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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31:02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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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粮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广州市粮食局的指导。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粮油批发企业资质及审批





  第五条 开办粮油批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二)有与经营粮油批发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三)有相应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


  第六条 开办粮油批发业务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符合粮油批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粮食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中央、省、部队、外地在本市的单位及市属企业由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及个人,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开业的粮油企业及个体粮档,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经营资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凡通过粮油商品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须凭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方可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三章 粮油收购储存及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下达各区、县级市国家粮油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到农村收购粮食。各区、县级市政府公布完成粮食收购任务后,方可开放农村粮食收购市场。


  第十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在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收购价格时,国有粮食批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食;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食批发和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粮油,保障市场供应,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从事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区、县级市和粮油行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部门和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粮油的单位和个人应确保质量。凡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产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应保持相对稳定,撤销或改变其用途的,须经广州市粮食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级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原则上撤一还一,先建后撤。


  第十四条 各级粮油管理部门应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广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五条 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负责储备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储备粮管理办法。
  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省、市的专项储备粮油。


  第十六条 凡经营粮油批发的企业应按上级粮油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均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对公民的举报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未取得粮油批发资质审批手续而进行粮油批发的单位、个人,由粮食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保护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按其采购粮油总值的20%至50%处以罚款;已经销售的,可按销售总收入的20%至50%处以罚款。
  本条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粮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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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难题交办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办理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企难题交办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办理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2002〕61号




婺城、金东区委、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
《涉企难题交办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办理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0日


          涉企难题交办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办理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涉企难题交办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办理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如下:
一、涉企难题交办情况考核。
企业提出、主管部门上报、需协调变通解决、确属有关部门办理职责范围、并经市工业经济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列入交办的事项,责任部门每件扣2分。通过交办,限时内难题得以解决、企业特别满意、实际成效明显的加2分,企业基本满意的,加1分。借故推诿或顶着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投诉中心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1、机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向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的;
2、为部门自身利益,擅自出台政策、规定、办法等,给经济发展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3、对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部门落实不到位或顶着不办的。
上述投诉事项,经承办的责任部门、单位办理后,投诉人对办理结果感到满意的,加3分;基本满意的,加2分;办理结果企业仍不满意的,不加分。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投诉中心查证属实的给予扣分。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许可的,每次扣5分;
2、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理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每次扣5分;
3、对申请资料不全,没有一次清楚全面告知补充事项,导致申请人跑三次及以上才办结的,每例扣3分;
4、虽未超过承诺时限,能马上办的事项、无故拖延办理的,扣2分。
四、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经投诉中心查证属实的,酌情扣分。
1、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每次扣2分;
2、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每次扣2分;
3、未列入部门、单位工作计划、擅自多次实施检查的,扣2分;
4、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每次扣3分;
5、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滞留企业帐户、帐册、财物的,每次扣3分。
五、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投诉中心还可以下列方式对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建议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文公共发﹝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明办,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文明办,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城乡基层文化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现就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文化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发展城乡基层文化的有效途径。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动员专业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有利于引导人们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过程中践行道德规范、提升道德境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吸引优秀文化人才服务基层,壮大基层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支撑。

(二)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努力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坚持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有针对性地设计项目、开展活动,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志愿服务与实现个人发展相统一,让人们在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过程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坚持自愿参与和社会倡导相结合,既尊重人们的服务意愿,鼓励人们自主参与,又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进行适当的组织动员,努力扩大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覆盖面,增强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影响力。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一)依托公益性文化设施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电子阅览室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也是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要积极适应免费开放后公益性文化设施参观、流通和参与活动人数大幅增加的新情况,在公共图书馆组织文化志愿者做好图书导读、借阅服务、读者咨询和报刊管理等工作,为读者学习知识创造良好环境;在博物馆、美术馆通过招募文化志愿者担任讲解员、参与展览布展和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宣传普及文物和美术知识,让群众在认知和审美过程中增长见识、陶冶情操;在文化馆(站)招募文化志愿者参与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培训和文艺演出等服务,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组织文化志愿者为基层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上网辅导。影剧院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要支持文化志愿者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注重便利性、灵活性和互动性,使人们在参与中愉悦身心、体验快乐。有条件的市级以上公益性文化设施,要面向基层开展业务指导类文化志愿服务,进一步增强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依托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是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提升服务、完善管理,为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提供便利。依托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招募文化志愿者协助做好技术指导、政策宣传和群众意见调查反馈等工作;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招募文化志愿者帮助开展文化数字资源收集整理、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工作,深入县级支中心和乡镇服务点,辅导群众学习网络知识,检修电子设备,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招募文化志愿者协助农村放映员做好场地布置、观众组织、秩序维护和电影放映等工作;依托农家书屋,组织文化志愿者做好图书整理、流动服务、科普宣传等工作,广泛开展农民读书活动。深入开展西部文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大学生文化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乡镇文化站帮助工作,协助做好文化站日常管理、政策宣传教育和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等工作。
(三)依托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重要节日、重要纪念日,是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利契机。要利用“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组织文化志愿者深入基层,帮助群众组织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演讲比赛、诗歌朗诵等,使群众接受革命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帮助群众开展节日民俗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人们对中华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利用“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面向妇女儿童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展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向往和期待。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参与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育人们的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节日文化活动,增进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依托内地对边疆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文化需求,结合援藏、援疆和其他对口支援工作,整合内地文化资源,采取双向互动方式,深入开展“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为边疆民族地区群众提供文化志愿服务,促进内地与边疆文化交流,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文化繁荣发展。开展“大讲堂”培训,组织内地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培训、文化策划、文艺辅导等,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文化队伍业务素质。开展“大舞台”演出,组织内地文化志愿者开展内容精炼、形式灵活的中小型文艺表演,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开展“大展台”展览,采取实体与数字、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文化志愿者在边疆民族地区开展文化展览和艺术采风,促进各族群众更好地了解文化知识,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三、建立完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举措,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工作考评指标。各地文化厅(局)、文明办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依托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组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展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以赞助或捐赠形式支持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突出思想内涵。要把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通过为具有一定文化艺术专长或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的人士或团队搭建服务平台,鼓励更多人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文化民生理念,让人民在文化的沐浴中生活得更加幸福。要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创新方式方法,为深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遵循和指导。
(三)规范招募管理。要根据基层文化志愿服务的需求,制定符合实际的招募办法,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所需的条件和要求,采取经常性招募、应急性招募等方式,把专业文化工作者、基层群众文艺骨干、文化能人和文艺社团吸引进来,不断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依托相关文化单位或行业协会建立文化志愿者注册系统、电子档案和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有效对接。开展常规培训与岗前培训,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和文化志愿者予以表扬和奖励,为文化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培育活动品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为重点,突出志愿服务人文关怀,着力培育和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高水平开展。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进展和成效,宣传文化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和精神风貌,着力营造有利于基层文化志愿服务的浓厚氛围,扩大基层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推动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