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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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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
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
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
  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
鉴定,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路行为中严重违法需要加重处罚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
  有关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
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依法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
  (二)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可以委托保管被依法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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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深层次思考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本文充分运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综合2004年3月以来中美半导体税制纠纷的来龙去脉,结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掘其深层次的原因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深入阐述了如何在不违背世贸规则的前提下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正确途径,旨在得出通过推行与我国国际义务一致的产业发展政策、运用国际规则才能有效达到我国目的的结论。(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半导体;税制;国民待遇;WTO准则

引 子
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随后,商务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单位,成立了磋商工作小组,与美方进行了谈判。7月15日,商务部公告称,中美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美方也同时表示,将撤回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针对该问题的申诉。这次争端,引发了我的思考:中国对半导体课征附加税,但对国内同样产品有退税措施,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是否违背了入世承诺?如何在不违背世贸规则的前提下正确保护国内幼稚产业?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而言,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国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国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具体而言,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该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其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以上待遇。

可见,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对WTO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核心原则。它要求给予任何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成员国歧视外国公司或进口的产品,禁止对其征收未对本国相同产品征收的税费。

2、国民待遇是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主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简单说来就是WTO的缔约方要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上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A、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不征收;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内产品。B、对购买本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政府采购。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在为自用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要遵守该协议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个例外是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个例外是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可见,我国有关半导体税制的相关政策不符合上述例外原则,确与WTO精神相悖。加入WTO后,增值税退税政策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这正是美国向世贸组织申诉要求我国取消半导体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直接原因。

二、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的分析

1、美方的指控
2004年3月18日,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在半导体生产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美方认为,中国政府对出口到中国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但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交纳增值税,却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于是中国对国内的半导体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际上只有3%,这构成了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声明说,中国对国内的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了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国民待遇承诺”不相符合。
  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说:“美国的半导体产业和其他相关行业有权利与中国同行在同一个竞赛场上竞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应当履行成员的有关义务。不能实施对外国产品带有歧视性质的贸易措施,美国希望通过此次事件向中国方面传递这样一个信号,即不应该利用非对等税率对本土产业进行保护。”

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卫生强镇(街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主要考核内容:
(一)卫生政策保障,包括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
(二)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包括卫生监督分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建设等;
(三)卫生工作发展水平,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卫生强镇(街道)考核采取自愿申报的方法。
第八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凡申报考核的镇(街道),对照《考核标准》自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第九条 卫生强镇(街道)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申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自评报告;
(二)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初评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考核申请,并附初评报告;
(三)受市政府委托,市考核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对申报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四)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五)通过公示的镇(街道),由市政府命名为“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卫生强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者,继续保留称号;对不合格者,视情予以警告或取消称号等处理。被取消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卫生强镇(街道)的创建活动和初评工作,并对获得卫生强镇(街道)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0


1.编制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分)
查阅相关资料,本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和配套经费足额、按期到位。(12分)






查阅镇(街道)公共财政支出报表。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政府财政支出的5%得5分,每下降1%扣1分。合作医疗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配套经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经费分级补助政策,足额、按期到位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落实社区医生养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4分)


查阅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医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镇(街道)政府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各行政村有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2分)
查阅镇(街道)党委、政府文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6分
1.卫生监督分所办公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4分)




查阅有关文件,按规划须设置卫生监督分所的镇,由政府提供卫生监督分所办公用房和必备设施,并按辖区常住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按规划不设卫生监督分所的镇,须按辖区人口0.5/万的标准配备助理卫生监督员。达到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全覆盖。(2分)
查阅相关资料,镇(街道)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城市服务人口1万人左右,农村2500人左右设一个或以出行20分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设置。覆盖率达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6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6分)






查阅相关资料,政府负责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4分)
查阅相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5.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2分)




查阅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规定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2分)
查阅有关资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7.镇(乡)政府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4分)
查阅有关文件,镇爱卫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用房落实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8.预防保健机构建设达到省定标准。(2分)
查阅有关资料,预防保健机构(包括免疫接种门诊、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办公条件、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达到省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