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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19:03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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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5日  财农[2006]31号

农业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为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的能力,减轻疫情损失,促进家禽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2005年11月2日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禽流感防控基金。
  二、为规范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提高禽流感防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禽流感防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和国家农业、卫生、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禽类进行免疫、强制扑杀、边境隔离带建设、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人感染禽流感病毒的预防、救治和应急演练,以及防控疫苗、药品等储备和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应急防控工作。
  四、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和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需要,财政部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禽流感防控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报程序和监管措施等内容。
  五、财政部负责落实禽流感防控基金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拨付资金,对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禽流感防控方案,责成地方和所属单位落实禽流感防控的各项措施,对防控工作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和评估等。
  六、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按现行预算编制渠道,对所属单位防控所需经费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申请禽流感防控基金。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拨款文件并及时将禽流感防控基金拨付给主管部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开展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禽流感防控基金。主管部门对各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八、在疫情集中暴发期,中央财政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和“分清轻重缓急、保证应急需要”的原则,及时动用禽流感防控基金,向各地预拨禽流感防控经费。疫情平稳后,再与各省进行结算。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防控资金,并及时下拨。在禽流感防控基金还没有下拨到位的情况下,省级财政部门应先行垫付,确保各项疫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禽流感防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控基金的监管,对禽流感防控基金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规范分配程序,明确使用范围。对禽流感防控基金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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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支)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珠江、沈阳、重庆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深圳特区分局:
《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下发以后,由于各专业银行的机构设置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鉴此,现对该规定第二条补充如下:
人民币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担保,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海南岛)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也可直接出具信用担保,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专业银行盖章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033号


广东省、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气,决定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总体思路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改革试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积累经验。
  总体思路:一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二是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三是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四是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主要内容
  (一)作价办法
  1、确定计价基准点(中心市场)。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市场资源流向、消费和管道分布现状,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
  2、建立中心市场门站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略低于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可替代能源品种选择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按照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单位热值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同时,为保持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竞争优势,鼓励用户合理使用天然气,天然气价格暂按可替代能源价格的90%测算。中心市场门站价格计算公式为:


  P天然气—中心市场门站价格(含税),元/立方米;
  K—折价系数,暂定0.9;
  α、β—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P燃料油、PLPG—计价周期内海关统计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元/千克;
  H燃料油、HLPG、H天然气—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净热值(低位热值),分别取10000千卡/千克、12000千卡/千克和8000千卡/立方米。
  R—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目前为13%。
  3、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天然气门站价格。以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并兼顾广东、广西两省(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两省(区)门站价格。
  上述门站价格是指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直供用户等)的交气点价格。
  (二)价格管理形式
  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上述方法形成的门站价格为最高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
  (三)价格水平
  根据上述方法,按2010年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进口价格(对应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每桶80美元左右)测算,确定广东、广西两省(区)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
  考虑到两省(区)用户对新机制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和消化的过程,在其他省份天然气价格改革到位前,两省(区)门站价格不再作调整,保持基本稳定。
  (四)适用范围
  门站价格管理适用于国产陆上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执行统一门站价格。
  (五)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对相关行业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大,广东、广西两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落实。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保障市场供应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生产和调运,做好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三)规范价格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省内天然气管道和城市配气价格管理,严格控制省内天然气管网加价,引导天然气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偏高的配气价格。积极探索阶梯气价政策,研究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相对较低价格的办法,降低价格改革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引导媒体充分领会国家政策意图,客观报道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争取社会各方面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改革试点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全面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