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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和对策/徐松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21:06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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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爆物品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文成县公安局 徐松灿


民爆物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和依法管理的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本着依法从严管理民爆物品,确保社会稳定,从而服务经济建设的精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安全规范和标准,采取有力的措施,针对解决农村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过多、过滥、安全状况差,从业人员行为缺乏制约和公安机关审批管理与使用单位现场管理相脱节等问题,规范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法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很不容乐观,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从而导致涉爆案件和事故频发,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等问题,给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重大损失,同时也留下了沉痛的教训。在此,本人就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如何管理好民爆物品,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薄,对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爆炸物品用途广泛,不仅军事和国防建设需要,而且开山、采矿、兴修水利、筑路、架桥等工农业生产中也广为应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过去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到处都有,而且制作简单,人们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农村,没有意识到它的危害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喜欢在家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用于开山造房子,甚至炸鱼的大有人在。非法制造黑火药的情形更加普遍,人们对这些情形都习以为常。就是管理部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爆破工作是项危险性很大的工作,许多人都不愿意从事该项职业,特别是在农村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大多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有些甚至是文盲。据统计,某县98年四大员有165名,其中初中文化以上仅32名,占总数的19.4%,小学及小学以下133名,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143 人,占总数的87%。管理部门在审批“四大员”作业证时,无法从高从严要求,有的时候只要能口述操作过程,就勉强给予过关,每年除了一次年审,再也没有其他时间参加培训进修的机会,作业人员仅凭习惯的操作过程和经验从事该项工作,从业人员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是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但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也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民爆专营公司、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地矿、在民爆物品的流通、使用等环节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和具体的工作规范,个部门执行各部门自己上级的文件,许多问题各地执行的标准尺度不一样,于是就容易造成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如民爆物品使用审批的前置条件问题,虽然在《浙江省民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里有作了规定,但不具体,也不明确,造成相关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加上部门与部门没有很好的沟通,就致使执行的范围、标准不一样,象矿管部门颁发采矿证,有一部分是由各地县市区自己规定的,这样就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就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证》的前置条件不一样,就温州市来讲,有些地方工程项目、机耕路、公路、水电站建设申请使用爆破器材时不用办理采矿证,而有的地方的矿管部门认为不管是什么用途,只要是使用爆炸器材就要办理采矿证,那么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时应该怎样操作呢?又如现在的〈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的办理是以采石为条件还是以营利为标准呢?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爆破作业是矿山的问题,相关的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定界,所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就很难操作,就要靠部门之间协调来工作了,如果协调不好的话就会导致管理的混乱,就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如: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期间,市公安局要求没有办理矿山条件合格证的采矿单位一律停止爆破作业,由于某县的所有爆破作业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所以,为了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该县只好停止了所有的爆破作业,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民零星爆破都因没有爆炸物品而停业,直到经县府多次协调才与矿管,经贸部门达成共识,给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民爆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清,责任难落实,造成管理不规范。
 4、现场监管不力,制度不落实
 爆破器材的使用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主要环节,也是当前管理的最薄弱环节,由于人们的安全意识不强和从业人员
二、 谈谈当前民爆物品管理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部门关系。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核心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取得政府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局、经贸局等部门有关许可,日常检查,隐患整改查处取缔等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配合办法,杜绝扯皮现象。
2、加强对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队伍的水平。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或治安科是民爆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对民爆四大员培训及派出所的管理业务负责指导培训和监督作用。因此,治安部门要及时传达上级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民爆物品管理动态,研究民爆物品的管理方法,定时组织辖区内民爆四大员及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民爆四大员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优化从业人员的结构;使基层派出所管理人员精通管理的业务,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3、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一样,既要管又要理,管就是制订健全各种操作规范、制度,理就是要具体抓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县公安局把责任落实到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基层派出所和业务科把责任落实到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然后,责任区民警和专管人员把责任落实到各涉爆单位和民爆四大员,要形成分级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谁签字谁负责。基层派出所要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列入责任区民警的考核工作,并把它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要制订详细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业务科要着重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对基层派出所现场管理的监督机制。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着重抓好安全员对现场作业的监督作用,要求安全员对每次爆破作业的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退库的时间、数量要如实登记,保证每次爆破作业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杜绝爆破器材在现场作业时流失,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如,国土资源局、经贸局、民爆专营公司等部门的监督。
4、加强宣传和查处涉爆案件的力度。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业务科要积极宣传民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平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大力加以宣传,教育人们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例如无证爆破、将爆破器材转让、赠送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该行政拘留的就不要作罚款,该关闭的就要关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在全社会形成对民爆物品的严管重打的态势。
5、建立爆破服务公司,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封闭式管理
