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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01:06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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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按本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涉及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煤炭、桥梁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芝山、冷水滩、凤凰园乡镇(省、市管工程除外)范围内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交易由市委托区进行管理,可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材料;
  (二)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落实;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四)实行施工招标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项目立项批文和年度投资计划; 2、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4、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5、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行设备招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洽商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资建房、安居工程、防洪排渍工程、人防等各种地下工程、城市公共建筑(含私营联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非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于投标单位截止报名时间10个工作日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件或同时通过合法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发布工程信息公告后,招标单位应派员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市招标办共同受理投标队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以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方式的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告中公开抽签的时间,招标单位一般在发标前2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队伍中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并将抽签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标之时前12小时内由招标单位在监察部门、市招标办监督下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活动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三)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四)签发中标通知书;(五)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等有关手续;(六)签订承包合同;(七)缴纳有关税费;(八)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工程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工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标办、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派出人员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服从统一管理,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驻场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人员干预或操纵建设市场,不得私相授受,暗中许诺,为不符合条件的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便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而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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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局


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农[2007]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禽类动物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实施强制性的防治政策,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易感禽类实施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条 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确定强制免疫和非强制免疫的区域范围及时间期限。

  第四条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70%;区(县)财政负担30%,补助标准为:

  1、蛋鸡:育雏期(1-62日龄)6元/只,育成期(63-100日龄)10元/只,产蛋前期(101-150日龄)13元/只,产蛋中期(151-420日龄)12元/只,产蛋后期(421日龄以后)5元/只。

  2、肉鸡:补助标准=雏苗价格+日养殖成本费用×日龄。肉鸡1-15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15元;16-30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20元;31-50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25元;50日龄以后不计养殖成本费用。

  3、其他禽类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蛋鸡和肉鸡的补助标准,适当调整。

  第五条 扑杀经费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疫情发现后,区(县)畜牧部门或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须于当日上报至市畜牧局和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确认疫情,并与疫区所在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处理的家禽按品种、数量、日龄进行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由市、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分别签章,市、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第六条 家禽扑杀处理费用按照扑杀补助经费的20%计算,用于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扑杀处理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对强制扑杀的家禽不予补贴:

  (一)养殖场(户)不按照市和区县畜牧部门规定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检疫而发生疫病的;

  (二)引进禽类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畜牧部门实施的疫病跟踪监测而发生疫病的。

  (三)养殖场(户)不按照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实施强制扑杀程序的。

  (四)养殖场(户)不按照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自行购疫苗或不接受免疫监督,免疫后造成死亡或免疫后继续发生疫情的。

  第八条 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2/毫升计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其中市财政负担50%,区(县)财政负担50%。非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市财政负担25%,区(县)财政负担25%,养殖户负担50%。免疫过程必须接受畜牧防疫部门监督,否则不予补助。

  第九条 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资金,由市畜牧局、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应配套防治经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03/10/200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局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规划。会议肯定了省人民政府为实行依法治省所做的工作。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
程,必须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省的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依法治省的要求。实行依法治省,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使各项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人,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提高对依法治省的认识,制定好依治省的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好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治省的规划。各级国家机关要紧
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治理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全省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依法治省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立法步伐,深入调查论查证,广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抓紧制定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廉
政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使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适应,更加有利于推进依法治
省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加强监督工作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和错
案赔偿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省的基础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我省第三个五年制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省相结合,与守法、用法、执法相结合,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通过法制宣教育推进依法治省,
在依法治省中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工作。加强领导是实行依法治省的组织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省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依法治村、治乡(镇)
、治县(区)、治州(地)、治市、治省和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



19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