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44:00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28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节约殡葬用地,改革丧葬习俗,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提倡骨灰植树、撒入江河处理骨灰。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骨灰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丧主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楼;


  (二)安放在经省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三)安放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山深埋骨灰,只可立碑不留坟头;


  (四)参加由殡葬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骨灰植树、撒入江河、海洋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寄存在该殡仪馆的,由丧主直接办理寄存手续。


  第七条 丧主到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安放或者寄存骨灰,凭公墓单位出具的墓位(格位)票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八条 丧主将骨灰安放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山深埋骨灰,凭镇殡葬管理机构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九条 丧主参加由殡葬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骨灰植树、撒入江河、海洋等活动,凭该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十条 骨灰存放单位对存放的骨灰,应建立骨灰寄存记录档案,详细登记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丧主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发给丧主骨灰存放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丧主到骨灰存放单位拜祭先人时,凭骨灰存放证拜祭。拜祭后,骨灰存放单位应认真核对检查存放。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单位应建立健全骨灰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骨灰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以及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山存放的骨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3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调低B股交易印花税率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调低B股交易印花税率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证监市场字[1999]2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9]1号),从1999年6月1日起,B股交易印花税率下调至千分之三。请你所接此通知后,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