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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0:11:07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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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评审1次。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单位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获奖条件要求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市长签署和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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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5〕2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和《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实行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监察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构筑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组织、检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和制度体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4、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整合媒体、档案、图书馆、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信息公开和获取渠道,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政务信息发布平台。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市信息产业局参加。

  5、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6、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同一行政区域内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7、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探索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立的各项决策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研究室、市监察局负责。

  9、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咨询论证制度。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0、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信访制度和信访工作规则,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的联动机制。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1、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扩大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继续在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途径和方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1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5、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6、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合议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18、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资格考试的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编委办关于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设置法制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建设法治政府任务相适应。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22、建立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同时向政协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

  23、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周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此项工作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24、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本计划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计划安排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年度计划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落实。

  25、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纲要》和本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本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目标。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为确保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高效、合理使用,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计划36.7亿元,其中利用农业开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各类贷款27.5亿元,市财政资本金9.2亿元。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管理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供水、污水处理、道路、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
(二)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溪市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是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土地整理工作(招投标、签订工程委托合同、现场管理、工程量、征地拆迁等)。
(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项目行业标准审核、验收、核准等。
(四)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单位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的落实,包括申请贷款、项目立项、可研性报告、环评报告、贷款拨付和协助相关部门筹集资本金等工作。
(五)项目资金及工程审核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核。
(六)项目监督审查部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工程预决算、工程量、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程序等并跟踪审计。
三、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市长支付令,支付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提出资金请求。施工单位凭监理签署的工程量和已垫付资金明细或资金计划明细(附凭证),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资金申请表,上报项目管理单位。
(二)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单位资金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和施工单位中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明细,填报项目工程进度汇总表和工程进度表,上报资金管理单位。
(三)资金管理单位申请贷款拨付。资金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对相关手续和资料进行审核,填制贷款项目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项目拨款审批表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长签批,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四)资金管理单位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项目施工单位指定账户。
四、项目审计监督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实行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随时核查的原则。审计机关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市长支付令支付的资金是否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二)发生重大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分包招投标会议的;
(四)重大原材料的采购事项。凡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