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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4:12  浏览:9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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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 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 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 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 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 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 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第四条 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 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 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 m。
第五条 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 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 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 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 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纵坡坡度(%) 5 6 7 8 9 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坡长(m)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 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 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表2 压实度最小值

——————————————————————————————
填挖类别 填方 零填及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m) 0~0.3 0~0.8 0.8~1.5 >1.5
——————————————————————————————
压实度(%) 94 94 93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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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三条 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面型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值(m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泥路面面层 水泥混凝土 1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路面面层 沥青混凝土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碎石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贯入 4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表面处治 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路面 砖块路面 1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块石路面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泥砼块路面 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砂石路面 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面基层 水泥稳定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石灰稳定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废渣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柔性基层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 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应小于桥长的1/7。
第十六条 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 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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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收集、修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我省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本系统,下同)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接《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省各测绘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各项内容,于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汇交上一年度本单位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各项内容,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或本部门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或副本。
第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规定》第七条所列各项内容,在完成测绘任务后一个月内向测绘工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六条 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对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采用专柜存放。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应按《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并将销毁测绘成果清册,报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辽宁省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管理的限额,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实施质量监督。未经检查确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准提供使用。
第九条 省、市有关部门需要使用测绘成果,应持本部门公函,到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由测绘成果权属单位提供测绘成果;省、市有关部门的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测绘成果,应持本单位公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由测绘成果权属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任何测绘生产单位,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外系统提供测绘成果。
第十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未征得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拒绝提供使用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第十一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由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按《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省、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适用罚款处罚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相当于测绘成果工职费10%至30%的罚款。
(二)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个人,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六日


         大连市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贸出口,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为承担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外贸出口增长目标和完成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的奖励标准。当年外贸出口的增长数,均以上年度海关统计实际数额为基数。2000年全市外贸出口创汇增长目标为12%。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大连市外贸出口计划的非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是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应在每年年初核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外贸出口增长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承担外贸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计算增长比例,并干次年二月份提出考核报告和奖励方宾,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出口目标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出口基数500万美元出下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出口基数为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3、出口基数为1001万美元以上的,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
  4、高科技产品山,新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5、对连续三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超过出口目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在按以上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加0.05元人民币,以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承担出口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1、出口基数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5000元。
  2、出口基数2000万至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出口基数5000万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5000元。
  4、出口基数在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七条 奖金总额的5%用于全市开拓市场、扩大出口等费用补贴;95%用于奖励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出口企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的奖金,15%用于奖励刨汇有功人员,85%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企业服务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因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统汁口径以招商引资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承担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的规定,上报统计、财务报表。不按期上报统计、财务报表的,不予以奖励;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奖金,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扣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