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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57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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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汪啸风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罗清泉  湖北省省长
      王鸿举  重庆市市长
      李永安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委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学勇  科技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刘永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项俊波  人民银行副行长
      令狐安  审计署副审计长
      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贾治邦  林业局局长
      李家洋  中科院副院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高金榜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何文彬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组组长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陈 元  开发银行行长
      李春明  湖北省副省长
      谭栖伟  重庆市副市长
      甘宇平  重庆市原副市长
      刘振亚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蔡其华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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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2002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287号、津财社联〔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7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