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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7:51:16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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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7号),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
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规定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内,集中力量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凡侵权等违法的音像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处罚。
二、各地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的查处。要追根寻底,对涉嫌侵权出版、复录的,要提交有关部门查处,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现有文化稽查队的作用。要做好文化稽查队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力度。同时要注意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使执法检查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音像制品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消费者对违法音像制品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侵权等违法音像制品。
在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报告并按系统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



19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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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根据丽水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一、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含义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为宗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通过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的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密切干群关系,实现“阳光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基本含义: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运作,依法全程承办申请人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这是一种集首问责任制、办事承诺制等便民措施于一体,并进一步深化拓展,旨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审批,降低办事成本,优化新时期为民服务的综合性措施。

二、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范围

全程办事代理的主要范围:市本级入园企业、外资企业、市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的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三、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以龙泉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为主体(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立部门办事窗口的全程办事代理制网络体系,确定窗口代理员,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审批中心指定全程办事代理事项,由常驻审批中心各部门办事窗口分别负责办理。审批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办好申请人的委托,确定牵头单位,落实好代理员,进行全过程的办事代理工作。

(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代理人员、受理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制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和代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热情周到、耐心优质服务。

(三)审批中心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审批中心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与龙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衔接工作,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来投资项目和入园企业的全程代理工作。

四、全程办事代理制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代理窗口召集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并落实代理员进行承诺办理。

五、全程办事代理责任制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部门窗口和全程办事代理员必须认真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履行全程代理工作的;

(二)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主观原因造成全程代理超承诺时限的;

(三)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刁难申请人或办事推诿、拖拉、态度恶劣等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窗口和办事代理员未完成全程办事代理工作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程办事代理制操作流程
http://www.longquan.gov.cn/zcfg/wjcyzx/zxwj/P020041125365505440756.doc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全运会奖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全运会奖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政[2001]综200号

各县(市、我)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漳州籍运动员在世界和全国重大比赛中创造好成绩,为国争光,为漳州市人民争誉,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1.在奥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资金的60%给予奖励。

  2.在亚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资金的60%给予奖励。

  3.在世界的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属奥运会设置项目),漳籍运动员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者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食欲团体项目按对应资金的60%给予奖励。

  4.在全运会比赛中,凡获得个人项目金、银、铜牌的漳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二人以上(含二人)的集体团体项目按对应资金的60%给予奖励。

  5.对上述获奖的带训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资金的40%给予奖励;输送单位按带训教练员资金的50%给予奖励(输送单位的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体育局制定)。

  6.本奖励办法同时适用于漳籍残疾人运动员。

  7.凡达到以上规定的奖励项目和人员,由运动员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市体育局负责审核,向市政府申报,经费由市财政支出。

  8.本奖励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实篱期限截止2005年12月31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