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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58:17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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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2〕54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党组:
  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极大地振奋了烟草行业干部职工的精神。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件,对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烟草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全行业干部职工要围绕大会主题,把握大会灵魂,明确宏伟目标,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现就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把握十六大精神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全面准确地把握精髓,就要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深刻懂得,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迫切要求我们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围绕十六大主题,这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个主题的确定,向世人昭示,在新的世纪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并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这进一步表明,在新的世纪,党所遵循的基本理论、所走的道路和前进的方向都已经确立和确定。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牢牢把握十六大灵魂。十六大灵魂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中心环节。要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在全行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充分认识这一灵魂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性,体现了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建党思想的新境界;充分认识贯彻这一灵魂的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行业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这一灵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明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这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整体提高、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总的奋斗目标。我国已经实现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目标,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有着自己的特有的优越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必然要求,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生活过得更加宽裕和殷实,也是党梦寐以求、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凝聚和团结人民、鼓舞和激励人民为之奋斗的火炬。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还要使全行业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3年中我国在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烟草行业所取得的成绩,以振奋人心,开创未来;深刻理解必须把发展作为烟草行业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规范、改革、创新;深刻理解必须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面对烟草行业艰巨繁重的任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
  二、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的根本保证。要紧密联系烟草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学以致用,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六大精神的理解,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各项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
  要紧密联系烟草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改革与发展做好各项工作。当前,要继续贯彻“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坚持突出主业、平稳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要深化烟草行业和企业改革,努力消除束缚行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要继续抓好整顿规范,建立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要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着眼于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活力。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十六大精神,把党的建设作为“新的伟大工程”来对待,全面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教育。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党员干部队伍。
  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
  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和党章,要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把十六大精神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落实好,力求学早一点、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党组(党委)中心组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的方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向干部职工宣讲十六大精神,促进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国家局党校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和轮训,国家局党组将举办省级局党组(党委)书记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十六大精神读书研讨班,并以此推动全行业的学习。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总结经验。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各单位党组中心组近期要保证不少于三天的时间集中学习。各级党组织要安排党员通篇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安排布置好本单位的学习讨论,省级局党组成员要深入到基层党组织参加学习座谈。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工(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行业内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要充分发挥宣传主导作用,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宣传十六大精神,在全行业形成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良好氛围。政研会要开展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专题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引导全行业干部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工作。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及时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报告国家局党组。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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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

(2010年2月5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牧业是指饲养繁殖畜禽和与此相关的产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畜牧业资源开发、繁育、饲养、加工、经营、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逐年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协调和服务,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发展畜牧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场、草山草坡及其他畜牧业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第七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进优质草种,推广人工种草,改良天然草场,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推行科学饲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县内外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耕地、荒山、荒坡、天然草场和在林地行距内进行林草间作种草养畜。

  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发展畜牧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取承包费和租赁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

  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耕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公司加农户、技术、土地入股实行分成等模式发展畜牧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融资发展畜牧业,兴办畜禽产品加工业,开发、建设畜禽交易市场,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向龙头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度;支农资金重点倾斜发展畜牧业;扶贫资金重点投向发展畜牧业;用于发展畜牧业的小额贷款,还款期限延至三年。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办畜禽产品加工的企业,开发畜禽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和税费征收方面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不同规模、各具特色、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畜禽产品基地,增强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申报认证,鼓励创建名特优品牌。

  第十四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引进优良品种,加快畜禽品种改良,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科技人员和科学技术,促进畜牧科技成果的转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机构,稳定畜牧兽医人员,加强基层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和畜牧养殖实用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专业大户创建畜牧营销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体,保护其在生产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疫情监测预警、疫情报告、疫情发布制度,制定动物重大疫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畜禽疫病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出境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进出境和进入市场。

  进出境和进入市场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须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接受动物检疫人员的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碍。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易、加工死因不明的畜禽及腐烂变质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城镇建立牲畜屠宰点和清真屠宰点,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实行牲畜定点屠宰,严禁私屠滥宰。

