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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1:20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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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80)鲁劳薪便字2号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这一标准
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198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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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

根据财政部(87)财文字第556号《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血、废氨水、废酒精等废料;马、牛、羊、兔等动物的下脚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以回收价值扣除按规定支付的废料回收奖励后的净值冲减成本费用”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做好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回收工作,结合生物制品企业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实施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生物制品研究所。
二、废料回收工作组织实施
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均应由废品仓库统一管理处置,并单独建帐,待处理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余额应全部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能由仓库统一处理的(如煤渣、马粪等)由使用部门处理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
三、各类废料回收提奖的比例:
(一)废包装纸箱 15%
(二)废包装木箱、蛇皮袋 10%
(三)废塑料血袋及输血塑料管等 10%
(四)废塑料针头 20%
(五)废塑料瓶 10%
(六)废动物 20%
(七)废酒精、苯酚 10%
(八)废胺水 15%
(九)废血 10%
(十)废安瓶及血浆玻璃瓶 10%
(十一)废煤渣 15%
(十二)动物粪便 15%
(十三)废胎盘渣 20%
(十四)废金属材料 10%
四、奖金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废料回收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的发放应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要搞平均主义分配,具体办法由各所自行制定。
奖金发放的范围,主要是与废料回收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五、监督与管理:
实行废料提奖办法后,各级主管部门和财会部门,要严格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弄虚作假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个人或部门私自处置废料,不上交本单位财会部门的,一经查出个人或部门按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除追回奖金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种废料处理后,按比例分得奖励金额,凡分给个人部分应合并计算个人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照章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各所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废料回收奖励的管理办法,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备查。
八、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开发人才智力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才市场是运用社会化调节手段,为组织和推进人才、智力开发及合理流动而建立的常设性服务场所。人才市场在市人事局领导和管理下工作。
第三条 人才市场服务范围:
(一)存储、提供市内外人才供求信息。
(二)办理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和人才引进业务。
(三)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四)承办各类流动人才登记、发证、工作介绍和洽谈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转递、查阅、出具证明材料等业务工作。
(五)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审查人才招聘简章,联系、办理刊登招聘广告并为中标人接转人事和工资关系。
(六)承办流动人才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查、签订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为回国留学人员、归国华侨择业及国际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对象:
(一)市区内要求流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单位富余的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解聘、辞退和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引进条件,愿来本市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交流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进入人才市场人员凭下列有关证件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
(一)本市在职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毕业证书。
(三)离休或退休人员凭离休或退休证件、学历证明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人员凭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手续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六)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居地街道或乡镇介绍信。
(七)外地愿来本市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
以来函形式登记的,须填写个人简历并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凡拟在人才市场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均须填写《聘用(调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登记表》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
(一)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
(二)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办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体户、专业户持个人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招聘承包企业和租赁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介绍信)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本单位董事会招聘委托书。
第七条 进入市场的供需双方实行双向选择。洽谈成功者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在职人员按市人事局及各主管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招聘去乡镇企业工作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社会非在职人员,经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外地拟到本市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第八条 凡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在执行时对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处理。
第九条 在人才市场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事项,由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成交后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服务费。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