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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6:51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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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5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全国的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节目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明显提高,节目制作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但也有个别地方在管理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34号令第六条已对制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省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总局将结合对制作机构的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各地制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成相关发证机构撤销许可。
  二、要加强对制作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切实扭转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为确保正确导向,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的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凡发现制作、发行有不良内容节目、栏目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制作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反应的,要取消其节目制作资格。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制作机构业务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制作机构的人员、节目导向、制作内容、财务、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三、要加强制作机构的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制作机构提高创作能力、制作水平和节目质量。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要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内容和来源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管理部门要监督辖区内播出机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外购节目情况,同时严格审查非本台制作的各类节目、栏目的内容和提供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要立即停止播出。坚决做到今后不再购买播放此类机构提供的节目。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五、要加强对制作机构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将对制作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制作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每年均需定期举办。应对辖区新设立的制作机构或两年内未参加过省级以上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的法定代表人及制作经营管理层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观念。同时将各机构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纳入当年业绩审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销制作许可的处理。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辖区域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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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苏他字第1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 (以下称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朗力福公司)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喊话巡逻能否喊出“天下无贼”?
     杨涛


“各位市民,上午好!长沙巡警提示您,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钱物,防止被抢、被骗……”前日上午,市巡警支队60台巡逻警车,奔赴大街小巷进行宣传喊话。这项威慑街头各类犯罪的新举措开始正式实施。(《长沙晚报》2005年1月3日)
报道称,正在逛街的李女士说,她听到巡警在街头喊话就有一种特别塌实的感觉。但马上就有网友质疑这种所谓“特别塌实的感觉”的真实性,认为光凭几句喊话其实并不能给群众带来安全感。
从心理学上讲,警察的出现,对于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犯罪的人来讲,的确有一定的威慑力,有助于暂时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念头。巡警上街巡逻,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是显示出一种潜在的威慑力,使这些人不敢轻举妄动。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长沙巡警针对特定地段的宣传喊话,实际上是借助声音的传播,将警察存在的信息辐射到更广泛的区域,客观上可能有助于威慑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犯罪的人。
其次,巡警的宣传喊话,实际上也是在不断提醒市民要提高警惕,使市民们自身加强预防犯罪的意识,也在客观上有利于市民加强防备,使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不容易得逞。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巡逻警车的喊话宣传将采取定点和机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如火车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金苹果大市场等进行定点喊话宣传。喊话宣传的时间也相对固定,一般选择在每天上午8时至9时、中午11时至13时、下午17时至19时这些“两抢”犯罪发案高峰时段进行。那么,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如果看到警察仅仅是喊话宣传,并没有其他相应的措施的话,其也将掌握警察的活动规律,了解喊话也不过如此而已,很有可能在喊话宣传进行了一段时间后,胆子也逐渐变大,最终出现“你喊你的,我照样干我的”的现象。此外,市民也在多次的“狼来了”的喊话宣传,神经也有可能逐渐麻痹,熟视无睹,也就很难再起到提醒他们加强预防意识的效果。
而且,这种在人多的公共场所进行喊话宣传的做法,会不会引起一些市民的反感,起到扰民的负效应,也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论证,并要考虑到如何实现维护群众的安全与保证群众不受噪音的干扰之间的平衡。
“据周警官介绍,宣传喊话从上周起就在芙蓉大队试行,试行一周来效果很好,他们负责的巡逻区域内上周没有发生街头抢夺案件,街头打架斗殴事件也明显减少。”这项新的措施刚刚实行,起到了好的效果,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长此以往,能否依然有这种好的效果呢?这就很难说。所以,我们还不该盲目为其叫好,还得静观其效,在实践中不断试错、总结、扬弃的基础上,来判断其的功效。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决不能以推行了这一措施为理由,放弃其他配套措施。增加警力,网格式布控,徒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加强警事技能训练,提高民警的素质,这些做法都不能在“喊话宣传”中埋没。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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