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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04:24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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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下,全国青少年广泛开展了“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活动。两个月来,各级团组织与农业、林业、教育部门通力协作,把采种当作为四化干实事,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学习自然科学知识的极好机会,精心组织活动。亿万青少年把炽热的爱国激情化为实际行动,踊跃参加义务采种活动,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采种热潮。目前,采种活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省、市、自治区完成了任务,全国支援甘肃的一百万斤总任务将大大超额。为圆满完成这次采种任务,保质保量地把青少年采集的种子运到甘肃,现将调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种子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种子的收集、保管由县级农、林部门负责。采种工作结合后,县(市)团委要组织团支部、少先队统一把种子无偿交给县林业、农(牧)业部门。农、林部门要把好质量关,收集的种子必须成熟、纯净、干燥,对杂质多、水分大的种子要经过筛选、选拣、晾晒,要加强对种子加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种子收集后,要分类包装防止混杂,在包装上标明种类、产地和重量。存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避免受潮、霉烂、病虫感染、鼠雀危害,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统计工作是进行合理调运和总结评比的基础,各级团委要根据农、林部门开列的收据,分品种汇总统计,及时上报。

  二、要认真做好运输的组织工作。种子调运工作从十一月开始,十二月十五日结束。地(市)农、林部门和团委负责第一线的调运组织工作。为避免由于大范围集中造成装卸系数、在途时间、运输费用和种子损耗的增加,确定以县为发送单位,将树种、草种分开发运。发运前,要经过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发现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必须经过灭虫、消毒处理。草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种子公司;树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各省、市、区发运的具体到站见附表)。各有关铁路单位要认真负责、从速、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做到不拖延,不积压,随到随收,及时发运。各铁路分局、车站团委要积极为支甘种子的运输工作贡献力量,发动团员青年义务装卸,文明装卸,减少途中损耗,并以此作为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实际内容。

  三、结算方法。铁路运杂费由甘肃省负担;汽车运输费、包装费和检疫费原则上由甘肃省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农林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的精神,尽量节省费用,但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自己解决一部分汽运费和包装费。结算方法是:(1)各县(旗)分别将垫付的草种、树种运杂费向地(盟、市)农林部门结算,由地(盟、市)农林部门同甘肃一次性财务结算。(2)结算时将草、树种费用单据分别寄给甘肃省种子公司和林木种子公司(甘肃省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兰州市农行天水路分理处,帐号:431—679;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兰州市支行城关办事处,帐号:431—170)。

  四、新疆、青海、四川等自愿支甘的省、区,可按上述规定调运、结算。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民航、铁道系统的青年,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战士采集的种子交当地农林部门统一调运,不另行组织调运和开户结算,统计工作可按系统进行,报团中央采种办公室。

  五、北方十一省、市、自治区及新疆、青海、四川等省、区的团委、农林、铁道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协商确定本地区支甘种子的具体调运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发运工作,并将调运安排和情况及时报告团中央采种办公室。甘肃省农林部门要做好种子的检疫、接收,转运和财务结算工作,确保这次采种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

有关省、市、自治区支援甘肃
草、树种到站表
种 类
树   种
草   种

单 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北 京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甘肃省种子公司

天 津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河 北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山 西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兰州站
同上

内蒙古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定西站
同上

陕 西
兰州西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河 南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定西站
同上

山 东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黑龙江
天水站
天水地区林木种子站
兰州站
同上

吉 林
天水站
同上
武威站
同上

辽 宁
天水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新 疆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同上

青 海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四 川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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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城乡委等五单位关于南京市建筑安装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建工局 工商局 等


印发市城乡委等五单位关于南京市建筑安装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城乡委 建工局 工商局 税务局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安装队伍,为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装璜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筑单位。包括:
1、部属和外省、市、县在宁施工队伍;
2、省属在宁(包括内包自营)施工队伍;
3、市(包括内包自营)、区、县属(包括街道、乡镇)施工队伍;
4、在宁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各类联合体及个体户。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宁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队伍都必须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注册登记(本市五县县属施工队伍,委托县主管部门办理,如进入市区施工及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
(一)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项的建筑队伍,需持建筑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凡符合规定第二条一项的建筑队伍,需持有下列文件:
1、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来宁承揽施工任务的证明文件;
2、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副本;
3、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副本;
4、企业领导、“三师”、主要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花名册。
第四条 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队伍,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建设银行开户。无施工许可证者,不得在本地区承建工程,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银行不予开户。
第五条 建筑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主动向发证单位申报复查,凡逾期未办复查核准手续的,原证即作废,不得再继续承建工程。外地施工队伍撤离本市时,应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并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凡在宁施工的建筑队伍可在规定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但对承包的工程不得层层转包,如确系工种或工期等实际困难,可分包分部项工程,四级(含四级)以下企业不得分包。
第七条 所有在宁的建筑队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经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 凡在本市承包工程,其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省市规定执行。



1986年3月7日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重特病医疗费,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第三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管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 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按月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由参保单位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一次性代为扣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扣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列支:
(一)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单位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缴纳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从“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六条 重特病医疗统筹的支付范围为: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统人),在一年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昆明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
第七条 参加了重特病医疗统筹的人员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
参统人应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 参统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从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90%,个人自付10%。超过15万元的可通过单位适当补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或由个人自付。
第九条 参统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先由个人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统人发生的重特病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垫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可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结。参统人医疗终结时凭医疗费有效单据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先由所属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暂停享受重特病医疗统筹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遇统筹基金不够支付时,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统筹比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