如有瞒报租金或拒交管理费者,给予罚款或停租处罚。
第八条 城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管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出租房屋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小组,或招聘若干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赁给予取缔。
第十一条 广州市属八县城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4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5]2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防洪预案》修改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预案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好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汛预案中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