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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23:14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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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并政发〔2004〕30号
2004年10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市辖清徐、阳曲、娄烦县及古交市(以下称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及三县一市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提取。需要动用储备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缴费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
  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第九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期限内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职工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本条第三项情形),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突发疾病时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及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持相反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后15日内提交证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市或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三县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工亡职工外,应当核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医疗的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县一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资料要求受理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鉴定过程中,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及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认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致伤残,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发生的职工工伤,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但国家、本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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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前 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过去的十年,我省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全面实施《青海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措施,《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不断提高,贫困妇女人数大幅减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不断缩小;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日趋和谐。妇女事业和青海各项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

  但由于受经济社会、自然环境、思想文化、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妇女事业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妇女参政、参与决策的水平和层次依然较低,妇女对健康、教育的需求有待进一步的满足,消除妇女贫困的任务仍然艰巨,就业性别歧视依然存在等等,全面提高妇女地位,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事业全面发展与进步,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未来十年,是青海完成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将为妇女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妇女事业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实现妇女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支持藏区发展政策为契机,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大对农牧区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持续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不断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和传媒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为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2、提高妇女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持续增加。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2、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农牧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达到90%。城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推广有效干预措施。把防治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保障妇女生殖健康服务。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倡导男女共同接受避孕节育新技术和产品,拓宽避孕药具的获取渠道,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提高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妇女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做好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普及科学营养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开展科学的孕期营养指导,普及孕期营养知识,倡导孕期合理补充小剂量叶酸等营养素。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8、降低妇女贫血患病率。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利用社区健康教育基地,开展铁缺乏和铁强化酱油知识的健康教育,改进妇女不良的膳食习惯和生活方式。面向孕妇贫血高危人群实施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1、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当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女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3、小学适龄女童五年巩固率达到90%以上。

  4、初中适龄女童三年巩固率达到90%以上。

  5、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三类残疾女童毛入学率达85%以上。

  6、逐步提高高中、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

  7、高中阶段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45%。

  8、15岁以上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

  9、青壮年女性文盲率降低到3%左右。

  10、农村妇女劳动力基本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策略措施

  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体现性别平等观念。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中,要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女性学、社会性别理论等课程。不断增强教育者、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保障女童平等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多形式增加农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农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防止女童辍学。加大贫困家庭女童的资助力度,帮助失、辍学女童接受教育;帮助残疾女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教育。

  3、加快高中教育步伐。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扶持贫困家庭女童接受高中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4、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5、促进妇女职业教育。加强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技能,适应职业变化的要求,提高岗位竞争能力。重点发展县镇和农牧区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女性提供多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鼓励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水平。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7、加大扫除文盲和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除妇女文盲工作,不断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整合资源,加大农牧区妇女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确保农牧区妇女普遍接受生产实用技术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培训,将基础教育和“绿证培训”有机结合。

  8、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残疾人就业教育培训,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9、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鼓励女性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吸引和激励优秀女性人才参与国家和省上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0、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就业率达到40%以上。

  4、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缩小男女两性非农就业差距。

  5、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和征地补偿权。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妇女提供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管理水平。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支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特别是家政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4、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打破职业和行业中的性别隔离,鼓励支持男女两性进入非传统职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农牧区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鼓励女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锻炼,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缩小男女工资差别。

  8、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性别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在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及时纠正和查处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或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9、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0、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牧区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牧区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牧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牧区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城镇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支持农牧区妇女实施扶贫项目,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和掌握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牧区妇女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

  2、州(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州(市、地)、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尽可能配备女干部。

  3、省直单位和州(市、地)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4、州(市、地)、县(市、区)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5、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在经济、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任职的比例显著提高。

  6、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和45岁以下的厅州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7、县、乡科级以上女干部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女干部比例有一定提高。

  8、农业区每个乡(镇)、牧业区50%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

  9、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0、基层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进一步提高。90%以上村(牧)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2%以上;100%的居委会中有一名以上女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0%。

  11、州(市、地)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20%和25%;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要有1—2名女干部。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

  2、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在法律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对考试录用各环节严格监管,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公务员考核、奖励、轮岗等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

  4、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提高正职女干部比例,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在金融、政法、科技、组织、人事等部门锻炼工作。加强年轻优秀女干部、后备女干部及基层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女干部。女领导干部自然减员或调离的,要坚持“退一补一”的原则;一时无合适人选的,应留出职数,适时补充女干部。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配备。

  5、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积极为妇女学习业务、更新知识结构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6、改善妇女干部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财贸、金融、民政、司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女干部。

  7、加大基层女干部培养力度。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女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8、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女性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实行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抓好各级妇联干部的轮岗、交流,使之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依法将妇女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5、用人单位应该为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

  8、加强对农牧区留守妇女的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出台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依法纳入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普惠型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加快推进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试点,做好农牧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4、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推广社区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加强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5、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7、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9、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和调整保障水平,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受助妇女,特别是农牧区贫困留守妇女实现应保尽保,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为各种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受助妇女提供帮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构建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牧区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90%左右(国家为85%),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100%。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60%(国家为85%),改水收益率达到90%。

  9、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理论的宣传。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加强对媒体的积极引导与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领域,广泛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5、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8、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妇女进行农业用水、节水及农药、化肥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引导。

  9、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耗结构中的比例。推广和普及农村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合理利用秸秆资源,加强污水、粪便的综合利用和处理,提高农户沼气普及率。

  10、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农牧饮水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农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合理布置取水点位置,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1、提高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鼓励农牧民自觉改厕。加强对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把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牧区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3、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置。把农牧区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相结合,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4、吸收妇女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工作。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引导妇女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及实施工作。吸纳妇女参与减灾工作,在救灾物资的筹集发放中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并提出建议。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8、维护妇女合法消费权益。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及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范围。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5、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6、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9、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1、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2、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建立健全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以政府组成部门为基础,整合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资源,畅通和规范妇女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健全政府主导的妇女权益保障和维护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侵害妇女权益的倾向性问题。

