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04:17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重庆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07〕41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企业:

1、煤炭;

2、石油、天然气;

3、金属矿产,包括锶、锰、汞、铁矿、铝土矿、钡等;

4、非金属矿,包括土矿石、石棉等;

5、其他矿藏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项目,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保护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商市环保局后,制订全市各矿种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要求,依据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等制定保证金预提比例计算基价(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定计算基价,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新建矿山设计年限和已开采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评估结论等,提出矿山企业按开采原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报本级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下达矿山企业年保证金提取比例。

保证金缴存到一定额度后,可暂停缴存,待恢复治理时多退少补。保证金缴存额度按矿山规模确定(见附件2)。

矿山企业已按主采矿产品缴存了保证金的,其综合利用的煤层气等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矿山企业,按批准的开采规模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原有矿山企业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新建矿山企业建设期不计提保证金,投产期首年按批准的年开采规模确定当年保证金计算基数,次年起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

第八条 保证金的管理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报当地财政、国土部门备案。保证金由企业作为当年的预提费用计入成本。

保证金的提取、使用,由区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督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不定期对区县保证金核定、管理、使用及企业是否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保证金管理程序: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提取比例计算应预提的保证金,开具保证金预提通知书。

(二)矿山企业应在收到准予采矿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户缴存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证及相关材料,到采矿权审批机关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见附件3)。

(三)企业在开设保证金账户时,企业、财政、开户银行共同就该银行账户的使用签定管理协议,财政对此账户的资金支付实行全额监章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到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提交保证金缴存凭证。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当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和要求,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程序,委托资质单位完成恢复治理初步设计,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后,通过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立项。矿山在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并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检查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检查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报告。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复查。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进行恢复治理,并申请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检查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完成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复查。

第十三条 恢复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立项后,矿山企业可依据经立项的恢复治理初步设计,恢复治理项目进度,申请使用保证金。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环保部门,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同意矿山企业按不超过设计概算的30%使用保证金;在治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进度按工程结算价款同意矿山企业使用保证金;治理工程验收检查合格后,可以按工程决算价款同意使用保证金。

第十四条 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检查合格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环保部门同意后,矿山企业可提取保证金余额。

第十五条 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检查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其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预提保证金不足的矿山企业应下达保证金追加通知,督促矿山企业缴存不足部分的费用。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缴存追加部分保证金。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的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重新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并从批准年起按新矿种标准缴存保证金。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可以一并转让,由采矿权的受让人承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保证金不转让的,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完成《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规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同时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缴存保证金。

第十九条 扩大开采范围的,应重新核算和确认应当提取的保证金数额。分矿段开采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调整提取的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申请延续登记的,必须重新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并重新核算和确认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第二十二条 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企业法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07年缴存标准

2、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3、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附件1: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07年缴存标准



矿 种
年缴存比例系数

10万吨以下
11-30万吨
30万吨以上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露天

开采
地下

开采









5-7%
2-4%
4-5%
0.8-1.2%
2-4%
0.3-0.5%

石油、天然气
0.4-0.6%

地 热
0.1―0.15元/吨








锰、铁
5-7%
3-4%
4-5%
2-3%
3-4%
1-2%

铝土矿
4-5%
2-4%
3-4%
1-1.5%
2-3%
0.5-0.8%

其它矿种
5-7%
3-5%
4-6%
1.5-3%
2-3%
1-2%


















建筑灰岩

溶剂灰岩
6-8%
3-5%
4-5%
1-1.5%
3-4%
0.5-0.8%

石 膏
5-7%
2-3%
3-4%
1.5-2%
2-3%
1-1.5%

地下卤水
0.8-1%

矿泉水
0.05元/吨

其它矿种
6-8%
3-5%
3-4%
1.5-2%
2-3%
1-1.5%




附件2: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矿山规模
5万吨以下
5―10万吨
11―30万吨
31―50万吨
50万吨以上

