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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0:57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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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 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处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调处决定,向? 嗣穹ㄔ浩鹚撸嗣穹ㄔ河θ绾未恚M罡呷嗣穹ㄔ河枰悦魅贰N私饩稣庑┪侍猓婪ㄕ贰⒓笆钡卮砗妹窦渚婪祝萦泄胤伞⒎ü娴墓娑ǎ岷仙笈泄ぷ魇导痔刈魅缦峦ㄖ?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199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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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328号




关于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函》(津环保科[1999]29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标准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相协调,我局目前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进行修订,即将发布。建议待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后,对照国家标准,对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格式、标准限值等进行复核和调整。

  二、燃煤锅炉的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是对锅炉生产企业的要求,各地应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删除标准中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的内容。

  三、该标准的批准、编号、发布事宜请按我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3〕137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