  15、根据妇女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普及消费知识,积极培育和提升妇女消费的消费能力,引导妇女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妇女用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开展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针对妇女消费的消费欺诈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四、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规划的主体,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相应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并全力完成。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目标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工作体系。

  (三)将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将规划分别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政府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省级和地方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妇女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农牧区妇女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议、联络员会议,统计监测评估会议等,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成员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述职。健全统计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与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提高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各级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制定科学规范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地方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监测评估周期实行年度监测,2—3年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健全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统计业务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中、终期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和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中、终期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一是科学设计规划监测和评估目标指标体系。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二是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监测和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和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途径和要求。三是实施监测和评估。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的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四是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要划拨监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报送本部门的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和评估组向同级妇儿工委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监测和中、终期监测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负责对下级妇儿工委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前 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十年来,我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部门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措施,《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

  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地理环境、文化、观念、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儿童的发展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儿童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儿童营养缺乏现象较为普遍,贫困、残疾等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水平依然较低,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青海完成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将为儿童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儿童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了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为契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妥善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缩小差距,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5,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2、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影响。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立青海省出生缺陷筛查和诊断网络,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5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50%以上。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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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09号
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三月十五日


九江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驻市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五条 九江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是我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同时也是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的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条 日常防震减灾工作,由九江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临震和震后的抗震救灾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由临时成立的各专业组负责实施。
九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的组成:
(1)震情监视组(市政府地震办公室、九江地震台)
(2)通讯联络组(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移动通信公司)
(3)抢险救灾组(九江军分区、九江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4)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局、市医药公司)
(5)物资组应组(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物资局)
(6)交通运输组(市交通局、港务局、铁路部门、民航局、市公安局)
(7)生活安置组(市民政局、震区所在地政府)
(8)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九江武警支队)
(9)震害评估组(市政府地震办公室、九江地震台、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保保险公司)
(10)宣传报道组(市广播电视局、九江日报社、市政府地震办公室)
第七条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临震应急
第八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必须迅速做好如下工作:
一、震情监视组
1、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分析微观资料,加强与邻省地震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传递信息,交流资料,会商震情。
2、组织专业人员到地震预发区收集宏观前兆异常资料,做好赴震区进行宏观调查的准备工作。
二、通讯联络组
1、对通讯枢纽工程、重要通讯线路和机房等通讯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对发现可能遭受震灾的部分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2、做好各种应急通讯器材的准备和通讯设备抢修的组织工作,以利震后对毁坏的通讯设备进行紧急抢修。
三、抢险救灾组
1、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撒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组织进行避震疏散。
2、组建抢险救护队,做好抢险救援的准备。
四、医疗防疫组
1、组建医疗工作队,准备好医疗抢救及卫生防疫的药品、器械及救护车辆、野外急救手术台、医疗手术工作车等。
2、开展抗震救灾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宣传自救互救的救护常识。
五、物资供应组
1、各级财政、物资、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应根据地震预报发震区的人口、预测灾害程度及发震季节,计划安排好生活必须品的调拨供应工作。
2、组织筹备防震和抗震救灾的材料、工具、用具,如运输工具、各种类型的挖掘机械、搭建防震棚的建筑材料等。
六、交通运输组
1、组建抢险维修交通设施工作队。
2、对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震灾预测,发现险段、险点及时采取措施加固或排除。
七、生活安置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路线和地点。
2、做好市民的安全疏散和灾民安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临时住房的搭盖和分配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1、做好党政机关、机要部门及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对地震危险区的劳教人员、在押人员及社会上有恶习人员的管制工作,对重大要犯、首犯安排转移。
3、检查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装卸转移。
九、震害评估组
1、对建筑物,特别是大型建筑、大型厂矿、大型水库及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安全性检查工作。
2、对设防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易造成震害损失的建筑物,提出防御措施和紧急处理意见,并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
十、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及时防止和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2、宣传有关的地震法规,普及包括震时自救和互救在内的地震知识。
第四章 震后应急
第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进入震后应急期,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专业组应当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一、震情监视组
1、在半小时内确定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并立即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2、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宏观调查组,收集灾情信息,开展震害快速评估并速报抗震救灾指挥部。
3、及时提供地震发展初步趋势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编写震情通报。
4、在震后3小时内派出地震监测流动台,进一步监视震情发展。
二、通讯联络组
1、保证震区与市人民政府的通讯联络,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联络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2、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确保通讯畅通。
三、抢险救灾组
1、调派部队及民兵抢救、挖掘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机要档案、文物等。
2、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抢修道路、桥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四、医疗防疫组
1、各医疗救护队迅速赴灾区进行伤病员的救治活动,并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转移、护送工作。
2、做好卫生防疫、人畜疫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紧急处理工作。
五、物资供应组
1、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工作,以解决灾区群众吃、穿、住、用的基本需求。
2、做好各种救灾物资的接收、保管和分发、调运工作。
六、交通运输组
1、保证救援物资、药品和抗震抢险工具、器械及伤残病员的运送工作。
2、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等设施。
七、生活安置组
1、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用等工作,尤其是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2、拟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
1、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社会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严防哄抢事件发生,对趁火打劫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3、加强震区劳教人员的管制工作。
4、采取临时必要的交通管制办法,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震害评估组
1、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统计地震伤亡人数,圈定地震影响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2、对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损失。
3、写出震害评估的总结报告。
十、宣传报道组
1、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报道震情及震后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可能产生的地震谣传、误传。
上述各专业工作组必须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即能迅速投入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四、贪污、挪用地震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二、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九江地震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