民爆物品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积极服务,公安机关要在加强严格管理的同时,又要服务与生产,否则,就失去了管理的意义。因此,公安机关在管理民爆物品的过程中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管而不死,放而不乱,近几年,上级公安机关一直推行的农村民爆服务队组织,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给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上找到了新路子,它既能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又能达到规范管理的要求。然而,许多地方特别是山区农村,因为爆炸物品使用量不大,经济效益不高的原因,爆破服务组织因此而倒闭的也很多。就我县来讲,原来的3支爆破服务队,因没有生意,已关闭了2家,剩下的一家也是名存实亡。因此,为了实现民爆物品的封闭式管理,又要养活爆破服务组织,唯一的途径就是在全县范围里建立一个爆破服务组织,如:全县爆破服务公司或爆破服务队,以集体或股份制的形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承担全县的所有零星爆破作业和部分或全部的爆破工程,真正实现一条龙的服务,在爆炸物品的销售、运输、使用、存储等环节实施封闭式管理。
综上所述,要搞好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能单靠公安一家,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共同管理,在各个环节堵塞漏洞。公安机关作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主力军,要不断地改变管理方法适应新形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形成分级管理体制,坚决杜绝民爆物品的流失和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服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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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
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1999年10月12日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1990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做好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审定工作,确保企业升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企业升级的依据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它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
第三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年销售额5000(包括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商业企业,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企业升级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二)企业升级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升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先进企业。
2.在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事故。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办理。
3.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必须达到升级标准规定。
4.管理工作必须按“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细则”进行逐条检查、打分,评分,实际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标准分乘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分五个等级,分别为0,0.5,0.7,0.9,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全面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9较好的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有些地方需要改进。
0.7一般完成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5刚着手开展考核内容中的要求。
0未按考核内容进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国家二级企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推荐。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推荐,征求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意见。
2.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首先由企业进行自检,所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必须达标,并在全面符合升级要求条件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自检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3.申报国家二级企业,需要提供的报告和各项材料: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企业升级工作全面汇报;
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汇报;
企业安全工作汇报;
有关部门认定的证件、证书和证明等材料;
其他必需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力求简单明了,材料的装订要规范化,符合归档要求(不搞精装本)。

(三)考核评审程序
第八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考核评审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具体负责。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办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抽人组成考核组,并划分若干专题考核组。中国医药公司亦可接受委托,会同所在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组成评审组,考核、评审各医药、化试一级站企业升级工作。评审组的成员应是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职称或懂管理,熟悉医药商业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 考核组进入企业后,应首先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升级工作的汇报和专题汇报,然后分专业组考核经济指标与管理工作。
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时,主要依据为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报告。根据财务决算,按照标准要求和说明,计算出各项经济指标,以确认企业是否达标。
考查管理工作,要按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要求,逐条检查是否落实,对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应抓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领导班子是否符合四化要求,党政分工明确,推行经理负责制,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等;二是财会管理;三是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战略,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等;四是质量储运管理,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四好仓库”活动及安全工作情况等;五是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如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制,各种凭证、台帐等是否完整、规范准确,信息管理,班组建设等,六是职工教育诸种情况、资料。
第十条 各专题考核后,向考核组全体人员汇报考核情况和问题,经考核组研究同意后,写出小组专题考评意见。考核组根据各专题考核的情况和问题,写出综合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达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等(要较为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 召开企业全体干部会议,由考核组和专题考核组负责人,对考核情况进行讲评,宣布考核意见。在讲评前要与企业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经考核,企业如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由考核组会同企业及地方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申报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及各专题考核组的专题考核意见、申报表、企业升级工作汇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六份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四)审 批
第十四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统一公布名单。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为确保企业升级的审定工作,参加考核(或咨询评估)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制订的《企业升级考核评审纪律(试行)》,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订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咨询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的各项资料、数据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批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医药商业企业升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要把管理工作的考核放在首要位置上,重点在于企业素质的提高。要引导企业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上。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如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发生重大违纪事件等情况之一者,要随时进行复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