  第二十二条 屠宰、运输、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经营者在动物防疫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死因不明、腐烂变质的畜禽及其产品及时进行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屠宰、运输、经营畜禽及其产品未申报检疫或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检疫不合格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应予销毁的畜禽及其产品而未销毁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5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根据省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会议精神和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办法。

一、责任分解

全市卫生责任区本着“属地管理、权属责任、卫生区适当扩展”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行政区域和各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划分,具体分解为:

(一)城市:市区(县城)主要街道路面、人行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处负责,爱卫办监管;绿化带、公园、广场、城市河道的清扫保洁由园林局负责(县城无园林局的谁管理谁负责),爱卫办监管;社区(城中村)内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有营业门店内部卫生由业主负责,卫生监督所监管;所有集贸市场卫生由市场管理业主负责,工商局监管;所有街道门店“门前三包”和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及广告整治由门店业主负责,执法局(城建大队)监管;建筑垃圾清运由建筑方负责,街道路面维修按权属单位负责,出租车保洁由车主负责,由建设局监管;其它公用设施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爱卫办监管。

(二)农村: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清洁队负责,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监管;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地处城镇和乡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区域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如周边没有村庄和单位的,还需负责围墙以外30米范围内的环境清洁,如周边有单位的,负责两单位之间各一半的清洁范围,门前至主干道之间的卫生由该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四)道路:道路清扫保洁由公路权属(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范围原则上是市区有绿化带的地段,从道路路面至路旁绿化带,无绿化带的地段至护路树外侧;绿化带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绿化带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区域管辖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由爱卫办监管。

(五)爱卫办:各级爱卫办根据自己的职责,应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全日、全方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

二、卫生标准

城市严格按照晋市政发〔2008〕30号文件中“晋城市清洁县城(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执行,按照“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清洁县城(市区)千分制考核评分表”督查落实;农村严格按照晋市政发〔2008〕30号文件中“晋城市清洁村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执行,按照“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清洁村(社区)千分制考核评分表”督查落实。

(一)城市:做到路面硬化,全日保持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入池,日产日清,并做到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街容街貌整洁,无四堆八乱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墙壁保持清洁。

(二)乡村:做到主要街道路面硬化,全日保持清洁卫生,街道两侧无乱堆乱放现象;沿街店铺卫生整洁,广告牌匾规范;农户庭院干净整洁,厕所卫生清洁;垃圾点设置合理并做到日产日清,村外建有垃圾填埋场,做到规范处理。

(三)公路:做到路面无严重破损,并保持清洁,路边两侧30米内无乱搭乱建乱倒及漂浮垃圾现象。

三、队伍建设

为了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并保持经常,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爱卫办机构和清洁队伍。

(一)爱卫办机构

各县(市、区)已独立设置爱卫办机构的,维持现状不变,未独立设置爱卫办机构的要独立设置,为全额预算副科级事业单位。同时,县(市)爱卫办机构要增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乡(镇、办)要确定一名副乡级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并指定2-3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村委会要明确一名负责环境卫生的干部,村委会主任为本村环境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二)清洁队伍

城市环境卫生清洁队伍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原则上够用、管用,全日保洁;农村环境卫生清洁队伍,原则上每300口人需有一名保洁人员,社区可按面积适当配置,主要负责本村主要街道、公共区域和村外周边地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保洁人数;道路权属单位组建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原则上够用、管用,对所辖道路进行全日清扫保洁。

四、经费保障

(一)城市: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员数量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核定,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二)农村:农村环境卫生清洁队伍实行经费补助制,原则上按各村上年度统计农业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由县级爱卫办统一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经济条件较好、特色城镇化程度较高、村镇保洁任务较大的村镇,可根据本村情况和工作量给予补贴。

(三)道路:清扫保洁费用由道路权属单位负责。

(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清扫保洁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城乡环境卫生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养事不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根据需要,还需配备车辆、装备和大型清扫保洁工具的,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

五、强化督查

各级爱卫办要依据《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所辖范围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上级查与交叉查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地进行巡回督查,并在电视台、报刊上设立清洁工程曝光台,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群众曝光脏乱差问题单位,对曝光率高、整改不力、变化不大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从而有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