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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57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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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

  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考核标准应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由区市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十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未经认定的,其确定结果无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记载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一次。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
  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实行定期考核,应每个季度或半年考核(检查)一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于次年3月底前结束。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执行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并填写《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分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部门分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申诉,考核委员会(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7—9人组成,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比例,发放优秀证书;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人事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3—5人组成。
  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至少为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批优秀等次比例;
  (四)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秀证书;
  (五)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请。
  考核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人事处、科、股承办。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原则上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标准,发给1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人事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后,对合格的,发给确认通知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核规程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党派    学历    任现职          时 间
  单位和职务分管工作     
  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
  不足
    评鉴意见
                    分管领导人签名:年 月 日
  提出等次
    考委会或考核小组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审核等次意见
               部门负责人(公章)签名:年 月 日
  确定等次意见
                     被考核人签名: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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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第二章 招聘干部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招聘干部的对象:国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自费生和本单位在职的优秀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可面向社会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及自学考试等获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待业青年中
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中招聘;农村基层站所需要补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从当地农民技术员、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优秀青年中招聘。
第七条 报考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报考岗位工作;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身体健康。
从工人中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从大中专毕业自费生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30岁以下;面向社会招聘的干部,年龄应在25岁以下;从农村青年中招聘的干部,应是回乡参加生产劳动满3年以上者。
放宽报考年龄和文化条件的,须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招聘干部的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拟招聘干部的事业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应在报考前1个月,向社会或在规定的报考范围内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内容应包括:招聘原则、范围、数量、岗位、对象、条件、办法(含报名时间、地点、手续;笔试科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报考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笔试。
第十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为:政治(含时事政治)、法律;专业科目内容根据招聘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招聘干部的笔试,由省人事部门负责统一命题、印制和发放试卷;各市招聘干部的笔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命题、印制和发放试卷;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笔试,由省人事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命题和印制试卷。
笔试前应给考生提供复习资料,有条件的可组织考生进行培训和辅导。
第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评卷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有关要求确定入围分数线和提出参加面试或考核人员名单。参加面试或考核人数与聘用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1。
第十三条 面试或考核可分别参照省人事局1990年颁布的《广东省行政机关招考工作人员面试、考核试行办法》和1992年颁布的《广东省从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中选拔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的综合总分由笔试与面试或考核的分数合并计算,其比例为6:4。

第四章 招聘干部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生综合总分以及体格检查的情况,经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提出拟招聘干部对象名单报主管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县、市事业单位(含委托当地审批的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招聘干部,由县人事部门或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省直
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报送招聘干部的审批材料包括:
(一)事业单位编制定员以及下达招聘干部指标情况;
(二)拟招聘干部的工作情况;
(三)《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
(四)笔试、面试或考核的有关材料;
(五)体检证明书;
(六)审批机关规定上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当年国家不包分配的应届大学毕业自费生中招聘干部,按省计委、高教局、人事局、劳动局1992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当年应届中专毕业自费生中招聘干部,参照上述《通知
》执行。
第十八条 被聘用干部受聘期间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续聘、辞聘等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1987年《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录用新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4年12月30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试点,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此项措施限于广东省,请广东省建设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四、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