缴存额度
150万元
2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1000万元




附件3: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采矿企业名称)承诺,承担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和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本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全面负责。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本单位承诺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二、本单位保证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切实履行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

三、一旦发生因本单位未及时实施恢复治理项目,或恢复治理项目质量未达到标准,引发矿山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经济责任。


主管行政单位:        责任单位: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
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八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3-10 【生效日期】 2007-4-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第14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现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目录二: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31100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用于加油站或车库 其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
2 84131900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泵
3 8413302100 180马力及以上发动机用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4 8413302900 其他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5 8413303000 润滑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6 8413309000 冷却剂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7 8413400000 混凝土泵
8 8413501020 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9 8413501090 其他非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0 8413502020 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1 8413502030 往复式排液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12 84135020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3020 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4 8413503090 其他非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5 8413509020 其他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6 8413509090 其他非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7 8413601090 其他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8 8413609020 商品名称 敏感物项管制
19 8413609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20 8413701020 液体推进剂用泵 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1 8413701030 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22 8413701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及以上
23 8413709020 一次冷却剂泵 全密封驱动泵,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及鉴定为NC-1泵等
24 841370903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5 841370904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6 8413709050 液体推进剂用泵 8000<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7 8413709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28 8413810090 其他非农用液体泵
29 8414100010 耐腐蚀真空泵 流量大于5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30 8414100020 真空泵 抽气口≥38cm,速度≥15kl/s,产生<10-4托极限真空度
31 8414100040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5m3/min的真空泵 专用于同位素气体扩散浓缩
32 8414100050 能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 耐UF6腐蚀的,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33 8414100090 其他真空泵
34 8414593000 其他离心通风机
35 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
36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37 841459903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38 8414599040 吸气≥56m3/s的鼓风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鼓风机
39 8414803001 轿车用增压器 最大增压压力不低于1.7Bar
40 8414803090 其他发动机用增压器
41 841480901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42 8414809020 MLIS用UF6/载气压缩机 能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
43 8414809030 吸气≥56m3/s的压缩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压缩机
44 841480904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45 8414809090 其他空气泵、气体压缩机及通风罩 通风罩指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平面边长>120cm
46 8416100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47 8416201100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48 8416201901 溴化锂空调用燃烧机
49 8416201990 使用其他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0 841620900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1 8416300000 机械加煤机及类似装置 包括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
52 842810900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53 8428330000 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
54 8428391000 其他链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5 8428392000 辊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6 8443329010 传真机 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57 844400100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58 844400200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59 8444003000 人造纤维纺丝机
60 8444004000 化学纤维变形机
61 8444009000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切割机器
62 8445129000 其他纺织纤维精梳机
63 8445132100 棉纺粗纱机
64 8445132200 毛纺粗纱机
65 8445132900 其他纺织纤维粗纱机
66 8445209000 其他纺纱机
67 8445300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68 844711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69 844712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70 8447201000 经编机
71 8447202000 其他平型针织机
72 8448110001 多臂机或提花机 转速指标500转/分以上
73 8448110090 多臂机或提花机所用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包括其所用的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74 8451400000 其他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75 8451500000 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机器 包括剪齿边机
76 8451800001 服装定型焙烘炉;服装液氨整理机;预缩机;罐蒸
77 8451800002 剪绒、洗缩联合机;剪毛联合机;涂层机;柔软整理机
78 8451800003 定型机;精炼机;丝光机;磨毛机
79 8451800004 织物轧光机
80 8474201000 齿辊式破碎及磨粉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1 8474202000 球磨式磨碎或磨粉机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2 8474209000 破碎或磨粉用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3 84743100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4 84743200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5 8474390000 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6 8475100000 白炽灯炮、灯管等的封装机 包括放电灯管、电子管、闪光灯泡等
87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8 8477209000 其他加工塑料或橡胶的挤出机
89 8477401000 塑料中空成型机
90 8477402000 塑料压延成型机
91 8477590000 其他模塑机、成型机
92 8477800000 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加工机器
93 8479896200 自动贴片机
94 8480410010 汽车及家用电器的注模或压模
95 848041009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96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97 8515800010 电子束、激光自动焊接机 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98 8515800090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99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0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1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2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3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4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5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6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7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8 8705909030 用于导弹、火箭等的车辆 为弹道导弹、运载火箭等运输、装卸和发射而设计的
