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6:05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
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三(即平均一名处级领导,至少有三名一般工作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3.地级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这些部门的科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4.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
二、关于一般行政职务
1.一般行政职务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不设科的处内设置。
2.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其他条件是:
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科员:能够独立处理本处(室)、科的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熟悉分管工作的情况,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
主任科员: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熟练地草拟文件,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国务院各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平均不超过一比二。对于年龄五十多岁,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符合任现职条件的人员,允许一次性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不占比例限额。
三、其 他
1.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机关,按本通知对地方相应规格机构的要求确定各种职务的职数及比例。
2.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统一认识,严格纪律,不能降低任职标准,不能各行其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计委、建委《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建立重点工程调度网的试行办法
为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改革和理顺基建管理体制,在强化经济、法律手段的同时,把基本建设各有关部门组织起来,建立天津市重点工程联络网,以统一目标,分工协作,从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调度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消耗,及时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程序,遵守建设法规,选派精干人员,全力组织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基本建设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转变职能中改善管理,服务于重点工程建设,促进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是全市各行各业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管理与服务统一
起来,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搞好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诿,贻误建设。
二、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国家计划重点工程项目,均系天津市重点工程项目。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其重点的确定,每年由市计委、市建委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重点的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计划的方向,并已列入年度计划,落实当年建设资金。
三、重点工程调度网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局。
第二层次:重点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在这个层次中,主要成员单位有市规划、土地、环卫、环保、公安、园林、房管、市政、公用、物资、建材、建工、成套、电力、邮电、卫生、港务等局和建设银行以及市属各区、县。
第三层次:市各委、办。以市计委、建委为牵头部门。
上述第一、二层次是搞好重点工程调度的关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副区、县长)负责,并相应落实为重点工程调度服务的综合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四、工作运行程序:
(一)重点建设单位主管局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把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好。需第二层次成员单位办理的事项,要在全面安排的基础上,组织建设单位做好充分准备,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第二层次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领导所属业务或行政管理单位,明确标准,简化手续,制定出受理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事项的最佳办事周期,并在适当场合公布于众。凡接到申报后逾期不办或不置可否,从而造成工程损失者,由这些管理单位的主管区、县、局承担相
应责任。遇有按常规管理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具体解决意见,经主管专业局同意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促进重点工程建设。遇有非本局(区、县)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各区、县、局之间要通过调度网络加强横向联系,统一思想,研究确定,不得相互推诿,或矛盾
上交。
(三)经各区、县、局之间协商仍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申报、受理双方或建设单位主管局将情况速报市有关委、办及市建委。市有关委、办接到申报后于三日内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协调决定,交有关部门限期执行。
凡市重点工程指挥部、道路工程指挥部、市技术改造办公室负责的重点工程,由其直接负责调度,定期向市有关委通报情况。
五、市计委、市建委每月初召集调度网的第一、二层次成员单位,听取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上月调度问题办理情况的汇报集中研究,不同时期重点建设中的共同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半年向国家计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需请求解决的问题。
六、调度网成员单位要按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将办理有关重点工程业务的工作情况与各级干部的考核挂钩。其中城建系统各局的工作还要纳入城建系统“十大窗口”竞赛活动。



1988年9月26日
“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近年来,随着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研究和宣传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人们已不再讨论人治与法治。对法的认识,也已经由“法制”转向了“法治”。早在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就曾给法治下过这样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法治国家是相对人治国家而言,是依法治国所追求的目标。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成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其中“国”应包括全国公民,并且首要的应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笔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争议颇多,但如果从法治观念层面对中国法治建设进行相关性的阐述,可能会有些益处。
法治(the rule of law)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实践都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从秦王朝“法治”一页翻起,“春秋决狱”史不绝书,法律日益沦为经义之附庸,实用之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法”仍只是在暴力惩治的功能上被强调,只不过由帝王之器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的武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近几年,法治才逐渐被视为一种价值追求,成为法律至上的信仰。
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也称为法治国(lagal state,law - based state,)。据认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2]显然这里的法律不是法治中的法,而是指来自人民的公意。下面,笔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哲学伦理角度来看。如果说人性恶学说是法治和依法治国共同的哲学理论假设的话,那么人权哲学则是二者在哲学基础上的区别所在。天赋人权理论是法治的逻辑基础,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的基本价值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制的价值观正体现在对自由、正义等基本人权的坚定信念中。而与天赋人权理论相对的君权神授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权利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是主权者的立法权的产物和表现。
其次,从二者的起源形式上看。法理学认为,法治是自然法理学的一部分。法治的思想渊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欧洲,因为当时欧洲有着较发达的法。[3]而依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的一支。康德的不可知论以及意志化法律思想是其最初的思想渊源,之后德国形成不同的依法治国理论,[4]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最初是在德国发展的。在德国,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是紧密结合的,形成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纳粹党人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法律意志论,用法律来“正义”他们的意志,制定“著名”的“纽伦堡法”,以法律的名义剥夺基本的人权,给历史,给世界留下惨痛的教训。
再次,从对法律的认识与要求来看。自然法理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指导和来源,与自然法理学相应的法治本身承认也要求人定法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即尊重基本的人权。依法治国则坚持实证法学的法律意志论,认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法律被看作是所有人或政府服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亦即所谓的法律工具主义,但却否定法律本身的目的价值。依法治国好似康德的国家法律理论,从立论表面看似自然法,实是法律实证主义。[5]他们说统治者的权利可以变更法律,使自己高于法律之上。可见,依法治国只是徒具形式的“伪法治”。
最后,从二者目的或价值上来看。法治的法律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正体现在对人权的保护上,是人权摆脱了由法律随意摆布的命运,为法律的目的找到归宿,明确法的目的价值。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一方面是直接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公权利的限制实现的。法律具有保护人权和“绝对的最高权威和优势的抵制专横权利的影响,排斥特权的存在,...... 。”[6]从另一个角度说,如自然法学分自然法和人定法一样,法治同样坚持实然价值与应然价值的统一。依法治国的法律中虽也规定了人权,但这种“法赋的人权”是同样可以用法律剥夺的,德国的纽伦堡法就是一典型例子,而这一点正是依法治国与法治相比最大的悲哀。意志法律论的法律工具主义使依法治国的目的价值呈现出功利和机会的倾向,导致最终否定法律的“应然价值”,一味强调法律的“实然作用”,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必然是对基本人权等应然价值的忽视、蔑视以至敌视和践踏。
其实,现实历史已然对法治和依法治国作出了比较,在纽伦堡审判中,纳粹的不合“实质”正义的形式法律被没有“法律形式”的实质正义所审判。
以上仅仅是为深化对“法治”和“依法治国”的认识,从学理角度对二者作出的比较。邓小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讲话中说:“为保障人民民主 ...... 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由此可见,我国依法治国中依的“法”是肯定基本人权的“良法”,所说的,在我国依法治国与法治是相通相融的。在学理上比较二者的区别,并不意味否定二者应该可以融合互通的。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199页。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25页。
[3]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140页。
[4]栗劲,李放《中华使用法学大全》,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141页。
[6]阿伦,《立法至上与法治:民主与宪法》,〈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7]《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