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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20:19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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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6]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下发后,各地已经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的试点单位。现将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的县(区、旗、县级市,下同)级税务机关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级税务机关)应当突出管理职能,逐步将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上来。同时,地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县级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等其他出口退税审批事项,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仍由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进行试点的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出口退税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上保证试点工作的需要,并保持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省级、地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对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
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掌握试点单位的审批情况,定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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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投资30万元以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一书三证”后即可开工。
二、并联审批工作原则
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集中收费、限时完成的工作原则开展并联审批。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一门受理。由责任部门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责任部门制定)。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则由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报告责任部门。
(四)集中收费。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中分别在项目规划阶段和项目施工阶段,集中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每一阶段中,在办理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事项时,由各办理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分别打印缴费凭条,并汇总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由指定窗口通知申请人持缴费凭条到中心收费窗口集中缴费。缴费后,各窗口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汇总到指定窗口,由指定窗口统一发给申请人。
(五)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责任部门。若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责任部门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可视作同意。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选址阶段
责任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项目申请人分别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建设的书面申请。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责任部门将项目上报市土地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4.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下达选址计划。
5.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预备计划。
(二)项目规划阶段(共48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办理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须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3.同步办理以下各项审批:
(1)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34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抄告消防、环保、人防、城建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抄告单后,均须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责任部门返回抄告单回执。
(2)办理管线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
(3)办理土地审批手续(7个工作日)。
(4)办理土地转让手续(7个工作日)。
(5)在办理完土地转让手续后,办理地籍手续(7个工作日,上报省政府批件除外)。
(6)市计委下达年度计划(7个工作日)。
(7)市开发办办理拆迁许可证(7个工作日)。
(三)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共2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受理工程报建(20个工作日)。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
(2)组织招投标(20个工作日)。
(3)抄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15个工作日)。
(4)抄告市开发办,由开发办对环境建设工程和回迁房设计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
2.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
(1)质量监督委托。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施工合同备案。
(4)监理合同备案。
(5)签订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四、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四)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04〕166号
[ 2005-11-02 15:41:0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化学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平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原则: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处理过程中发生死伤、人员急性中毒、重大经济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及其它社会危害,包括化学爆炸、火灾、泄漏等安全事故。
  三、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泄漏分为存放点的泄漏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泄漏;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南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军分区、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
  当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处置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市领导或事故单位行政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修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应急演练,做好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3、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信号,组织、指挥和调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总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2、军分区根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调动部队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救援物质、救援设施的调拨,确保救援工作的需要;
  4、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指挥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在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故现场的伤员搜救;
  7、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性演练、训练和演习;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0、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必要时组织人员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
  11、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吊移影响化学品事故抢险工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有关设施,打通建筑物内的施救通道;
  12、市交警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检测检定,组织指导现场特种设备的排险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负责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工作。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是属地政府、部门、企业和辖区内全体公民的义务。发生险情时,救援指挥部有权调用辖区内救援所需的人、财、物,以确保救援需要。相关部门应牵头设立以下救援专业组:
  (一)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
  (二)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市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
  (三)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治安、布置安全警戒,组织指挥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
  (四)通信联络组:担负保障通讯畅通,救援联络工作。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共同牵头负责组织。
  (五)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设备设施和救援物资的到位。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组织。
  (六)抢险抢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任务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组织,公共设施抢修由公路、城建、供水、供气、电力等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具体负责。
  (七)险情信息处理组: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必要时将险情蔓延、危及的区域和预防措施等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让社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八)环境应急组:担负指导事故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以及对环境危害的测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
  (九)专家咨询组:负责为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市经贸委、市安监局负责组织。
   六、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经贸和安监、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各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经贸、安监、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影响大、险情无法消除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领导报告,同时按照市领导指示,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市经贸委备案。
  (二)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