109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110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111 8708295100 侧围
112 8708295200 车门
113 8708295300 发动机罩盖
114 8708295400 前围
115 8708295500 行李箱盖(或背门)
116 8708295600 后围
117 8708295700 翼子板(或叶子板)
118 8708507201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119 870894900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其零件 包括转向器
120 8802200090 其他小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小型指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
121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122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123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编号90181000中未列名的
124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125 9018903000 内窥镜
126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127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128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129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130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31 9022199010 X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2 902219909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133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134 9022290010 γ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5 902229009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136 9022300000 X射线管
137 9031499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38 9031801000 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139 9032890020 组合喷气发动机的燃烧调节装置 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140 90328900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目录一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肉鸡 0207110000 鲜或冷藏的整只鸡
02071200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00 鲜或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块
0207132100 鲜或冷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00 冻的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0504002100 冷,冻的鸡胗 即鸡胃
植物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 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 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 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煤 2701110010 无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未制成型的炼焦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90000 其他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铜精矿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黄金价值部分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非黄金价值部分
对苯二甲酸 2917361100 精对苯二甲酸 白色针状结晶或粉末,密度1.510,主要技术指标为4-羧基苯甲醛(4-CBA)≤25PPM
2917361900 其他对苯二甲酸
烟草 240110100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0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2401300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01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2402900009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2403100000 供吸用的烟草 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烟草 2403910010 再造烟草
2403910090 均化烟草
2403990010 烟草精汁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体列名的
5601221000 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天然橡胶 4001100000 天然胶乳 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400129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废纸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 未经本体染色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 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00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 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
二醋酸纤维丝束 550200100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废钢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 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铜 7402000000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未锻轧的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未锻轧的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未锻轧的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铜锌合金(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铜锡合金(青铜)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铜母合金除外 ,包括未锻轧的白铜和德银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其他铜废碎料
7406101000 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2000 白铜或德银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9000 其他铜合金制非片状粉末
7406201000 精炼铜制片状粉末
7406202000 白铜或德银制片状粉末
7406209000 其他铜合金制片状粉末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铜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7409110000 成卷的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1900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10000 成卷的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90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10000 成卷的铜锡合金(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90000 其他铜锡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400000 白铜或德银制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900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10110001 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10090 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1000 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9000 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210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1000 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9000 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11011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带有内(外)螺纹或翅片的精炼铜管
74111019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其他精炼铜管
7411109000 其他精炼铜管
7411211000 盘卷的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19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20000 白铜或德银管
7411290000 其他铜合金管
铝 7601101000 未锻轧非合金铝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及以上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200000 未锻轧铝合金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7603100010 颗粒<500μm的微细球形铝粉 颗粒均匀,铝含量≥97%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7603200000 片状铝粉末
7604100000 非合金铝条、杆、型材、异型材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7604290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4290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包括异型材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铝 7606112000 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度≥0.3mm,但≤0.36mm
7606119000 0.2mm<厚<0.3mm或厚>0.36mm非合金铝制矩形其他板、片及带 包括正方形
7606122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薄板指厚度<0.28mm,但>0.2mm
7606123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中厚板指厚度≥0.28mm,但≤0.35mm
7606124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板指厚度>0.35mm
7606910000 非合金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69200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7111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厚度不超过0.007mm
7607119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0.007mm<厚度≤0.2mm
7607190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200000 有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8100000 纯铝管
7608200010 管状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8200090 其他合金铝管
备注: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